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涉高聲叫罵警員,導致更多人聚集,去年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監7個月。李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28日)宣判,針對定罪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故駁回定罪上訴,維持有罪裁決。惟張官指原審刑罰過重,故撤銷7個月的刑期,改判監5個月。李須即時入獄服刑。
判詞由法官張慧玲頒布。上訴人李志宏由大律師黎家傑及姜必俊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代表為沈嘉琪檢控官。
官:原審定罪裁決合情合理 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透露,上訴方指當時事件維持了約個半小時,現場不但無暴力事件發生,李亦無要求或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或者恐嚇使用暴力,反映李的行為不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又指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僅依賴了在場警員的主觀感受作出裁決,質疑警員證供有「固有不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