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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0.1灣仔暴動 2男擬認罪 申撤銷擔保獲批

涉10.1灣仔暴動 2男擬認罪 申撤銷擔保獲批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及縱火等,11人事隔2年後遭控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案件今(6日)於區域法院提訊,其中2名被告表示打算認罪,並申請撤銷擔保,即時還柙。餘下9名被告仍需時向控方索取影片等證據,尚未有答辯意向,押後至11月29日再提訊,期間獲准保釋。

第七被告盧梓泓和第九被告袁碩分別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打算承認控罪,並主動申請撤銷擔保。法官高勁修批准申請,2人須即時還柙。

至於餘下9名被告,部份人早前要求控方提供未被使用的影片證據,惟控方指涉及大量影片,需時處理,至今仍未能交給辯方。9名被告尚未表達答辯意向,押後至11月29日再提訊。

11名被告依次為:譚旭輝(30歲,地盤工人)、梁家樂(24歲,文員)、蘇亮燊(24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高俊(26歲,時裝設計師)、李良圖(41歲,運輸工人)、司徒澤朗(20歲,學生)、盧梓泓(31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胡景皓(20歲,學生)、袁碩(22歲,售貨員)、梁光宗(24歲,客戶服務主任)及蔡天龍(33歲,地盤工人)。

首10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土參與暴動。

譚旭輝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指他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

梁家樂另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高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盧梓泓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袁碩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莊上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

梁光宗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於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蔡天龍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於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DCCC5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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