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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李宇軒群組中稱馬格尼茨基法最有力 裴倫德則指立法過程緩慢、證據門檻高

【蘋果案】李宇軒群組中稱馬格尼茨基法最有力 裴倫德則指立法過程緩慢、證據門檻高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27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53日審訊。「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繼續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李稱在「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成立之後,他與另一名被告陳梓華曾討論應否繼續留在 IPAC 幫忙,因李可以透過 IPAC 接觸不同外國政客,有利於建立人際網絡作游說工作;李亦考慮過會否任職美國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後來李決定留在香港協助「重光團隊(SWHK)」的工作。庭上展示李宇軒、IPAC 創辦人兼執行總監裴倫德(Luke de Pulford)及其他 SWHK 成員的 Telegram 群組,當中討論到如何回應北京決定訂立《港區國安法》,李曾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Magnitsky Act),即個人層面的制裁或經濟制裁某國家,似乎是最有力的措施。惟裴倫德則指馬格尼茨基法立法過程緩慢、證據門檻高,以及在歐盟成員國等地區不能達成。

「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十天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由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作主問。

李宇軒指IPAC聯盟成員關心與中國議題

就「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簡稱 IPAC),李宇軒指它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是創辦人之一,而聯盟成員均關心與中國有關的議題。李表示他以義工形式協助 IPAC,包括替 IPAC 開設和編輯網站,及協助聯繫日本議員如山尾志櫻里(本名「菅野志桜里」)。

李稱除了裴倫德之外,IPAC 中央秘書處成員 Sam Armstrong 和 Andrew Lawrence,以及另一名來自 Henry Jackson Society 的人士也會提供資料,以供李發布於 IPAC 網站。控方展示 IPAC 網站發布的文章〈Statement from Simon O’Connor MP and Louisa Wall MP〉和〈The Bear in the Room〉。李確認他有份協助發布。

控方展示李與裴倫德之間的訊息,在 IPAC 正式公布成立之前,李問裴倫德是否需要香港傳媒的協助(“For media, do you need support at HK side”);裴倫德則表示需要,而且他剛剛向黎智英作簡介,稍後會將新聞稿交給李(“Yes. I’m just briefing Jimmy L. Will give you press release”)。

控方指根據訊息紀錄,當中裴倫德提及上載了 IPAC 成立的宣傳影片,可見 IPAC 的成立日期是2020年6月5日。李確認。

裴倫德 Luke de Pulford(左)、劉祖廸(右)

李宇軒:曾與陳梓華討論透過IPAC建立網絡 有利游說工作

李表示他有將 IPAC 的工作告訴另一名被告陳梓華(網名T),由於 IPAC 未正式公佈成立之前,裴倫德要求李保密,所以李當時只向陳暗示過,但沒有談及細節。直至 IPAC 成立之後,李有告訴陳 IPAC 已正式成立,故此陳會知道李有份協助。李轉述陳當時的回應大概是「Good job」、「加油咁上下啦。」

控方問李為何會將 IPAC 的事告訴陳。李指當時會向陳談及有關香港的活動,例如「做緊啲咩」、「香港咩環境」等,「係一啲 general 嘅 conversation 嚟嘅。」

IPAC 成立之後,李稱他有繼續與陳梓華討論,當時「重光團隊」(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簡稱 SWHK)已經在不同國家嘗試接觸不同政客,作游說工作。而他們看過聯盟成員名單之後,發現名單上大部份都是他們想接觸的政客,甚至還有更多人。李當時認為,既然他可以直接接觸到裴倫德,意味著他可以透過裴倫德接觸到名單上的政客,「如果我可以 develop 到呢啲 connection 嘅話,international lobby 就會 effective 好多喇」,結論是他可以繼續在 IPAC 幫手,「啫係佢(IPAC 工作)同我嘅 international lobbying 冇衝突,反而仲會更加 efficient。」

李宇軒:曾考慮是否參與IPAC中央秘書處工作 憂予人印象「香港人搶咪」

至2020年6至7月,李稱他曾與陳梓華、裴倫德和 SWHK 團隊之間有一系列的討論,關於李應否以個人身份加入 IPAC 的中央秘書處,協助資訊科技或其他崗位。一方面有人擔心此舉會否使李的身份曝光,或者令李備受外界關注,而且擔心「畀人一個 undeserved 嘅感覺,啫係好似一個香港人搶咪咁」,若果他當時未知 IPAC 的運作的話,「無端端一個香港人嚟,好似搶咪、搶光環咁,反而對成個 movement 仲衰。」

李指,他們亦考慮過李應否以 SWHK 的身份參與 IPAC,可是不論是 SWHK 一方還是 IPAC 一方均有擔憂。SWHK 需要考慮是否在這個時候引人注目(rise profile)、會否引致不必要的風險,而加入 IPAC 是否 SWHK 想走的方向,以及是否所有成員都同意此做法。至於 IPAC 一方,李透過裴倫德得悉有 IPAC 聯盟成員反對 SWHK 加入聯盟,因為這違反 IPAC 避免有其他聯繫的原則。李又提到初時有很多社運組織和游說組織想加入 IPAC,但是裴倫德基於上述原則而一一拒絕。

李稱他與陳梓華亦有就此討論,而陳不反對李以 SWHK 的身份參與 IPAC,因衡量過李的個人作風和方向,直到他被警方拘捕的時候,討論仍在進行中,未有結論。

控方展示裴倫德於2020年6月傳送給李宇軒的訊息:「攬炒團隊正式加入『國際聯軍』IPAC」,李確認 SWHK 後來有加入 IPAC 的中央秘書處,惟不是所有成員都同意 SWHK 的中文名稱是「攬炒團隊」。

