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10月4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下稱「《緊急條例》」 )第2條,在憲報上刊登《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規例》」),《規例》隨即於翌日10月5日生效。據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稱,《禁蒙面規例》禁止蒙面,以阻嚇及方便警方調查暴力違法行為,「旨在處理現時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符合公共利益,「屬保障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合理措施」[1]。
《禁蒙面規例》的禁令,除了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中阻止他人辨識自身身分的行為之外,亦禁止示威者於警方並未反對或禁止的公眾集結中蒙面以隱藏身份。雖然規例容許「合法辯解」作為辯護理由,但因舉證責任首先在於被告一方,市民難以於面對警務人員時援引爭辯,現實中往往只能屈服於警方的武力威嚇之下[2]。更甚者,即使市民並非身處任何集會之中,警務人員亦可在任何公眾地方命令市民移除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違者除了同樣招致刑責,更可被施以武力對待,可見《禁蒙面規例》範圍之廣,對市民自由的潛在影響極其深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