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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 事隔2年半13人被控暴動等罪 獲准保釋待轉介區院訊

10.1灣仔 事隔2年半13人被控暴動等罪 獲准保釋待轉介區院訊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及縱火等,警方早前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昨重新拘捕其中13名男子,其中12人被控暴動罪,部分人被加控無牌管有彈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他們今(30日)被押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兩案分別押後至6月21日及5月24日,以待準備轉介往區域法院的文件。所有被告獲准以現金5千至3萬元保釋,並須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

13名被告分為兩案,首案共11名被告,次案共2名被告,控方申請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葉啓亮應控方申請,分別將首案押後至6月21日,以及將次案押後至5月24日,以待準備轉介往區域法院的文件。

各被告以5千至3萬元保釋 須交旅證及不得離港

13人均向法庭申請保釋。控方只反對盧梓泓保釋,其餘被告控方則不反對,最後裁判官批准所有人保釋。除盧外,12人的保釋條件為現金5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居住在報稱地址,以及若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盧梓泓的保釋條件為現金3萬元、父親人事擔保1萬元、守凌晨12時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每日到警署報到一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居住在報稱地址,以及若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首案11名被告依次為:譚旭輝(30歲,地盤工人)、梁家樂(24歲,文員)、蘇亮燊(24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高俊(26歲,時裝設計師)、李良圖(41歲,運輸工人)、司徒澤朗(20歲,學生)、盧梓泓(31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胡景皓(20歲,學生)、袁碩(22歲,售貨員)、梁光宗(24歲,客戶服務主任)及蔡天龍(33歲,地盤工人)。

首10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土參與暴動。

譚旭輝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指他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

梁家樂另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高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盧梓泓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袁碩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莊上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

梁光宗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於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蔡天龍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於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次案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歲,文員)。兩人同被控暴動罪,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被告蔡騰毅
被告 蔡騰毅

案件編號:ESCC0527、052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