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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年半24歲男學生 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囚4年 官拒接納等同軟禁屬減刑因素

藏匿年半24歲男學生 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囚4年 官拒接納等同軟禁屬減刑因素

【獨媒報導】24歲男學生馮清華,與10.1荃灣衝突中槍的「健仔」同被控暴動罪,他們及其餘兩人於荃葵青區的酒店及私人住宅等藏匿年半,一直無到庭應訊,直至去年於西貢被捕。馮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今(11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被判囚4年。暫委法官彭亮廷判刑時指,接納被告並非潛逃計劃的策劃者,並因受人唆擺才窩藏。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窩藏期間已等同承受517日軟禁,但彭官拒絕接納這為減刑因素。他解釋即使被告是受人唆擺,但若不是他首肯及配合,就不會發生本案,彭官指:「被告的經歷完全是他自己招致及招惹回來。」

案發時為職訓局學生的馮清華(24歲),承認「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及暴動罪。

官:暴動示威者之間有一定策劃或組織

就暴動罪,暫委法官彭亮廷判刑時指,是次暴動有約200名示威者參與,被告等大部分人有全副保護裝備,包括用作隱藏身份的黑衫黑褲、豬咀及手袖。這顯示被告是有備而來參與暴動,並非即興加入。案發時示威者癱瘓整條海壩街,導致車輛及行人無法進出;示威者曾向警方投擲6枚汽油彈,亦至少兩次燃燒雜物,以阻止警方推進。彭官指,示威者之間有一定策劃或組織,有人不斷敲金屬物吶喊助威,以激勵示威者前進。

官:示威者明顯公然挑戰警方執法及法治

彭官又指,示威者時而推進、時而後退,即使警方制服5名示威者後,仍有其他示威者躲在消防車後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他們的持續舉動明顯公然挑戰警方執法及法治。最後警方因受襲需要撤退至其他地方。彭官指根據同一事件的另案,該主審法官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雖然彭官認為以案情以言起點理應更高,但為了維持量刑一致性,因此同樣以4年半為起點。被告雖然遲認罪,但因品格良好,仍可獲五分一的扣減,因此判囚43個月。

官:接納被告並非潛逃計劃的策劃者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彭官接納辯方指被告並非潛逃計劃的策劃者,並因受人唆擺及慫恿才窩藏。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窩藏期間已等同承受517日軟禁,但彭官拒絕接納這為減刑因素。他解釋即使被告是受人唆擺,但若不是他首肯及配合,就不會發生本案,彭官指:「被告的經歷完全是他自己招致及招惹回來。」

辯方指被告向警提供資料後還柙小欖探訪受限 官:懲教為保障其人身安全

另外,辯方求情提到被告曾向警方錄取無損權益陳述書,提供關於本案的資料,但其後被還柙小欖,而探訪次數方面有限制。惟彭官卻不接納這是求情因素,認為「實在說不過去」,因懲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人身安全才安排被告到小欖。彭官採納同一事件的另案主審法官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至監禁10個月。

考慮到總刑期方面,彭官決定妨礙司法公正罪的5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因此被告共判監4年。

案情早前提到,頻道「升旗易得道」安排被告與「健仔」等4人往美國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不果,其後他們輪流匿藏於荃灣絲麗酒店、昇柏山等4個單位。被告被捕時準備登船往台灣,身上有一萬台幣。

馮被控在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他另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上述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黃姓男生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涉同一藏匿案的另有4人,「健仔」曾志健(21歲)早前透露擬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暴動及襲警罪,排期至9月28日及12月21日答辯。至於王愷銘(22歲)亦擬認罪,於9月28日答辯。黃姓男生(16歲)則押後訊。協助藏匿的葉豪(34歲,倉庫管理員)擬認罪,將於10月4日答辯。

案件編號:DCCC 868/2019、DCCC 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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