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焦點文章

周庭報名參選港島 簽確認書:政府無合理理由DQ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補選將於3月11日舉行,香港眾志周庭今早報名參選港島區。她表明會簽署確認書,相信在沒有篩選下會符合參選資格,強調每名香港公民都有參選的權利。周庭又向記者出示放棄英籍的證明。

周庭重申,香港人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及生活方式。她認為,政府沒有任何合理理由DQ她,但表示如果在提名期內遭DQ,香港眾志已準備「Plan B」,但目前未能透露。

周庭隨後到東區民政事務處報名,超過一小時後,周庭表示民政處只是進行初步確認,只表示會盡早確認參選資格。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則稱,民政處沒有確保會在提名期內回覆,但重申相信周庭能符合任何參選條件。

新民黨陳家珮日前亦已報名參選港島區。

蕉徑報告多處遮黑衰過橫洲 涉農業之名發展旅遊

(獨媒特約報導)政府根據《新農業政策》在古洞南蕉徑的80公頃農業園,在上年11月刊憲,其中收地及道路前期工程已綑綁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整體撥款」,並已編排在立法會工務小組議程。惟農業園疑點重重,團體取得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多處資料遮黑,部份涉及農業園的旅遊設施,刊憲的道路亦比報告建議的大幅擴闊,或為其他發展項目提交交通連接。

政府去年委託合樂中國有限公司完成的農業園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公開予團體的內容,大量重要資訊被遮黑,包括農業園三個主要園區的面積分佈、農業工作者的人數、住宿設施數目等。

【佔旺刑藐案】黃之鋒黃浩銘申暫緩執行判決遭拒 即時入獄

黃之鋒及黃浩銘今早在開庭前見傳媒。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佔領旺角刑事藐視法庭一案中,20名被告全部罪成,其中16人今早在高等法院判刑,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分別被判監3個月及4個月零15日,其餘被告則被判緩刑及罰款。黃之鋒及黃浩銘的代表律師申請暫緩執行判刑,法庭下午處理,法官陳慶偉最後以無權處理為由拒絕,二人即時收監。香港眾志及社民連在散庭後表示,二人均會提出上訴。

法官陳慶偉在上午強調已接納辯方早前求情,只判黃之鋒入獄3個月,沒有令黃之鋒立即喪失參與選舉的資格。辯方律師潘熙發言時,引用《高等法院條例》 第50 (3)條,列明有關藐視法庭罪案件的上訴,在不損害任何法庭給予保釋的權力的原則下,法院可作出規定,批准上訴人保釋。但法官認為應由上訴庭處理保釋等候上訴,因此拒絕黃之鋒和黃浩銘的保釋申請。

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香港眾志羅冠聰、袁嘉蔚和周庭均有到庭旁聽。黃之鋒透過律師對已宣佈參加立法會港島補選的周庭表示「要加油」。已報名參選的還有新民黨陳家珮。

在離開法庭時,黃浩銘向女友揮手作別,黃之鋒亦向女友微笑。黃浩銘高呼「加油,拜拜」,黃之鋒則說「周庭加油,我入去會投你。」

【佔旺刑藐案】判詞:黃之鋒黃浩銘重複挑戰禁制令 入獄乃唯一合適懲罰

(獨媒特約報導)20人在2014年佔旺清場案中,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4人去年被判緩刑及罰款,高等法院今日就其餘16名被告判刑。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分別被判監4個月零15日和3個月;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則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及罰款1萬,毋需入獄。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解釋,考慮到黃浩銘和黃之鋒案發當日擔任主導角色,而岑敖暉則較被動和配合,因此刑期不同。

法官陳慶偉在宣讀黃之鋒刑期前,拒絕其代表律師駱應淦提出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6(3)條和第11(3)條有關少年罪犯的權利作為量刑標準。他引英國案例裁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不適用於刑事藐視法律程序,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只是針對本港懲教制度,與本案沒有關連。

陳慶偉指,黃之鋒在清場現場逗留1.5小時,期間「重複地挑戰」禁制令、引致示威者以「侮辱性說話」指罵原告代理人,認為他在當日扮演主導角色,明顯阻礙原告代理人和執達吏的清場行動,因此認為即時入獄是唯一的合適懲罰,判黃之鋒入獄3個月。

【佔旺刑藐案判刑】黃之鋒囚3個月 黃浩銘囚4個半月 岑敖暉等緩刑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雨傘運動旺角佔領區清場行動中,20人刑事藐視法庭罪成。案件去年底已完成審訊,高等法院今日就其中16名被告判刑。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判監4個月零15日,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判監3個月。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罰款1萬。

其餘13名被告包括已認罪的張啟康、蔡達誠、周蘊瑩、朱緯圇均被判監1個月、緩刑1年、罰款1萬元。已認罪的司徒子朗則因其擔當的角色,與不認罪的關兆宏、馮啟禧、熊卓倫、郭陽煜、朱佩欣及麥盈湘一同被判監6星期、緩刑1年及罰款1.5萬元。不認罪的趙志深和陳寶瑩被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罰款1.5萬元。

黃之鋒黃浩銘申暫緩執行 法庭下午處理

法官陳慶偉在開庭前頒下判詞,資深大律師潘熙向坐在犯人欄的被告告知刑期。黃浩銘對旁聽人士講述刑期,最年長的被告趙志深一度落淚,岑敖暉亦雙眼通紅。

開庭後,陳慶偉先讀出各被告的刑期,指基於黃之鋒和黃浩銘在清場時的角色主動,判處監禁。讀到黃之鋒的判刑時,他指留意到黃正就公民廣場案提出上訴,兩宗案件需要分期服刑。

