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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槍健仔藏匿年半 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囚47月 另2人囚10至20月 一男生入教導所

中槍健仔藏匿年半 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囚47月 另2人囚10至20月 一男生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2019年10.1荃灣衝突中,被警方開槍射中胸口的「健仔」曾志健,被控暴動及襲警罪,他與3名涉另案的青年被安排於酒店等藏匿一年半。曾志健早前承認暴動及襲警罪,並與另外3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兩案今(18日)一併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曾志健就兩案共被判囚47個月;另外2名涉潛逃案件的被告則入獄10至20個月,餘下一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男生判入教導所。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指,協助各人匿藏的倉庫管理員罪責最高,他為潛逃者提供生活所需,令法律程序無法推進。她又指各潛逃被告年輕,若非有人「出謀獻策、危言聳聽」,他們根本沒有能力,甚至不會匿藏偷渡。

以下為各人刑期:

曾志健:
▌暴動及襲警罪:囚42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罪:囚11個月2星期
▌兩案總刑期:囚47個月

王愷銘:
▌妨礙司法公正罪:囚10個月
(另涉6.12非法集結及藏毒,該案判囚24個月)

黃姓男生:
▌妨礙司法公正罪:教導所
(另涉私了便衣警案件,該案將於10月20日判刑)

葉豪:
▌妨礙司法公正罪:囚20個月

官指荃灣暴動案屬預先策劃

曾志健(案發18歲,現22歲)在首案中承認一項暴動罪及襲警罪。他另面對的一項涉襲擊警員謝思明的襲警罪,則獲存檔法庭。

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指,本案發生在國慶日,案發地點商住大廈林立,當日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縱火,為警員、路人、記者及商戶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造成實際風險。

嚴官考慮本案示威者聚集人數近200人,當日警方成功扣留部分示威者後,反而成為示威者的襲擊目標,再有100人開始集結,並向警方投擲磚塊及至少2枚汽油彈。她認為本案屬預先策劃,並指任何與反修例有關的示威均有極大風險。

官指曾志健襲擊殿後警員 窮追不捨 終要警長實彈還擊才告一段落

嚴官指曾志健當日襲擊殿後的警員,他在地下拾起磚塊投擲向警員23505,令他與隊員分散;其後又與其他示威者對該警員窮追不捨,將他按壓在地上,以硬物襲擊。即使警署警長擎槍戒備,但曾志健仍無視警告,以金屬棒擊打警長的右前臂,事件最終要警長以實彈還擊才告一段落。

嚴官認為本案嚴重、性質惡劣,曾志健攜有頭盔、眼罩及自製盾牌等,屬有備而來,增加集結人群的聲勢。嚴官批評被告當日恃人多勢眾來行使暴力,破壞社會安寧,故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襲警罪則以1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案件的整體判刑起點不應低於5年9個月。

嚴舜儀
區院暫委法官 嚴舜儀

官指抑鬱症及槍傷非有效求情 曾志健判囚42個月

曾志健選擇認罪,但嚴官指被告曾經潛逃至2022年7月,同案另一名認罪被告早於2021年10月已判刑完畢,故此曾志健不能獲完整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但她同時考慮曾志健在案中配合警方調查,即使最後其提供的情報未有實質效用,但認為能顯示真誠悔意。

曾志健求情提及他自2017年患抑鬱症,後來因本案的槍傷而需進行緊急手術,之後要接受物理治療。嚴官認為兩者均非有效求情理由,但考慮他在案中被視作控方證人,還柙時需要承受更多限制,接納他對此感到極大壓力,遂整體作35%的刑期扣減。她並進一步考慮曾志健案發時只有18歲,再減刑3個月3星期。

嚴官終就暴動罪判曾志健監禁40個月、襲警罪則囚7個月,後者的其中兩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

