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屯門委任區議員葉吉江在今年5月9日承認危險駕駛罪,判處200小時社服務令、停牌半年兼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民政及青年事務局上周五宣布,於7月15日收到屯門區議會主席及三名屯門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就葉吉江的指稱行為失當發起調查。民青局根據《條例》委任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屬「完善」區議會、加設履職監察機制後的首次。
當局未有公布是哪三名區議員提出。
葉吉江於去年於上水逆線駕駛其Tesla私家車,迎面撞到一輛的士,到場警員發現他滿身酒氣。葉吉江承認危險駕駛罪,裁判官指控罪性質嚴重,被告非第一次犯案,但念在他過往「熱心公益,良好品格」,決定給予「最後一次機會」。
民青局在上周五宣布已委任監察委員會,按《條例》規定,委員會需有五名成員,包括一位非擔任區議員的人士及四位屯門區外的區議會議員。就葉吉江的監察委員會,非區議員人士為前黃大仙區議會主席李德康,四名其他區議會的區議員分別為荃灣委任區議員王淑芬、葵青區議員(地委會)伍景華、黃大仙委任區議員劉婉儀及觀塘委任區議員劉嘉華,未有直選議員。
委員會會確立有關指稱所基於的事實是否屬實,以及該事實是否構成根據《條例》第72D條施加處分的理由,並給予意見,以及就處分的意見。委員會完成後會呈交調查報告予民青局局長麥美娟,局長考慮後會作出裁決。民青局在新聞稿中稱,為免影響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的公平性,在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工作期間不會就案件作出任何評論。
根據《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共有11項可構成行為失當的行為,其中第三項為行為極不檢點,例如出現不當行為或不當言論、違反誠信、挑起社會矛盾或作出有負市民對區議員應有行為的期望。
根據《條例》第72D條,民青局局長可施加的處分包括警告、罰款、暫停職務。
麥美娟周六出席一活動後,被記者問及事件,指《條例》及《指引》已清楚說明步驟,不會再評論個案。她重申今屆政府非常重視區議員是否能夠盡責履職,區議員的行為是否能夠達到公眾期望,以及更好發揮到區議會在《基本法》第97條下的服務和諮詢的功能,為特區政府掌握民情民意,做好施政。
葉吉江的區議員利益申報中,填報的受薪工作為董事,提供顧問服務,亦參與多個惠州社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