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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槍健仔藏匿年半 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 案情指警長遭金屬棒打 故合法武力開槍

中槍健仔藏匿年半 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 案情指警長遭金屬棒打 故合法武力開槍

【獨媒報導】於2019年10.1荃灣衝突中,被警方開槍射中胸口的「健仔」曾志健,被控暴動等罪,他與3名涉另案的青年被安排於酒店等藏匿年半。曾志健今(28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承認暴動及襲警罪,並與另外3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還柙至10月18日判刑。案情提到,警署警長曾家輝當時持槍,遭曾志健以金屬棒擊打其前臂,故正當地執行職務而使用合法武力向他開槍。就潛逃案,案情指 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曾主動接觸曾志健,並游說他離港,後來陳自稱涉案已移民英國。陳要求曾志健拍片講述對《國安法》的看法,以引起其他國家關注及籌款,若不遵從便不安排他離港。另外,陳稱會安排飛機及貨櫃船等接載離港,但最後告吹。其中兩被告曾共付55萬作潛逃費。

曾志健認暴動及襲警罪

曾志健(案發18歲,現22歲)今出庭時束起長髮及留鬚。他承認一項暴動及一項襲警罪,於答辯時表示:「我認罪。」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曾另承認一項襲警罪,涉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至於涉襲擊警員謝思明的襲警罪,則獲存檔法庭。

案情:警長遭曾志健以金屬棒打前臂,故用合法武力開槍

案情指,當日約200名黑衣蒙面示威者集結在海壩街堵路,警方進行驅散。不久後約100名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一名便裝警擎槍戒備。警方其後撤退至大河道,期間曾志健等數人上前襲擊警員。當時曾志健穿黑衣、戴頭盔及眼罩,手持以浮板自製的盾牌,他曾在大河道拾起磚塊擲向警員,又用白色金屬棒襲擊警員23505,對方以長盾抵擋。

其後有示威者上前捉住該警員並將他按地上,曾志健等5人衝前以拳腳、鎚子、夾鉗、棒狀物及雨傘等襲擊警員。曾不斷用白色金屬棒攻擊警員。警署警長曾家輝當時在附近,他與同僚被示威者襲擊,於是右手拔出配槍戒備。他目睹警員23505受襲後,隨即前往救助,但曾志健等示威者轉向攻擊警署警長曾家輝及其隊員。當曾志健以金屬棒擊打曾家輝持槍的右前臂時,他正當地執行職務而使用合法武力,向曾志健身軀主體發射一槍,導致他倒地。

槍聲過後,原本進行襲擊的示威者四散,一名持傘示威者衝向曾志健並捉住其手中的金屬棒,他立即被警員制服。這時有示威者將汽油彈擲向警方,落在警員腳邊起火。

警長曾家輝馬上報告開槍事件,當時曾志健清醒,其後由救護車送院治理,途中被捕。他曾接受手術,並從身體找回子彈。警員23505受襲後背部及上肢兩側受傷。

4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曾志健與3人另涉潛逃案,包括:王愷銘(案發20歲,現23歲)、黃姓男生(案發14歲,現17歲)及倉庫管理員葉豪(案發32歲,現35歲)。4人今各自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情:「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負責安排,有同夥已離港

案情指,獲保釋的首4名被告,在 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的安排下,於2020年10月27日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以達至不必面對刑事程序之目的。第五被告葉豪及同夥(即其他頻道成員)在附近把風及協助。惟美國領事館要求4人離開。

其後葉豪協助4人藏匿,負責的同夥包括:名為「鯊魚」的男子、其女友「呀嫂」、男子「Rico」、男子「Johnny」以及男子「Tony」。部分同夥仍在逃,其中有人已逃離香港。

4人曾藏匿於荃灣絲麗酒店的3個房間,由葉豪、鯊魚及 Rico 租用。另一地點是葵涌 iPLACE 工業大廈,分別由「呀嫂」及「Rico」租用。至於葵涌星星中心及荃灣昇柏山的單位,亦是由葉豪租用。葉豪亦負責4人的生活所需。與頻道相關的人,曾多次向4人表示,正安排將他們非法偷運出香港,4人為此製作了多段錄像,內容包括感謝頻道協助,以及需要資金等。

約於2022年7月,「Rico」與4人協定會安排船隻予他們離港,馮清華、王愷銘及黃姓男生付款後,獲安排於7月13日凌晨離開昇栢山住所,乘搭的士往北潭涌,以圖乘船往台灣,最後他們被捕。曾被捕時身上有保釋文件及台幣一萬元。警方同日晚上拘捕葉豪。

