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左)(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雨傘運動旺角佔領區清場行動中,20人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被判監4個月零15日。黃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庭今日處理。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需要證明黃的犯案包含「特定意圖」,才屬於藐視法庭。上訴庭庭長、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媒體廣泛報導清場行動,「全香港都知道發生咩事」,指黃浩銘在案發時清楚自己在做甚麼,但卻堅持不離開現場。
上訴庭最後押後判決。黃浩銘離開法庭時,呼籲港人周日必須投票,各組織要努力替民主派候選人擺街站。
官:傳媒廣泛報導清場 「全香港都知」
辯方指出,藐視法庭的定罪準則應是被告有基本意圖藐視法庭,或是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干預執行司法工作,質疑原審法官陳慶偉犯錯。
李柱銘認為根據案例,與出版、發佈有關及對法庭當面作出蔑視的案件,才符合基本意圖的定罪準則。他表示,今次的案件較特別,法庭在處理時應使用較高的準則。他指黃浩銘當時是否沒有離開的「用心」是值得商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