(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警方包圍理大校園,並稱要以暴動罪拘捕踏出校園的示威者,引起大批市民「營救」。警方在理大附近截捕一名24歲男子,在身上搜出伸縮棒、摺刀、丫叉及彈珠等物品,他早前承認三項控罪,分別是一項管有違禁武器、一項《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接納被告存有真誠悔意,判處他10個月監禁,又寄語被告以後須「三思而後行」。
報告指羅身體不適宜入勞教中心服刑 但讚揚羅「behave himself」
羅皓譽(24歲)被控於去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棒、一把摺刀、一把鋸刀、一支丫叉及208粒鋼珠。
辯方大律師今引述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指他身體狀況不適合到勞教中心服刑,惟讚揚他態度有禮、合作,「behave himself」,扣押期間未曾犯規,故顯示他有悔意,並已決心改過,承諾法庭以後不再衝動行事。
羅被判監10個月 裁判官:攜武器必定有其意圖及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