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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司法覆核警員拒示編號勝訴 律政司提交新證據上訴 上訴庭受理:涉重大公眾利益

記協司法覆核警員拒示編號勝訴 律政司提交新證據上訴 上訴庭受理:涉重大公眾利益

記協、「爆眼教師」楊子俊及另3人就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在反修例運動執勤期間未有展示警員編號,以及現行警察投訴機制缺陷提出司法覆核,前年獲高院原訟庭裁定勝訴,惟律政司不服判決,並於宣判後7個月提交新證據,及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今(16日)頒下判詞,指新證據涉及公眾利益,且未必不能影響上訴結果,故批出上訴許可,將正式審理律政司所提出的上訴。

3宗司法覆核案件的入稟人分別為「爆眼教師」、記協、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原訟庭法官周家明於前年11月裁定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僅展示警隊行動呼號並不符合《人權法》,要求警方展示清晰和顯眼的警員編號以作識別。

律政司不服判決,指法官的判決僅基於個別例子顯示警察未有清晰展示行動呼號,然而該些個別例子不足以證明現行投訴機制失效及違反《人權法》。律政司另指他們缺乏呈交證據的機會,以致未能反駁或解釋上述個別例子,及未能證明警方有採取措施確保行動呼號清晰展示。律政司在宣判後7個月(2021年7月)向法庭提交6份證人的宣誓下陳述,作為新證據,當中包括警察展示行動呼號的實行情況、在傳媒查詢後的跟進行動及警察投訴科報告等。

上訴許可申請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審理。判詞指,涉及警方展示行動呼號的實施情況的證據,有機會影響原審判決,若果不允許呈堂將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故批准相關部份呈堂。

不過上訴庭認為警察投訴科報告對本案沒有實質意義,若果不允許呈堂,也不會造成不公平,故拒絕該部份新證據呈堂。

上訴庭亦認同律政司一方所指,本案爭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社會當時正經歷前所未見的混亂,警方展示行動呼號的政策是為了應對日趨嚴重的「起底」情況,而警方有需要採取政策以確保能有效地執法、維持秩序,當中涉及在市民和示威者基本權利與警員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案件編號:CACC644, 645, 64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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