官指無從得知頻道「升旗易得道」取去多少公眾捐款及金錢去向

曾志健與3人另涉潛逃案,包括:王愷銘(案發20歲,現23歲)、黃姓男生(案發14歲,現17歲)及倉庫管理員葉豪(案發32歲,現35歲)。4人均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嚴官考慮被告潛逃期間所拍攝的錄像,指法庭無從得知涉案 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獲得多少公眾捐款,而金錢的去向亦不得而知,但頻道明顯是因某些原因而計劃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亦為了取得更多金錢而安排潛逃被告拍攝錄像。

倉務員稱曾反諫他人自首不果 自言成為頻道老闆「替死鬼」

就第五被告葉豪,葉求情時提及他於2022年底才知道潛逃被告的逃犯身份,雖然知道其行為違法,但因同情而沒有即時退出。葉表示自己雖然有安排被告拍攝錄像,但後來一行人計劃離開香港時,他自問沒有能力,曾反諫多人自首但不成功,於是其後決定退出頻道。

葉又指,知道頻道老闆希望藉眾籌來賺取照顧潛逃被告的費用,自言他成為了老闆的「替死鬼」。

官指倉務員為潛逃者提供生活所需 令法律程序無法推進 持續20個月

嚴官判刑則指,葉豪提供潛逃被告的生活所需,幫助他們不被發現及被捕,令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無法推進。她認為從葉豪到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接走潛逃被告開始,他已經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亦考慮本案潛逃被告的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持續超過20個月。

至於葉豪指他在2020年底才知潛逃被告的逃犯身份,之後亦離職頻道,嚴官則認為潛逃者的匿藏地點依然由葉豪所租用,他退出頻道後並沒有終止租約。

官:若非警方取得線報 潛逃者極可能已偷渡成功

嚴官表示,涉案頻道多次稱會安排潛逃被告偷渡,其中王愷銘及黃姓男生曾經付款,若非警方取得線報,各人極可能已偷渡成功。她指葉豪雖沒有參與計劃偷渡,但若非他沒有終止租約,其餘被告就不會有機會繼續匿藏。

官指潛逃被告只是青少年 若非有人出謀獻策」根本沒能力匿藏

嚴官指潛逃被告只是10多20歲的青少年,黃姓男生案發時更只有14歲,明顯是受人慫恿,若非有人「出謀獻策、危言聳聽」,他們根本沒有能力,甚至不會匿藏偷渡,故葉豪的罪責高於另外3人。

協助藏匿倉務員監禁20個月

嚴官表示法治是社會基石,妨礙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判處監禁是唯一選項。她雖同意無證據顯示葉豪屬案中主腦,亦同意他沒有收報酬及沒有安排偷渡,但案情嚴重,故以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嚴官進一步考慮葉於2020年底才知悉潛逃被告的逃犯身份,以及他中途退出頻道,遂下調刑期至30個月,再經認罪扣減至20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有效求情理由。

官指14歲男生案發時心智幼嫩、容易受人影響 判入教導所

就被告曾志健及王愷銘,除認罪折扣外,嚴官考慮二人盡自己所知提供情報,故酌情扣減2星期刑期。

嚴官最後就本案判曾志健監禁11個月2星期,其中5個月與上述的暴動案件刑期分期執行,兩案總刑期為47個月。而王愷銘則被判監禁10個月。

至於黃姓男生,嚴官指男生心智幼嫩、守法意識薄弱,容易受人影響,認為需要及時處理,考慮報告後判他入教導所。

黃姓男生另案將10.20判刑

黃姓男生另涉私了便衣警案件,他早前承認非法禁錮、暴動、「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該案將於10月20日判刑。

同案24歲男學生馮清華,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兩案合共判囚4年

王愷銘另涉6.12在金鐘參與非法集結,認罪後判囚24星期。

暴動罪指曾志健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另一項襲警罪則指曾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

4人被控的「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們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黃姓男生,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案件編號:DCCC 485/2020、DCCC 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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