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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促檢討路旁殘疾人士泊車位許可證 防止濫用

申訴專員促檢討路旁殘疾人士泊車位許可證 防止濫用

(獨媒報導)目前全港有逾500個路旁殘疾人士泊車位,有團體指有被濫用的情況。申訴專員進行主動調查,指目前可使用相關泊位的兩種許可證(本身為殘疾人士駕駛者「藍證」及接載殘疾人士的駕駛者「灰證」)的申請要求有差異,後者偏向寬鬆,例如可申請多於一部車輛,最多的一張「灰證」登記達5部車輛。「灰證」亦由於只屬行政措施,違反條款並無罰則。公署促全面檢討相關政策,防止濫用,長遠考慮修改法例。

截至2022年11月,全港有522個路旁殘疾人士泊車位,該些專用泊位可分別由持有俗稱「藍證」(「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及「灰證」(「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的人士使用,「藍證」本身需由殘疾人士本身或其配偶的車主持有,至於「灰證」則為接載下肢殘疾的駕駛者。目前「灰證」可登記多於一部車輛,亦毋須規定需與接載的下肢殘疾的人士具親屬關係。截至2022年11月,運輸署共簽發1,703張「藍證」及2,729張「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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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證」

運輸署是在1992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合資格傷殘人士獲發車牌後,可申請「藍證」,免費使用路旁的傷殘人士泊位等。至於「灰證」則是始於2002年3月開始推行「父母及配偶接載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試驗計劃,容許持證者停泊於政府多層停車場專用泊位。2004年1月改為永久安排,並重新命名為「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的現稱。2013年12月31日,署方再於試驗形式擴大「灰證」適用範圍,容許指定駕駛者在接載親屬以外的行動不便人士時,亦可停泊在政府多層停車場專用泊位,至2014年4月1日正式實施。

2019年,一名未能駕駛的身體殘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指《條例》剝奪未能駕駛的殘疾人士使用路旁泊車位的平等機會,署方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可放寬「灰證」的使用範圍。故於2021年1月29日容許路旁殘疾人士泊車位予「灰證」人士使用。

不過新措施推行後,「灰證」有被濫用的情況。去年傷青駕駛會舉行記者會,指泊車位有被濫用的情況,泊車位被沒有接載下肢殘疾人士的車輛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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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旁泊位供不應求

申訴專員去年9月展開主動調查,今日發表報告。報告指運輸署的新措施實施後,路旁專用泊位供不應求,發出的許可證與路旁專用泊位的比例由1:4增加至1:8.5,報告引述收到的公眾意見指,署方在沒有相應增加路旁泊車位的情況下便實施新措施,令以汽車代步的殘疾人士出行更困難,與政策原意相違背。

此外,目前使用路旁專用泊位不可以連續超過24小時,但申訴專員調查發現,有持「灰證」個案接載的殘疾人士離開後,車輛仍長時間停泊,公署指雖然沒有違反規定(即進入或離開專用泊位時需接載證明書上列明的殘疾人士),但形容情況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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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證」僅為行政措施 違反條款冇罰則

報告又提到,申請「藍證」及「灰證」的依據不同,前者為按法例要求,後者則僅為行政措施。申請資格方面,「藍證」申請人需接受醫生評估及進行駕駛測試,但「灰證」則只需註冊醫生或物理治療師確認便可。此外「藍證」的申請人必須為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亦只可登記一部車輛,相反「灰證」則可以由接載殘疾人士的駕駛者申請,亦可登記多於一部車輛。

「藍證」及「灰證」持有人違反條件時,由於「藍證」屬法例規定,許可證如失效後,持證人需立即停止使用並於3日內交回運輸署,違者可被罰款2,000元,惟「灰證」只屬行政措施,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報告認為難免令人認為政策不公。

趙慧賢批運輸署2021年推行新措施前未有諮詢

申訴專員趙慧賢批評,署方在2021年放寬規定時沒有進行公眾諮詢,欠缺透明度。此外,運輸署在放寬新措施後曾修改「灰證」申請條件,認為反映署方在制訂政策時未有仔細考慮及執行情況。就「濫用」泊位的情況,公署指署方在推行新措施前未有仔細考慮需求,專用泊位不設任何收費亦沒有任何登記或停泊紀錄,難以確定車輛是否有超時停泊,影響車位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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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趙慧賢

報告亦指,「灰證」可由車主授權他人駕駛其車輛並作申請,而若被接載者不能由單一駕駛者接載,則多位申請人皆可向運輸署提出申請。申訴專員認為無疑增加濫用的風險,亦令審批程序變得複雜。署方亦未有規定「灰證」申請人可登記的車輛數目,有個案申請達5部車輛。公署的調查便曾發現,以接載同一名殘疾人士申請「灰證」的車輛,曾同一時間於區內停泊於專用泊位。

申請的車輛種類上,「藍證」及「灰證」亦有分別,前者按法例只可登記私家車、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但「灰證」則未有規限,其中有2%登記車輛為客貨車。

申訴專員共提出11項建議,認為在專用泊位供不應求下,署方需探討是否仍沿用目前「灰證」偏向寬鬆的審批標準。建議包括運輸署釐清路旁專用泊位的政策和定位;定期進行包括於周末進行的使用率調查;全面檢視「藍證」及「灰證」申請準則;加強遏止濫用;就「灰證」登記多於一輛車輛時制定清晰的指引;客觀地考慮個別車種是否便利下肢殘疾人士使用等。公署又建議運輸署採取有效措施監察專用泊位使用情況、改善投訴個案的調查和跟進,以及長遠研究修訂法例,正視違反「灰證」使用條件無法可執的情況。

《獨媒》記者問及有否公署有否調查「灰證」被出售的情況,趙慧賢指報告集中於路旁專用泊位,未有就是否有相關情況出現。

運輸署:將全面檢視「灰證」申請及審批準則 料下半年諮詢團體
運輸署回應公署表示,同意報告建議,將全面檢視「灰證」的申請資格及審批準則,以及加強阻嚇不當使用「灰證」的行為,並就持有人可使用的車輛種類制定標準,預計今年下半年就修訂建議諮詢相關團體。署方提到「事後看來」,認同實施新措施前應充分諮詢所有持份者,及更仔細考慮執行細節,重申措施實施後因應持份者的意見,署方已立即作出改善,包括收緊「灰證」的申請要求、加強監察泊車位等。

運輸署表示,一直在各區審視各類型車輛的泊車需求,並在合適地點增加路旁專用泊位,期間聆聽相關殘疾人士團體的意見,盡量在需求較殷切的地點增加專用泊位;由實施新措施至今年三月底間,路旁專用泊位已由449個增至531個,另有36個泊位正準備興建。運輸署指,會繼續檢視有關泊位的需求及供應情況,並會每年進行使用率調查評估泊位需求及,亦正研究運用新科技設置智能監察系統,加強監察路旁專用泊位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