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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冤案】大律師張曉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官指馬家健非誠實證人、未能肯定會面情況

【販毒冤案】大律師張曉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官指馬家健非誠實證人、未能肯定會面情況

【獨媒報導】青年馬家健於2019年被裁定企圖販毒罪成,判囚23年,還柙約5年後上訴得直,大律師張曉惠及律師行「師爺」陳強利涉游說馬家健認罪,以換取另一人撤控,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認罪被判囚3年,張曉惠則不認罪受審,今(1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任控方證人的馬家健供稱被陳強利游說時,張曉惠無提供法律意見及阻止;張曉惠則指馬家健首次會面已表示在考慮認罪、不想告發另一人,問可否「一招一放」。法官張潔宜認為,馬家健曾就收取包裹報酬撒謊,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但她亦對張曉惠證供可信性有保留,指馬家健無提過另一人是無辜,張去信律政司作答辯商討卻這樣提及,與馬指示不符,張亦似乎違反大律師專業守則。法官終指,由於未能肯定會面情況,不能肯定張曉惠是否串謀一員,裁定她罪脫。

馬家健稱「師爺」陳強利游說認罪時 張曉惠無阻止

控方本案主要依賴馬家健的證供,惟辯方爭議其證供不可信。馬供稱2016年應洪智謙要求提供地址協助接收包裹,後因販毒被捕。馬2017年1至3月與陳強利和張曉惠等數次會面,馬指對包裹不知情、不想認罪和坐監,但自稱由馬父聘請的陳稱其案件「好難打」,其口供薄弱不足以指證洪智謙,如「拖埋」洪「落水」牽涉越多人只會越嚴重。

馬家健
馬家健

馬指張曉惠期間沒有給予法律意見,亦無阻止陳強利給予指示,張其後亦曾要求他抄寫口供,澄清無收任何人指示收包裹。馬其後得悉其代表律師是由洪智謙胞弟洪智勤聘請,認為律師無以其利益為先,申請撤回認罪答辯,至2019年經審訊被裁定罪成,2021年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至於洪智謙家中搜出毒品,原被控一項販毒,但於2017年3月被撤回。

張曉惠稱馬家健首次會面已稱考慮認罪、問可否「一招一放」

至於張曉惠選擇不作供,但辯方依賴她在馬家健申請撤回認罪答辯聆訊中的供詞。張指1月首次會面時,馬家健表示在考慮認罪,他知道包裹有毒品及不想告發洪智謙,問可否「一招一放」。至3月9日壁屋會面,馬以「手寫指示」確認「沒有任何人指示」他收包裹,但其後再稱實是另一人叫他收包裹,答應給他5,000元報酬。張其後去信律政司作認罪協商,最終在馬表示否認控罪後,申請解除律師職務。

官指馬家健證供不可信 盤問下方認收報酬取包裹

法官認為,馬家健證供「不合情理、不盡不實、不可信」,拒絕接納。辯方盤問時質疑馬多次謊稱代洪智謙收取包裹沒有報酬,但2019年書面供詞實提及報酬為1,000元,馬確認,解釋如告訴海關和陪審團他有收報酬,便可能被定罪;又承認只要對自己有好處,會向執法人員甚至法庭說謊。

法官認為,馬案發時雖僅20歲,但非絕對無知,他被捕時已意識到有否收取報酬對他定罪與否有重大影響,並一直堅持此謊言,只是於本案獲提供書面供詞後才說出真相,認為這影響其可信性。

而就馬稱首次與律師團隊會面前,不知道有人替他請了私人律師,法官同認為不可信,指洪智謙胞弟洪智勤此前曾探訪他,馬亦確認曾與洪討論案件,而洪探他後馬父便委聘陳強利所屬律師行代表兒子,又多次探訪他,必會告訴兒子此事。法官亦認為,馬家健起初對被求代收包裹不感奇怪,盤問後期又確認曾覺奇怪,證供前後矛盾,裁定他非誠實可靠證人,不接納他證供。

