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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否認偷Prada帽 店舖經理指敗露後神色慌張、試圖逃走 警搜獲精神科覆診紙

女警否認偷Prada帽 店舖經理指敗露後神色慌張、試圖逃走 警搜獲精神科覆診紙

(獨媒報導)一名49歲已停職女警涉於去年5月,在尖沙咀 iSQUARE 的店舖內,偷取一頂價值約5,600元的帽子。她否認一項盜竊罪,案件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店舖經理供稱,被告攜涉案帽進入試身室,惟離開時並無攜有該帽,其後購買逾千元商品,離開時觸發防盜系統。被告被發現偷帽後神色慌張,試圖逃走不果,遂向店員求情稱「俾次機會」。兩名警員則分別指從被告身上搜出𠝹刀、精神科門診覆診紙及防盜器,加上胡言亂語,故懷疑她有精神病。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5月5日,供辯方傳召兩名專家證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被告劉潔兒(49歲,已停職女警),否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她於2022年5月21日,在尖沙咀國際廣場UG層6號鋪 TWIST 偷竊一頂黑色帽,價值5,670港元。

辯方兩名專家證人今未能到庭 官准押後處理辯方案情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李定國代表。甫開庭,辯方指雙方在審前覆核時同意一份承認事實,今表示因被告對部分內容並無記憶,故申請撤回該份承認事實,並呈上另一份承認事實。控方則不反對,獲林官批准。辯方亦表示,辯方兩名專家證人今未能到庭,故申請押後處理辯方案情,同獲林官批准。

經理指被告攜涉案帽入試身室 離開時購買逾千元商品

控方傳召 TWIST 的店舖經理郭艷娟(同音)。郭確認,她於案發當日在上述店內工作,下午約5時,同事透過對講機通知她,衣物部的一頂帽子消失,另一位同事隨即翻查閉路電視,發現被告將該頂帽及另一手袋拿入試身室,惟被告離開試身室時只拿着手袋。郭續稱,同事指被告亦有繼續查看其他商品,並於5時38分購買了一頂 APC 帽、一條 Gem Kingdom 手鏈及一個膠袋,總值1,111元。

辯方一度指有關證供屬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反對證供呈堂。控方則指證供屬背景資料,並不依賴其真確性(truthfulness),獲林官接納。惟林官質疑控方不傳召該店舖職員作供的原因,控方大律師停頓數秒後,指控方不依賴,並需及後再詢問案件主管警員。

被告離開時觸發防盜系統 被發現偷帽後神色慌張試圖逃走不果 向店員求情謂「俾次機會」

郭續指,被告於5時44分離開時,店內的防盜系統響起,郭遂上前詢問被告,是否曾於其他店舖購買商品後未拆除防盜器,被告則表示沒有從其他店舖購物。郭則提着被告剛購買的膠袋及攜帶的其他袋,逐一通過防盜系統測試,惟防盜系統皆無響起。郭指示被告不攜帶任何袋通過防盜系統,結果防盜系統響起。被告神色慌張,遂翻開其攜帶的袋,期間被告嘗試將一頂帽放入袋中但不成功,該帽從被告的衣物跌出。郭問被告有否購買該頂帽,被告沒有回答,隨即嘗試逃離店舖。

郭與出口附近的店員成功阻截被告,被告隨即向他們「求情」。控方於庭上播放店舖閉路電視片段,郭確認被告坐在地上,從袋內不斷拿出物品解釋,又謂「俾次機會我」。郭則回應「你唔使同我哋講,你同警察講」,其後由另一店員報警。

郭其後檢查該帽,確認為一頂價值5,670元的黑色 Prada 帽,而帽上的防盜器已被移除,防盜器上的電線部分遭毁壞。

控方欲問涉案帽交易記錄 官指非經理親自檢查屬傳聞證供 需補召證人

主問初步結束後,林官留意到承認事實及證供沒有提及被告無就涉案的帽付款,表示此為盜竊罪的基本元素(basic element of theft),控方遂申請重召郭作進一步主問,辯方並不反對。

郭供稱曾指示同事檢查涉案的帽有否付款,惟控方欲進一步問檢查結果,辯方以此屬傳聞證供為由反對,獲林官同意。控方其後指欲增召一名證人以證明涉案帽的交易記錄,獲林官批准。

經理稱被告不斷翻開袋內物品、重覆「俾次機會我」

盤問下,郭承認剛才作供時指被告曾求情謂「俾次機會我」,惟沒有在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中提及。被問及被告有否怪異或不平常的行為,郭則指被告「成日喺度摷嘢」,又不斷重複「俾次機會我」。郭亦否認在被告進入店舖時,有店員透過對講機着同事留心被告,但確認口供指「當時我對 AP(被告)嘅行為感到可疑」。

搜身女警稱搜出𠝹刀、精神科門診覆診紙、防盜器

控方傳召負責搜身的女警鄧素貞(同音)。鄧供稱在被告褲內大腿位置搜出一把𠝹刀,在手袋內搜出一張容鳳書健康中心精神科門診覆診紙,及在被告附近的地上搜到一個黑色 Starbucks 保溫杯,內有一個屬於店舖的防盜器。鄧指,被告承認該保溫杯屬於她,惟盤問下確認在口供沒有提及。

拘捕警指被告胡言亂語 懷疑有精神病

控方亦傳召拘捕警員毛桂豐(同音)。毛供稱在被告散落地上的個人物品中搜出一個背囊,內有一把剪刀。盤問下,毛確認他於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指拘捕期間,被告胡言亂語,故懷疑被告有精神病。被告主動向毛表示需定期到容鳳書健康中心精神科門診覆診。毛續指,被告可能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故並無當場對被告作出警誡。由於被告情緒激動,毛擔心被告傷害自己或逃走,故在另一警員協助下為被告鎖上手扣。毛亦指,他不知被告為警務人員。

案件押後至5月5日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 : KCCC 206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