李宇軒:曾考慮任職美國非政府組織 但最後決定留在SWHK幫忙

李另提到,有見《國安法》即將立法,他與陳梓華曾討論過應該留在香港,還是到外國工作。另一名身處美國的 SWHK 成員 Shirley Ho 問李會否想去美國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工作,做執行主任譚競嫦(Sharon Hom)的下屬,或者形勢許可的話,李可以留在香港,但繼續任職「中國人權」。

李稱他當時考慮,如果他決定任職「中國人權」和做譚競嫦的下屬,需為時2年,與此同時,他可以在工餘時間做有關香港社運的活動,所以他當時正在 SWHK、IPAC 和「中國人權」之間考慮。

李憶述,陳梓華當時認為任職「中國人權」並非有效地運用時間,所以二人均不傾向李任職「中國人權」,改為決定留在 SWHK 幫忙。二人亦傾向認為李應該到英國協助裴倫德,可能擔任 IPAC 某些職位或者協助其他英國的非政府組織。

李指,最後在這個時候,SWHK 已經決定加入 IPAC,而不是李以個人身份加入 IPAC。李則一直留在香港協助 SWHK 事務。

重光團隊與IPAC開設群組交流 李宇軒分析指北京搏外國不會制裁

控方展示 Telegram 群組「SWHK IPAC」訊息紀錄,群組成員包括李宇軒(網名「RIP@?」)、裴倫德、Shirley Ho 和「攬炒巴」劉祖廸(網名「HK 再離開一下」)等。群組於2020年6月21日成立,李在開首訊息指,此群組的作用是與 IPAC 協調有關香港的聲明和回應,主要是近期的《國安法》議題。他又指如果 IPAC 沒有發表聲明的話,SWHK 可以出聲明以填補空白(fill the gap);但如果 IPAC 打算出聲明的話,SWHK 不會與之重疊,而轉為在社交媒體分享或轉載 IPAC 的聲明,使曝光率推至最高(maximize coverage)。

裴倫德問及發表聲明的最佳時機。李宇軒則分析指聲明目標有兩個效果,其一是國際向北京施壓,使北京放棄訂立《港區國安法》,其二是他們容讓《國安法》通過立法,之後以負面角度定性《國安法》,迫使香港或國際社會更加反抗中國,而發表聲明的時機則視乎他們想達至以上哪一種效果。

李又在群組中表示,他的判斷是北京想證實國際社會並不會真的實施制裁或強硬政策,似乎北京會發表外交聲明,聲稱卑躬屈膝的話便可得到經濟利益,之後外國政府便會讓步,北京從而可以避免承擔後果。

裴倫德在群組中指 IPAC 成員在議會權力有限

裴倫德則在群組中指,他不希望作出不切實際的承諾,英國議員的權力有限,而 IPAC 的威脅需要是可行的,否則北京不會害怕任何人。

李宇軒回應指,「市面上」已經有很多譴責中國的聲明,包括外國政要、外交大臣等,而 IPAC 則有一群議員,似乎有一個合適位置向中國聲稱,「如果你做了某些事的話,我們便會在議會上提交政策議案進行討論」,因為這是議員的職能範圍之內。之後裴倫德指李似乎誤解了 IPAC 政客有能力提交政策議案,但事實上他們作為「後座議員」權力有限。

李宇軒庭上解釋,他認為如果 IPAC 的成員可以在各自國家的議會提交政策議案討論的話,便會更加有效,但裴倫德指他有誤解,因 IPAC 的成員職能上可以動議法案(propose bills),但不可以提出討論政策議案(table policies)。

群組中提出馬格尼茨基法 李宇軒:自己沒有想法、旨在引起討論

裴倫德在群組中表示,他認為 IPAC 應該發表聲明之餘,輔以一項實質行動。惟李宇軒卻認為已經有很多譴責中國的聲明,應該集中在特定行動。裴倫德問李認為 IPAC 就香港議題做什麼是最有力,又提到有 IPAC 成員不喜歡「救生艇計劃」,因認為它代表「承認被打敗」。李亦表示不喜歡「救生艇計劃」,他無意推動一項放棄香港的政策。

李其後提到,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Magnitsky Act),即個人層面的制裁或經濟制裁某國家,似乎是最有力的措施,而且當英國議員集齊足夠簽署提出動議,便不是不可能達成。李又提到,日本議員山尾志櫻里曾經在一次線上會面提出馬格尼茨基法(Magnitsky Act),他認為如果可以說服日本通過馬格尼茨基法,便可以與國際配合一同實施。惟裴倫德指馬格尼茨基法立法過程緩慢、證據門檻高,以及在某一些地區不能達成,例如歐盟成員國。

李宇軒庭上解釋,當時他在群組中提及馬格尼茨基法,只是想提出一些想法,希望引起其他人討論,而他並沒有主張自己的想法。法官李運騰問,李的意思是否他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想其他人一起討論。李確認。

至於控方問及山尾志櫻里何時提及馬格尼茨基法,李則表示不肯定山尾在哪一次線上會議中談論過。

李在群組中提到另一個選項,就是要求取消香港特殊地位,但他認為這與「救生艇計劃」沒有分別,都是放棄自己所屬的城市。他又指 IPAC 並不會主張香港獨立,也不會叫其他國家承認香港作為一個獨立國家,因他理解這在外交層面是不切實際。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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