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講故事之前,先和大家闡釋一下什麼是普通法精神,基本上就是「寧縱毋枉」,如果法庭誤將一個無辜的人判罪,用以保護人民的法治精神便會蕩然無存。
前教練被控非禮女學生一案,法官因案中存有合理疑點,被告獲判無罪,這結果實乃意料中事,因為要毫無疑點舉證一宗多年前發生的非禮疑案,成功率大約只有一成。
裁判官練錦鴻在判詞指出,不相信女學員有報復或利益意圖,裁決亦不一定反映事實。
既然法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在律政司未有進一步行動之前,我接受「罪名不成立」這判決,但不代表我不能評論。
昨日發現街頭巷尾對這宗案件議論紛紛,有說女學員含冤莫白、有說男教練無辜被屈,到底誰是誰非?
現在我就帶大家從法、理、情三方面深入探討。
是否可以隨便誣告別人?
首先,誣告這控罪,基本指毫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一般在警方偵查階段便會被發現漏洞。
當案件交上法庭,如果法官認為表面證供(prima facie)成立,便會擇日正式開審, 當然辯方可以申請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 ),譬如證明案發時被告根本不在香港,但這代表控方嚴重犯錯,亦即「瀨嘢、孭鑊」, 因此,一經法官判定表面證據成立而審訊案件,就算日後法庭因證據不足令被告無罪釋放,證人亦不會被控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