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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警任十宗案證人 四宗無罪 有早審被告成功翻案獲重審

臥底警任十宗案證人 四宗無罪 有早審被告成功翻案獲重審

【獨媒報導】警方一名臥底於2017-18年間,潛伏在社團進行反三合會行動。臥底在隨後作證的十宗案件,有四宗的被告罪名不成立,更曾被裁判官斥責為不可信證人。有因「聲稱三合會社團」定罪的被告提出上訴,指臥底證供成疑,惟礙於自己較其他脫罪案件早開審,無法盤問臥底。高院法官黃祟厚考慮後,認為臥底作供的一宗案件,裁判官以「頗為強烈的表述」交代臥底不可信,而且控罪相同。黃官認為讓上訴人有機會提出盤問臥底警,才是合符公義,裁定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為岑國熙,案情透露他花名「太子」,2018年9月13日他被指在荃灣一間酒吧內向一名花名「炸彈」的男子聲稱自己是「勝和」成員,並要「吹雞」打人。潛伏在社團的臥底警員稱聽到對話內容,相隔兩個月後拘捕岑國熙,他在警誡下表示「冇嘢講」。

原審裁判官信納臥底警的證供,不相信岑國熙聲稱不認識臥底警、沒有聲稱自己是黑社會的說法,裁定他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名成立。

上訴法官查問得悉臥底警紀錄

岑國熙提出上訴,他初時沒有律師代表,在首天聆訊他表示沒有陳詞提出,僅向黃祟厚法官表示,原審後的一些審訊,臥底警是主要證人,而該些案件的被告人最後都因為臥底警的誠信問題而獲判無罪。黃官聽畢後向律政司查問,獲確認屬實。黃官遂指示給予上訴援助證書,並指令法援處委派的大律師檢視和跟進情況。

黃祟厚法官今日頒下判詞,指出這名臥底警員在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1月11日進行臥底行動,其職務是蒐集犯罪證據及收集情報,定期向「聯絡員」,即一名警署警長匯報。黃官表示,原來臥底警曾就這段期間的臥底行動,一共以證人身份參與10宗案件的作證,其中4案的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全部都是上訴人岑國熙被定罪後才開審的案件。

臥底警被批不可信、記憶不準

這些脫罪案件的控罪分別是販毒和聲稱三合會成員,三宗在沙田法院審訊的案件,主要證供均來自該臥底警,裁判官不認為他不誠實,但對他記憶是否精準可靠有保留,或認為案件的其他證物和證據影響了臥底警的誠信。

黃官認為一宗在粉嶺法院審理、罪名不成立的案件值得關注,並有申請盤問的堅實理據。他在判詞指,該原審裁判官「明確指出,他裁定PW1(臥底警)不可信,並且用頗為強烈的表述來交代理由」。黃官又認為,該案控罪相同,兩宗審訊的日子相隔只有兩個月,兩案源於同一次臥底行動,具有充份關連。就上訴人岑國熙一案,針對他的唯一證據來自該臥底警,在他審訊時,粉嶺一案仍未進行審訊,「審訊的先後次序非因本案上訴人的行為引致」,若果兩案聆訊日子可以互換,上訴人有權向裁判官提出有關盤問臥底警的申請。

黃官補充,看來容許盤問該臥底,程序不會過份複雜;而盤問所帶出的證供會否大大影響裁判官對臥底警的誠信,要由裁判官判斷。但他認為容許上訴人有權向裁判官提出相關盤問申請,是合符公義的。最終判上訴人得直,撤銷定罪並發還重審,由另一名裁判官審理。

案件編號:HCMA1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