曾志健指陳世德主動接觸他並游說離港

曾志健在警誡下作出招認,表示他於2020年初出庭後,陳世德主動接觸他。陳不斷游說他逃離香港,以免被判囚。後來陳自稱涉及案件移民英國,並繼續籌備4人離港,以及安排葉豪照顧他們。葉豪主動聯絡曾志健,並和「呀嫂」安排其食宿,開銷則由頻道負責。另外,葉豪及「鯊魚」曾經以密封紙箱把他們秘密送往柏昇山處所。陳世德曾要求曾拍攝片段引起其他國家關注及籌款,陳要求曾在片段中講述對香港的未來、《國安法》及抗爭等議題的看法。陳表示若曾不遵從,便不會安排他離港。另外,曾表示葉豪及「鯊魚」亦要求各人拍片,他亦有透過電話與「Johnny」及「Tony」視像通話。

另一被告稱應陳世德要求交20萬

王愷銘則在警誡中承認,自2020年2月透過朋友與陳世德聯絡,陳表示可安排他由水路離港。約兩至三個月後,陳要求收取港幣20萬元,王將自己的20萬積蓄當面交予陳。陳表示會安排他乘搭名為「12門徒」的船隻離港,後來卻不了了之。而「Johnny」及「Tony」曾通知他已獲美國政府協助逃離香港,亦已準備有關文件。王表示自己是美國公民,其後到美國領事館會見官員並簽署保密協議。他指葉豪每月收取3.5萬作為開銷費用。於2021年9月,陳又稱會安排飛機及貨櫃船等接載他們離港,但最後告吹。

王被捕時被搜出美國領事館授權書,顯示他同意領事館將其提供的資料披露予英國的「Johnny」。

案發時14歲男生指共繳35萬予頻道

至於黃姓男生則於警誡下表示,約2021年11至12月,頻道成員稱會安排他們乘貨船往越南,黃稱自己曾付港幣8萬元,但計劃後來告吹。黃的家人曾轉賬27萬予「Rico」,作為其中3人的潛逃費用。

頻道員工:2019年受聘負責倉務、其後因金錢分歧「割蓆」

葉豪在警誡下表示,涉案頻道運作5年以上,會為違法的「手足」支援「打官司」及生活。「Johnny」及「Tony」於2019年底聘請葉豪為頻道員工,以自僱人士的方式負責寄運貨物、古董及收藏品往外國,同時負責倉務工作。其中4名被告藏匿的 iPLACE 工業大廈及星星中心的單位,均為貨倉地點。

他又指,「Johnny」及「Tony」曾於2020年10月來電,叫他到美國領事館接4名被告,並指他們為通緝犯,要求他照顧4人,頻道會每月給予他兩至三萬現金。而「呀嫂」及「鯊魚」亦曾到藏匿處所照顧4人。葉表示,馮清華曾威逼他協助各人離港,馮指自己需要拍片籌款。葉又指,他就此事和其他同夥開始在金錢等事情出現分歧,亦覺得事態嚴重,因此向同夥指即使被威脅,亦不會再協助4人。他於2021年8至9月底離職,之後就與同夥「割蓆」,沒有再聯絡。

葉豪承認曾使用自己的電話,自製虛假的即時通訊對話來顯示他有協助「手足」,用以搏取其他人提供協助或支持。

官指曾志健屬遲來認罪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與曾志健同案的被告已於2021年判刑,但曾潛逃至2022年7月,因此屬遲來的認罪,故認為他不應獲全數三分一扣減。辯方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又指沒有令控方浪費準備審訊的時間。

控方指被告提供資料對警方無實際協助

對於曾志健及王愷銘在求情中提及,兩人在被捕後提供資料,警方才得以拘捕第五被告葉豪。辯方指,曾分別於2022年7月及10月自願向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嚴官問及被告提供的資料是否對警方有實際協助,控方澄清指,警方一早已掌握有關情報,因此被告資料無實質協助。

另外,第五被告葉豪求情時表示,不同意當日到美國領事館是負責把風,他僅接獲指示接各被告離開,而且當時不知悉這些被告被通緝,直至後來搬到工廈時才知道對方身份。控方接納被告當時並非把風角色。另外,嚴官引述葉豪的求情指,他曾勸諫各被告自首。

官為案發時14歲男生索取懲教院所報告

嚴官考慮到第四被告黃姓男生案發時相對年輕,而且他已還柙15個月,決定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嚴官又強調,葉豪的整體罪責較其他3人高。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判刑,期間各人繼續還柙。

4人被控的「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們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黃姓男生,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第四被告黃姓男生另涉區域法院案件,涉及私了便衣警,他早前承認非法禁錮、暴動、「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將於10月9日求情及判刑。

同案24歲男學生馮清華,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判囚4年。

王愷銘早前涉6.12在金鐘參與非法集結,認罪後判囚24星期。

案件編號:DCCC 485/2020、DCCC 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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