案發時黃之鋒未滿21歲,陳慶偉稱收到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的要求,希望索取報告,但陳表示有關條例不適用在本案。駱應淦又為黃之鋒申請要求暫緩執行判刑。

民主派區議員批「時裝基地」士紳化  棚仔布販得個睇字

(獨媒特約報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擬在深水埗興建一座五層高的「設計及時裝基地」。深水埗區議會今日開會,商經局局長邱騰華親自向議員簡介項目。然而,一街之隔的棚仔布販則得個睇字。多名民主派議員質疑「基地」士紳化,未能真正帶動深水埗的經濟及創意產業。民協區議員江貴生直指項目不但士紳化,更擔心會因此而驅逐區內的低端人口:「到時就要掃快走街友,執紙皮行遠啲囉,唔想見到呢個情況。」他斥責政府十分虛偽,指眼見布販的民間方案獲得兩個獎後,便「抽布販水」;而所謂的「基地」沒有相容布販,更是過橋抽板。

【公廣案終極上訴】法官:公民抗命不可過火 寒蟬效應可阻暴力

(獨媒特約報導)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和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在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案中,被裁定參與及煽惑非法集結罪成,原審判罰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去年覆核刑期成功,三人判監6至8個月。他們於去年10月獲准保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早開審,法官押後判決,三人獲准繼續保釋,判決日期再作通知。

雙方就四點法律爭議陳詞,包括公民抗命可否減刑、上訴庭有否權力以刑期覆核作事實裁決、新量刑標準是否適用此案、以及上訴庭有否考慮少年犯的更生原則。審理案件的五名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鄧國楨、非常任法官賀輔明,質疑判刑從社會服務令增至入獄6至8個月是「巨大的跳躍」(a big jump)。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建議,若然如此,可考慮減輕刑期,令三人今天可即時釋放。但馬道立認為終審庭要按原則裁決,不能酌量減刑。

馬道立:公民抗命不可過了火位

公廣案終極上訴押後判決 三子續保釋:預期結果正面

(獨媒特約報導)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就重奪公民廣場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押後判決,三人獲准繼續保釋,有判決日期會再作通知。

羅冠聰在庭外表示,預期案件有正面的結果,法庭應會採納他們提出的部份論點,他感謝律師團隊的協助。

黃之鋒明日要面對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判刑,他指「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有如「坐過山車」,會慎重面對未來的官司,但對於本案的結果亦傾向正面。

周永康則指自己由保釋出獄開始已覺得正面,三人準備就緒面對判決。他指判決將影響未來一連串案件,包括佔旺案、新界東北案,希望有正面成果,協助面臨審判的政治檢控者。

律政司建議釋放三子

律政司在庭上建議,若法庭認為上訴庭的判決過重,從社會服務令增加到入獄6至8個月是「巨大的跳躍」(a big jump),不如考慮減輕三子刑期,令他們今天可即時釋放。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終審庭要按原則作判決,不能著量減刑。

攝影:麥馬高

林鄭月娥初上任際,曾與她一談動物權益,說的不淨是福利,是權益。但林鄭當時的一副態度,要化成文字,就是:人到未搞得掂,講動物?

因為不好直接引述,只能說,其時得到的另一訊息,是香港地小人多,生活環境狹窄,根本不適宜養動物。當然,這個行政長官所想的,應該只是貓狗一類的「寵物」,而我們說的,是動物。慨嘆的是,一隻名種狗若已成「寵」,大概生活都已比一般窮人舒適,就不必談什麼權益了吧。這是動物與寵物理念上基本的分歧,請政府明察。那一幕,也即是說,林鄭任內不會有《動物保護法》了。

但林鄭的施政報告附帶文件中,到底也有名為「動物福利」的一小節。其人其後亦在官方網站拍片承諾,會多些關心動物權益。仍然擔心,她想的,應該離不開貓狗兔等她認為是寵物的動物。

上月提立法會質詢,問政府怎樣「多些關心動物權益」。講到社區的流浪牛,我叫社區牛,政府答會「妥善管理」,處理其引致的滋擾,保障公眾安全,包括實施捕捉、絕育、放回或遷移流浪牛計劃,達至「人與動物和諧共存」。

黃牛和水牛是香港的原居民、農村歷史的遺產,港人和旅客也樂見牠們在自然環境中活動。西貢牛和梅窩牛等社區牛,是遊人集郵的熱門「景點」。但在西貢十四鄉土生土長的村牛,就因被指危害道路安全,而一隻又一隻不斷地被捕捉、絕育,再放逐到更東面的創興外草地。

公廣案上訴開審 雙學三子:坦然面對 判決意義重大

(獨媒特約報導)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就重奪公民廣場案提出上訴,案件今早於終審法院開審。

開庭前,羅冠聰指希望終審法院能伸張公義,在判決中考慮公民抗命的理念,向社會發放正面訊息。羅表示心情複雜,不知道數小時後自己會身在何處,他已做足心理準備,會坦然接受結果。他又指今日的判決非常重要,上訴庭的判決完全沒考慮行動者的動機,但他認為在不民主的體制下,市民不能用選票懲罰政府,就應有更大權力去進行公民抗命。

09.56.41

頁面

  •  « 第一頁
  •  ‹ 上一頁
  •  2195
  •  2196
  •  2197
  •  2198
  • 2199
  •  2200
  •  2201
  •  2202
  •  2203
  •  下一頁 ›
  •  最後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