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蔡天鳳前夫鄺港智在2013至2015年期間,向6名受害人訛稱做黃金買賣交易,從而誘使他們購買金飾和金條等,拿去財物後失去聯絡,因而被控6項盜竊罪。鄺亦棄保潛逃逾7年半,遭加控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今(1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暫委法官張志偉指,鄺在一年半內一直找尋合適對象來犯案,顯示他並非出於一時貪念,而是經思量後依計而行,明顯地處心積慮、有計劃地游說受害人;此外,潛逃逾7年半是「頗長時間」,因此就所有控罪合共判監42個月。
被告鄺港智(28歲,無業)承認6項盜竊罪以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他由律師蘇子傑代表。
案情指,被告在2013年6月14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間,於網上討論區「Uwants.com」和交友程式,先後認識6名受害人,並且邀請或游說各人投資黃金買賣生意,之後可以給予5%至10%的利潤給對方。被告分別帶各受害人到港九新界不同珠寶金行,指示他們購買金飾、金粒和金條等。被告拿去相關金飾之後,向受害人聲稱轉售金飾後會將現金連帶利潤交給受害人,惟被告離開後便失去聯絡。受害人遂報警求助。
就不依期歸押罪,案情指被告自2015年8月17日起,便沒有按法庭的指示歸押,在逃逾7年半時間,直至2023年2月25日,被告在新界一個碼頭被警方截停和再拘捕,當時他身上管有5張信用卡、5隻名貴手錶、名貴手錶證明書、一條「勞斯萊斯」車匙、兩條「凌志」車匙、5張SIM卡、兩部手機、現金逾68萬元,以及其兄長鄺港傑的內地駕駛執照和護照等物品。
官指被告潛逃逾7年半 導致其中一名事主不能出庭作證 需終止檢控
區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時指,案情顯示被告以類同的手法,取得多名受害人的信任,令他們相信有黃金投資生意,而被告會透過轉售金飾而給予受害人相關百份比的利潤,惟被告拿取受害人的金飾後便失去聯絡。6名受害人的損失逾629萬,根據辯方求情,被告於2019年已向受害人全數歸還損失。
張官續指,不過被告原本需要接受審訊,但是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歸押超過7年半,直至2023年2月才在新界一個碼頭被捕,這導致案中另一名主要證人如今不能出庭作證,需要終止檢控,而其案情涉款約5萬4千元。
翻查報導,案件在去年7月提訊期間,控方撤回該項盜竊罪,使盜竊罪由7項減至6項。
辯方求情稱被告因承受生活壓力而犯案 事後赴內地發展 已全數歸還受害人損失
張官引述被告的背景,他案發時無案底,父母現已退休。其中母親的時裝生意失敗,因而申請破產,惟破產之後債主仍然不斷向她追討,加上兄長需赴美國讀大學,因此擔子便落在被告身上。辯方稱被告在承受生活壓力下,才會以不法手段騙取他人的財產,干犯盜竊罪。張官另提到,案發時被告已婚,妻子是家庭主婦,二人已離婚,被告育有一名10歲的兒子及一名9歲的女兒,而前妻於約一年前被殺。
張官續指,被告在2015年獲內地公司聘用,因而轉至內地工作,包括任職地產代理,亦有投資內地房地產,他在內地亦有開設食肆。張官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指對被告最有利的求情是他全數歸還受害人的損失,並且坦白承認控罪。辯方亦解釋被告未有在案發之後立即向受害人歸還損失,是因為當時未有能力,所以他建立自己事業之後,才委託律師把損失還給受害人。
張官引述辯方希望被告可以獲得全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並且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而總刑期應介乎3至4年之間。
官指潛逃7年半是「頗長時間」就不依期歸押罪判監6個月
張官指,本案原訂於2015年11月19日開審,惟被告於同年8月17日沒有到警署報到,並且缺席10月26日的審前覆核,因而遭頒下拘捕令,原訂審訊亦要取消。被告棄保潛逃逾7年半,期間沒有自首,只是直至2023年2月才被拘捕,所以張官認為被告並非在最早的時段認罪。
張官指,就6項盜竊罪,被告是在法庭排期審訊之後才認罪,只能獲得25%的刑期扣減。張官再考慮被告已全數歸還受害人的損失,構成減刑因素,認為額外給予15%扣減是足以反映這個減刑因素,因此就每項控罪給予合共40%的扣減。
就6項盜竊罪,張官分別判監4.5、18和21個月。就不依期歸押罪,張官考慮被告棄保潛逃7年半是一段「頗長時間」,遂以9個月為起點,扣減三分一之後,判監6個月。
官:被告處心積慮、有計劃地游說受害人
就刑罰整體性,張官指被告在一年半內一直找尋合適對象來犯案,顯示他並非出於一時貪念,而是經思量後依計而行,明顯地處心積慮,有計劃地向受害人作出游說,取得他們的信任,令他們交出金錢,有受害人甚至因而借貸。
張官考慮被告的一連串行為,下令部份控罪刑罰分期執行,因此6項盜竊罪合共判監36個月。至於不依期歸押罪,張官指看不到任何理由與盜竊罪同期執行,因此下令不依期歸押罪的6個月全數分期執行,所有控罪總刑期為42個月。被告聞判時反應平靜。
6項盜竊罪指,鄺港智於2013年6月14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間,分別在油麻地上海街永盛大廈外、紅磡都會海逸酒店,以及佐敦白加士街66號地下偷取共35條項鍊、31條手鍊、6個吊墜、13條金條和102顆金粒等,均屬於另外6人的財產。
不依期歸押罪指,鄺港智於2015年10月26日在香港,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案件編號:DCCC313/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