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蘋果案的求情程序已經完成,法官表示會在「切實可行下」,盡快公布判刑日期。認罪的6名蘋果高層,其法律代表在求情時均被法官問到一個問題:到底量刑應該根據被告的實質行為調整,抑或因「罪行重大」而無論如何均以10年刑期為起點?指定法官李運騰多次指出,似乎《國安法》29條的寫法,在決定量刑層級時,毋須考慮個別被告的作為。辯方力陳,正確詮譯應先以實質作為決定層級,再考慮刑期。代表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更言,在根本的司法認知上,刑事法量刑的首要考慮,應為參考罪責和實質行為,續指假若不論個人罪責,用「串謀」來綑綁不同作為的被告負上相同層級的罪責,實在是「novel(新奇的)」做法,直言異於一直學習的刑事法。
出現此一情況,源於《國安法》29條「勾結罪」有關量刑的寫法,全文用語是「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自昨日起,一直追問控方和辯方,在考慮是否應用罰則較重的「upper band(上層)」量刑時,法庭是否只需考慮控罪屬「罪行重大」,而毋須考慮被告個別實際作為。
若有被告罪責輕微 若綁10年認罪變無意義
直到今日求情,代表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的法律代表終於有稍稍細的回應,並且與指定法官李運騰多次辯論。代表時任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出,林文宗在案中角色非常有限,他是陳沛敏的下屬,只負責報紙版《蘋果日報》,網上版的內容、英文版和評論均並非由他負責,被捕至今已還柙54個月,加上其極良好的品格,其罪責不應被視為「罪行重大」,可獲3至10年的刑期,但若被視乎為「罪行重大」,刑期最低設於10年線,他的認罪邏輯上變得毫無意義,因為三分一刑期扣減也無法令他的量刑低於10年。

前《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 林文宗(左)、前《蘋果日報》副社長 陳沛敏(右)
李運騰特別指出,他兩日來追問的問題,正正源於沈大律師的書面陳詞。他質疑沈的推論,舉例如果有人串謀炸毀政府總部並殺死在內所有人,不同參與者各有角色,而且全部知道殺人陰謀,有人充當司機、放炸彈、有人財政資助,法庭應如何處理一個明知而置身於串謀行動的人?沈回應指,李官舉出的例子是一個想像中最嚴重、最極端的情況,罪行嚴重性不容置疑,不論角色都有嚴重罪責,但本案沒有出現如此極端的情況。

大律師 沈士文
李官續問,如果立法原意的確是不論個別被告罪責,而一概用「罪行重大」考慮的話,法庭的確受到限制(our hands are tied)。沈指出本案經歷多日審訊,法庭完全知道並掌握所有串謀的證據,不是一般密謀式的案件,法庭有足夠資料判斷案件的嚴重性是否屬「罪行重大」。李官其後再追問立法原意的問題,沈直言《國安法》不知是誰撰寫,無法得知其立法原意。李官即表示,沈的陳詞或太魯莽(bold)。沈強調涉及蘋果高層的控罪根本沒有出現一些直接而嚴重的後果。
退休法官為林文宗撰求情信
至於林文宗本人的背景,沈士文大律師表示林並非蘋果董事局成員,純粹是一名僱員,負責紙本《蘋果日報》,他自撰求情信,太太、大學教授、同事、前上司、行內記者和畢生好友,全部在求情信對他作出非常正面的評價,形容他操守專業,是一名勤力的記者,更有一名退休法官為他撰寫求情信。另外,林在獄中成婚,其家母早年因為癌病去世,希望盡早出獄照顧父親,希望法庭接納本人純粹因其員工身份被拖入渾水。
代表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出,從法庭的司法認知,考慮量刑的最重要因素是看個別被告的罪責,若果單單因為控方以「串謀」起訴被告,就改變被告的個別罪責衡量,與他一直所學的刑事法難以相容,亦非刑事法教授的做法,是一種「novel(新奇的)」做法。另外,蔡維邦指馮為人溫和,是學者風格個性,不是蘋果高層決策核心的圈子。蔡維邦一度指,控方曾邀請馮做污點證人,不過馮因為所知不多而拒絕做證。不過經索取指示後,蔡指被自己多年前在赤柱監獄的筆記所誤導,與控方澄清馮並未有獲邀作污點證人。

前《蘋果日報》主筆 馮偉光(筆名「盧峯」)
案件編號:HCCC51、52/2022、HCCC147/2021
求情第二日
辯方求情指陳沛敏是公認出色記者 熱愛新聞當時無法隨便辭職
法官擇日判刑 認罪高層爭議量刑不應一概被綑綁10年以上
求情第一日
控方反駁黎智英暴瘦 指體重僅跌0.8公斤仍屬「肥胖」
法官指黎智英獄中變肥不出奇 稱假期在家坐著不動也增磅
張劍虹求情指案情不屬「罪行重大」 指定法官李運騰:不切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