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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遊行案】陳皓桓、黎智英等10人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押後至下午處理

【10.1遊行案】陳皓桓、黎智英等10人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押後至下午處理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日未經批准集結案今早於區域法院開審,陳皓桓、李卓人、黎智英等10名被告認罪,案件押後至下午2時半再續。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承認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蔡耀昌另承認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餘8人則不認罪,控方將就控罪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另承認1項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

今早甫開庭,法官胡雅文表示得知眾被告擬認罪,批准控辯雙方休庭討論承認事實。休庭期間,職工盟、社民連成員不斷向被告欄內的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揮手打氣,李卓人亦有舉起拇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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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上月判刑,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被判囚8至18個月,何俊仁獲緩刑2年;同日判刑的8.31未經批准集結案中,黎智英、李卓人、楊森被判囚6至8個月,楊森獲緩刑1年。

案件編號:DCCC 5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