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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精簡」發展程序草案 城規會諮詢縮至一輪、申述人需親身出席

政府提交「精簡」發展程序草案 城規會諮詢縮至一輪、申述人需親身出席

(獨媒報導)發展局今日公布《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精簡」多項發展程序。其中城規會就申述的公眾諮詢,將由目前兩輪減至一輪,並取消授權出席安排,申述人必須親身出席。修例後亦將明確授權城規會,向就申述人的發言時間剖立時限。

發展局今日公布《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涵蓋城市規劃、收回土地、填海、道路和鐵路工程等多個與發展相關的法定程序修訂,以壓縮發展時間表,稱為加快造地回應社會對土地房屋的殷切需求。局方表示,一般項目由「生地」變「熟地」的時間,可由最少6年減至4年,新發展局等大型項目則由13年減至7年。

城規會諮詢兩輪減為一輪

條例明確「精簡」城規會公眾諮詢程序,將兩輪公眾諮詢縮減為一輪,當局稱為「減少重覆及提升效率」。此外,目前申述人可授權他人出席城規會公聽會,修例後則要求申述人須親身出席,並訂明城規會有權就出席者設立發言時限。

只容許業權人按12A提出規劃申請

目前制圖程序將由目前2個月收集公眾意見加9個月內呈交圖則予決策機關(「2+9」),改為「2+5」。此外,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提出的申請將「省卻」,即不再在初次考慮改劃申請時邀請公眾意見,公眾需待城規會日後修訂相關法定圖則時才可提出意見。日後按該條提出的申請人,必須為土地擁有人、擁有部分業權或授權人士。

收地方面,修例亦將明確授權可同步進行,包括處理反對收地意見時,可同步進行法定規劃程序,收地建議則緊隨城規會程序完成後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處理。收地獲批准後,隨即開始收地及發放補償,令整個程序提早約18個月。填海方面,則訂明無須先完成分區計劃大綱圖,便可就填海計劃刊憲等,令工程可提早9個月展開。

日後《收回土地條例》下的反對意見,只能由土地擁有人或佔用人提出,並容許法定規劃圖則可局部核准。

可列高生態價值區為「受規管地區」增執管權力

此外,局方稱為「更有效地保護鄉郊地區內具生態價值但正面對發展壓力及環境破壞的地方」,將加強《城市規劃條例》執管權力,發展局局長可把新界鄉郊地區正面對發展壓力及環境破壞風險的高生態價值地區指定為「受規管地區」, 規劃監督可以就地區內的違例發展採取執管及檢控行動。

涉及修訂的六條法例為《收回土地條例》、《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城市規劃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於12月4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本土研究社認為,修例令政府行政權力獨大,不僅市民的參與權及申請改變用途的改劃權,連立法會工程撥款審議權亦被僭越,淪為橡皮圖章,各種不受公眾歡迎的發展可以「霸王硬上弓」,土地發展決策過程劣質化。

對於城規會可就申述人發言訂立時限,認為或會出現發展商代表或有影響力人士擁有較長時間申述,而一般市民則可短時間被叮走及滅聲。至於未完成改劃便可徵收土地,本研社認為未來或出現更多「有破壞無具體建設」的發展計劃,「明日大嶼」可在未確定用途前便「為填而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