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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葵涌邨單位吐痰 35歲男認罪囚30日 官斥缺乏正常人衛生標準

涉向葵涌邨單位吐痰 35歲男認罪囚30日 官斥缺乏正常人衛生標準

(獨媒報導)葵涌邨早前爆發疫情,多棟大廈被圍封強檢,期間網上流傳片段,一名男子疑於1月在葵涌邨一大廈向多個單位的大門和門鐘吐水。該男子兩日後警署自首,原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還柙近3個月至今(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撤回原本的控罪,改為控告2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被告承認控罪,判囚30日。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行為自私、不顧他人健康,亦缺乏正常人應有的衛生標準,強調罰款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被告吳麟聰(35歲技術員),早前原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控方今申請撤回此罪,改為控告2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獲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准。

官:案發時正值第5波疫情爆發、被告行為自私

被告承認控罪,徐官裁定兩罪成立,她判刑時指案發時正值第五波疫情爆發,案情非常嚴重。她又指,被告故意向住戶吐痰,其行為自私、沒有公德心,亦不顧他人健康,有散播病毒風險,同時缺乏正常人應有的衛生標準。

官指罰款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徐官拒絕接納辯方求情時指,其所作所為雖然令人厭惡,但未至於需要判即時監禁,她亦認為罰款不足以反映嚴重性,最後以判囚30日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惟次罪的10日分期執行,共囚30日。由於被告已還柙近3個月,相信可即時釋放。

辯方求情: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確診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非常後悔,明白其所作所為有厭惡性,亦希望向公眾人士深切道歉;事後他已還柙3個月,汲取深刻教訓。另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確診。

案情指有人致電警署稱認得被告

案情指,今年1月23日網上流傳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春葵樓9樓外的走廊有定,並對906及909室門及門鐘吐痰,他亦沒有佩戴好口罩。其後事件被廣泛討論,因當時正值第5波疫情爆發,公眾擔心公眾衛生及安全。

被告其後自首 稱患嚴重敏感喝水時「濁親」

至1月24日凌晨,有人致電警署稱認得被告,並提供其身分,經調查後得知被告身分。當日傍晚,被告到警署,其後被捕。他否認曾作涉案行為,只稱當日前往探望朋友,但因患嚴重敏感,故喝水時「濁親」。

其後被告在警誡下稱在片中認出自己,故到警署自首,向警方解釋。翌日警方找到被告住所內有案發時的黑色褲及黑色外套。庭上亦有播放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

新增的兩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22日,分別在葵涌邨春葵樓906室及909室外,將痰吐在公眾地方,而該處並非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及溝渠。

案件編號:WKCC3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