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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4人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僅到場拍攝 指參與暴動者拍攝再網上傳遞「比比皆是」

10.1灣仔4人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僅到場拍攝 指參與暴動者拍攝再網上傳遞「比比皆是」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多處有堵路及縱火,11人事隔2年半遭控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其中7人認罪,4人不認罪受審。4人今(28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至3月20日,與同案認罪被告一併求情及判刑。法官姚勳智拒絕接納被告證供,憑他們被捕位置及裝束裝備等裁定曾參與暴動。其中有被告稱當天到場拍攝作新聞記錄,被捕後曾向警員稱「我真係影相」;惟法官指他非以記者身分出現,發現開始有暴力跡象卻刻意置身暴動核心區域,融入傘陣與警方對峙,與示威者共同進退,即使他不斷拍攝,但參與暴動者拍攝參與過程再在網上作廣泛傳遞「比比皆是」,無疑根本亦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該被告另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則罪脫,官指警員證供與片段「全不相符」。

4名不認罪被告為:梁家樂(24歲,文員)、蘇亮燊(24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李良圖(41歲,運輸工人)及胡景皓(20歲,學生)。他們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梁家樂另被控一項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官指現場有人擲汽油彈 任何無辜過路人必早已離開

其中梁家樂、蘇亮燊及李良圖均有作供,惟法官姚勳智均拒絕接納。第二被告梁家樂供稱曾修畢媒體及傳播媒體學位,2019年10月1日時任職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節目助理,6月起已在不同活動拍攝記錄,有助構思及邀請人做節目。梁指案發當天得悉銅鑼灣有示威,故攜頭盔及防毒面罩到場拍攝,因對新聞攝影感興趣,望為入行做準備,並指他是作新聞記錄,否認參與示威。而他不穿反光背心是擔心被說是假記者,亦因身穿白色衫不擔心被誤認作示威者,他被捕後曾向警員稱「我真係影相」。

法官拒絕接納其口供,指當天下午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發生暴動,示威者堵路及與警方對峙,暴力不斷升級,有人縱火及投擲汽油彈,警方多次警告要求散去均不獲理會,任何人必然知悉身處該核心區域不單危險,且容易被視為示威者一分子,任何無辜過路人或旁觀者必然早已離開。再者現場示威者大多裝備齊全,在場記者則均以反光衣或標示記者的衣服作識別,此情況下仍選擇逗留核心區域人士可被視為壯大聲勢、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官拒納被告僅到場拍攝 指參與暴動者拍攝再網上傳遞「比比皆是」

法官續指,梁家樂當天無工作或採訪需要到現場、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難以接納他稱要拍攝卻沒攜帶有「Zoom」功能的相機。而梁在正義道天橋已可清楚拍攝示威者情況,但當他發現有暴力發生跡象,卻刻意走到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交界,置身暴動核心區域,其相片顯示他已完全融入示威者、更融入傘陣與警方對峙,根本是與暴動示威者「共同進退及出入」,難以接納他稱不擔心被視為示威者。

法官又指,即使梁在現場不斷拍攝,但參與暴動者在場拍攝或攝錄其參與過程,再在網上作廣泛傳遞「比比皆是」,無疑根本亦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梁的意圖顯然並非單純拍攝,而是參與暴動。加上梁的裝束包括頭盔、過濾面罩、黑色手袖等與其他參與暴動者類同,即使他穿白色衫,但無任何反光衣或記者衣飾作識別,根本是暴動一分子,毫無疑問是刻意身處暴動現場參與暴動。

阻差辦公罪脫 官指警員證供與片段「全不相符」

就梁家樂另被控阻差辦公,法官引述作供警員指梁多次阻攔他拘捕躲在梁身後的黑衣人,惟法官指,從辯方呈上的片段,可見梁並無作出如警員所述任何的阻攔動作,顯然警員證供與片段所示「全不相符」,因此裁定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被告稱拿豬咀離家「激」母親 官批證供多處矛盾

至於第三被告蘇亮燊,供稱當天與母親發生爭執,知悉她不喜歡示威者,遂隨手拿起背包及拿黑衫和防毒面罩離開來「激」母親。他在灣仔逗留一會後想返家,但無帶大廈卡亦無人開門,其後聽到槍聲及聞到催淚煙感不適遂到便利店買水,但從後巷行出時被警員拉走搜查。其父母亦出庭作供,父親任職裝修,指被告背包內手套、防塵口罩、眼罩、黑衣均屬他,母親指圍巾屬她、護膝是買給蘇的哥哥。

法官指,蘇的證供明顯有多處矛盾及不合理,包括不知悉背包內物品、身處險境卻不聯絡家人等,明顯不是說出實情;而其父母聲稱涉案物品屬他們,又不能說清楚為何在該背包出現,說法可疑,難以相信。法官續指,考慮蘇在暴動核心區域被發現,其裝束裝備如眼罩、防毒面罩、黑色衫褲與參與暴動者完全類同,外出時帶備根本具暴動意圖。加上拘捕警員稱留意到蘇面上有紅印,問他如何造成時蘇清晰回應戴完防毒面罩,裁定他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稱戴面巾手袖為防曬 指裝束與示威者類同

至於第五被告李良圖,稱當天下午獨自行山後打算到灣仔電腦城購物,戴面巾和手袖為防曬,而在皇后大道東看見很多人往銅鑼灣方向,聞到煙時拿出白色口罩戴上,打算離開時看見防暴警衝過了他,他站着沒跑動,但突然被警員捉住。李任職工程做污水處理,指口罩及電筒均是工作會用,一身黑色裝束無特別原因,並否認被捕時身旁的黑長傘、眼罩及過濾口罩屬他。

法官指,李稱當天行山但會面紀錄卻稱「行街」,他察覺有煙後仍不折返回安全地方,且無防曬需要下仍戴手袖面巾是難以相信。而其身旁物品雖無直接證據是他所有,但以當時實際情況,難以相信不屬他;而即使不屬他,其裝備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完全類同,顯明是暴動一分子,裁定他暴動罪成。

辯方指無證據破壞安寧 官指裝備齊全足以推斷參與

至於第八被告胡景皓不作供,辯方承認他曾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無直接證據他曾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能排除他在集結轉暴力後沿途離開,亦未能證實雨傘是他所有。

法官指,胡於暴動核心區域被捕,此前附近曾發生暴動,而他裝備裝束齊全,包括戴頭盔、手套、防毒面罩、護膝、穿黑衫黑褲,亦有護目鏡,與其他參與暴動者無異,即使不考慮是否攜黑色長傘,也足以推斷曾參與暴動。加上他無作供,難以推翻相關判斷,裁定他罪成。

11人押3.20求情判刑

法官姚勳智下令將案件押後至3月20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第一至十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為只被控管有六角匙的蔡天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法官提醒蔡控罪嚴重,即使報告正面,法庭也不一定要跟隨。

散庭時被告向旁聽人士揮手,有親友拭淚。

同案7人開審前認罪

同案7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包括譚旭輝(30歲,地盤工人)、高俊(26歲,時裝設計師)、司徒澤朗(20歲,學生)、盧梓泓(31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袁碩(22歲,售貨員)、梁光宗(24歲,客戶服務主任)及蔡天龍(33歲,地盤工人)。除蔡天龍外,所有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土參與暴動。蔡天龍則只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涉管有一條六角匙。

至於譚旭輝和袁碩被控的「無牌管有彈藥」罪,高俊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盧梓泓及梁光宗被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均獲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 5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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