官對被告可信性有保留 去信指洪智謙「無辜」惟非馬家健指示

至於張曉惠證供,法官亦對可信性有保留。張曉惠曾稱,根據馬家健指示去信律政司作答辯商討,提及洪智謙就該海關案件是無辜,又指在控方同意不檢控洪所有控罪的基礎下,馬家健願意認罪。

惟法官指,張曉惠確認馬家健於會面沒有用過「洪智謙是無辜的」字眼,更無就洪家中搜出毒品一案指他是無辜,馬亦無說過要協助洪,只是表示無人指示他收包裹,認為張所撰答辯商討信與馬家健指示不符。法官又指,即使馬想減刑,他應只關注與包裹有關的販毒案,洪的其他控罪與他無關亦不影響其判刑;而即使馬曾這樣表示,但張無向他解釋洪其他控罪與他判刑無關,是「異乎尋常」。

官批似乎違專業守則、對堅稱有提供正確法律意見有保留

法官又指,與一般盜竊、爆竊等多人犯案較僅一人犯案嚴重不同,本案涉國際跨境販毒,如馬家健提出「一招一放」,實際上不會減輕其刑責,除非他表示自己是幕後主腦;故在本案「二人犯法較一人犯法更嚴重」的原則不適用,張曉惠所撰答辯商討信對馬的減刑不會有實質幫助,對張堅稱有向馬提供正確的專業法律意見有保留。

而就張稱馬「手寫指示」提及無人指示他犯案,但其後稱是另一人叫他收包裹並答應5,000元報酬。法官指根據證供,張不但無向馬澄清指示,還打算求情時向法庭講述馬是受另一人指示,批評她一方面打算遵守大律師專業守則以馬的書面指示行事,另一方面卻打算在法庭作出與馬指示不符的陳述,其做法「似乎違反了大律師的專業守則」。此外,法官指張知道馬打算推翻認罪,理應預計有機會被傳召作證,但她稱不小心丟掉筆記也「太過巧合」。

官指不能肯定案發會面情況、張曉惠是否串謀一員

法官終指,從同意事實及該海關案件的處理過程可見,陳強利及洪智勤等人必然達成了協議,目的令洪智謙就該海關案件不被檢控。由於她不接納馬家健證供,也不能穩妥地接納張曉惠說法,因此不能肯定案發時會面的情況,更因此不能肯定張曉惠是否上述串謀協議的一員,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干犯控罪,她罪名不成立。

官另指如接納馬家健證供 會裁定被告罪成

不過,法官在判詞亦補充,假設法庭完全接納馬家健證供,會裁定張曉惠罪名成立。法官指,陳強利提議馬家健認罪以換取洪智謙不被檢控時,張均無阻止或反對;而張曾提供文件要求馬抄寫作「手寫指示」,指要求提供補充證供,惟馬不曾如此要求;張所撰的答辯商討信亦表面對洪智謙有利。

法官認為若全盤接納馬家健證供,張曉惠行為顯然是為洪智謙利益而作出,她有份勸阻馬家健在針對洪的法律程序說出真相,致力使洪不受檢控,並把馬的利益置之不理;即使陳強利法律意見正確,張曉惠並非代表洪智謙,卻要求馬家健指示自己去信律政司以換取洪不被檢控,必然是串謀協議一分子。

法官續指,答辯商討信必然影響海關決定是否繼續就洪作進一步調查,而不論馬會否成為針對洪智謙的證人,其證供與相關刑事檢控程序必然有關。加上洪被撤控後,被告仍提議修改案情撮要等,確保洪不會再被檢控,具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故在此情況下會裁定她罪名成立。

同案被告陳強利早前認罪囚36月

同案被告陳強利早前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36個月。

控罪指二人於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1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馬家健及其他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在香港海關案件編號CID/2/104/16販運1,185克可卡因的刑事案件中,虛假地表示洪智謙從沒有要求馬家健收取包裹,及稱洪智謙並不涉案。

案件編號:DCCC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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