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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提供歌唱表演及書法班 區選敗選人歐頌賢選舉舞弊罪成 囚4個半月

涉提供歌唱表演及書法班 區選敗選人歐頌賢選舉舞弊罪成 囚4個半月

(獨媒報導)獨立候選人歐頌賢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參選中西區大學選區落敗,她涉於選舉期間以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誘使他人投票,被控兩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她早前被裁定罪成,今(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半月。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指,被告在地鐵站附近的街頭舉行歌唱表演,該時段的人流較多,亦非局限於室內及只有一定人數。另外,被告與當時的運動組織決裂,因此本案中被告為主幹,亦有團隊協助,因此唯一合適選項為判監。

官:大部分案例均判監

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指,被告邀請兩名 Busker 提供歌唱表演後,對方各收取600元,合共1,200元;而提供書法班的書法家亦收取800元。梁官引案例指,除2003年一宗案例是判社會服務令外,其餘案例均判監禁。她又引述案例指,任何人涉賄選行為,不論其背景或社會地位,均須嚴厲對待,不得輕判。

官:表演選址近港鐵站及人流多、被告為主幹

梁官強調,被告在港鐵站附近的街頭舉行歌唱表演,該時段的人流較多,亦非局限於室內及只有一定人數。另外,被告與當時的運動組織決裂,因此本案中被告為主幹,亦有團隊協助。梁官認為判刑須反映控罪嚴重性,不一定要依照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而辯方提出的緩刑亦不適合,因此唯一合適的選項為判監。

就兩項控罪,梁官分別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首罪其中1個月與次罪同期執行。惟梁官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態度合作以及初犯,故減刑兩星期,被告共囚4個半月。

辯方求情:被告對法律認知不足、低估後果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因對法律的認知不足,亦低估法律後果,事後已反省及後悔,現時其法律知識已提高,承諾不會再犯法,而她已還柙兩周受到深刻教訓。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最高時數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報告又提到,被告生於中產家庭,亦得到父母支持。她受過高深教育,亦沒有不良嗜好,興趣是寫書法及閱讀,另外有為年輕人擔任心靈導師。

官早前裁決指表演期間放有被告肖像易拉架

梁官早前裁決時指,表演及書法班期間,旁邊放了印有被告肖像的易拉架,其 Facebook 選舉專頁亦上載了活動相片及片段,而廉署人員當時亦曾目睹有義工派發傳單。

報稱機械工程師的被告歐頌賢(44歲),被控於前年10月10日在區議會選舉中作出為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即提供歌唱表演;以及於同月16日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即提供書法班。

案件編號:ESCC149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