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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 兩人暴動罪成囚49及54月 官斥油站旁掟汽油彈「令人髮指」

10.1灣仔 兩人暴動罪成囚49及54月 官斥油站旁掟汽油彈「令人髮指」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及堵路,兩人事隔兩年半被控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今(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指,當天有示威者在油站旁投擲汽油彈,他們或無知愚昧、或殺得性起,行為「令人髮指」,完全妄顧警方及附近居民安危;又指示威者以「舉國慶祝」的日子為藉口,趁機挑起大眾情緒作出暴力行為,目的明顯不過。考慮到首被告曾向警員叫囂及掟磚,判監4年6個月;至於另涉拒捕罪成的次被告,則判監4年1個月。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歲,文員),二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均被裁定罪成。

求情指僅關心社會時事、非為個人利益

暫委法官李志豪引述蔡騰毅求情,指無證據他是暴動的領袖,他是受社會氣氛影響,用錯方法表達,但絕非為個人利益,只是關心社會時事,現已深感後悔,其重犯機會亦低。法官接納他非帶領角色。

至於丁實勳,辯方呈上其上司、義工服務對象等求情信,指其工作表現獲高度評價,關心社會、見義勇為,常參與義工服務,曾帶領視障人士跑步。辯方指,丁犯案與本性不符,而他案發時尚年輕,或受慫恿犯案,以錯誤的方式關心社會;無據證他具帶領角色,或曾作出暴力破壞。

官:油站旁擲汽油彈令人髮指、趁國慶挑起大眾情緒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暴動範圍覆蓋灣仔軒尼詩道等數條主要街道,數百人在不同路口聚集,規模不小。期間有人以磚陣和雜物堵路,又向警方投擲雜物和磚塊,及向火堆淋上助燃液體,在警方屢勸下仍不散去,堅持與警方對峙。

法官指,當時更有人在油站旁投擲汽油彈,該處與民居十分接近,油站附近發生爆炸可危及無辜性命,批評行為十分危險、令人髮指,認為示威者不顧危險,或因「無知愚昧」或「殺得性起」,完全妄顧警方及附近居民安危,可幸最終無人命身亡。

法官又指,案發當天為國慶日,示威者目的明顯不過,就是以「舉國慶祝」的標誌性日子作藉口,趁機挑起大眾情緒作出暴力行為。

首被告曾掟磚判監4年半 次被告罪責較輕囚4年1個月

法官指,考慮到蔡騰毅曾直接參與暴動,向警員叫囂及掟磚,罪責較高,其裝束裝備亦可見他有備而來,非偶然加入,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有上調因素,但蔡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故維持判監4年半。

至於丁實勳攜球拍及急救包等,官同指其裝束裝備顯示他有備而來,惟考慮其角色較輕,屬鼓勵協助性質,以4年為起點。至於他另涉的拒捕罪,辯方指警員無受傷,故情節較輕;惟法官指他被制服時反抗激烈,警員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他仍手放胸前抗拒上手扣,情節不算輕微,判監2個月。考慮刑期總體性,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1個月。

被告申取回羽毛球拍被拒

此外,丁實勳曾供稱案發當晚約了朋友打羽毛球,反對控方充公他被搜得的羽毛球拍,指其球拍或只是用來打球。惟法官認為,被告選擇帶羽毛球拍參與暴動,有需要時可用來襲擊人或弄開催淚彈,批准充公羽毛球拍。

暴動罪指兩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丁實勳另被指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案件編號:DCCC 4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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