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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辯方揭曾參與行動警員涉當值期間飲酒受查

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辯方揭曾參與行動警員涉當值期間飲酒受查

(獨媒報導)時任警務處國安處處長蔡展鵬去年被指光顧灣仔無牌按摩店,三女一男涉嫌經營該按摩店,被控管理賣淫場所、無牌經營按摩院等六項罪名,4人否認所有控罪,今(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律師盤問三度「放蛇」的偵緝警員郭建燊,質疑他認錯3名女被告為經營者,又指3人從沒有介紹或安排按摩師來服務郭。男被告的代表大狀則在庭上透露,參與去年3月拘捕行動的其中一名偵緝警長和2名偵緝警員,早前被投訴當值期間飲酒、不當使用警車及虛報加班時數,警方已就此展開內部紀律調查。

四名被告依次為:女按摩師李亦晴(36歲)、報稱無業的越南籍女子元秋香(34歲)、女按摩師張明芳(35歲)及報稱無業的男子胡炳雄(61歲)。

放蛇警稱第三次到達按摩院時 展開拘捕行動

偵緝警員郭建燊續出庭作供。他昨提到於2021年3月19日第三度喬裝顧客,光顧涉案的按摩院Veit Spa。郭事先通知一隊同袍在附近待命。一名叫Julia的女子替他按摩肩頸和背脊,期間她表示只會提供「500蚊」和「600蚊」的服務,問郭選擇哪一個。郭問:「咩500蚊、600蚊?」Julia回答:「500蚊打飛機(手淫)、600蚊我會除衫打飛機。」郭遂表示:「500蚊得啦。」Julia替他按摩了約3分鐘後,郭聽到外面大廳嘈吵及有腳步聲,不久後有人敲門指:「警察,開門!」

郭形容,Julia神色很慌張,籲他:「差佬呀,快啲著返衫!」郭穿衣後,Julia開門,郭隨即見到同袍站在門口,他遂向同事交代Julia狀況,及指出第一被告Suki和第二被告Sa Sa為負責接待他的人。兩女子其後被拘捕。

放蛇警否認拘捕後才得悉兩被告名字

首兩名被告李亦晴和元秋香的代表大律師李頌然開始盤問。在盤問下,郭才首度提及按摩院內的人皆戴著口罩,並解釋稱「講漏咗」。辯方律師質疑,郭難以在被告戴口罩的情況下分辨出各人容貌。

辯方又質疑,郭首次到按摩院調查時,從沒有向Suki和Sa Sa查問她們的姓名,甚至與Suki沒有任何交談,直至5個月後,即第三次調查時,才再見她,且只有簡短的對話。辯方指出,郭是在警方採取拘捕行動後,才得悉兩名被告的名字,然後寫在記事冊中,惟郭否認。

辯方質疑首兩次放蛇行動從沒發生

辯方大狀指,根據郭的警員記事冊,他在2020年10月28日下午4時30分完成喬裝行動,4時45分返回港島警察總部,卻於「4時」錄取口供,是不可能。郭承認「寫錯咗」,當日的記事冊是「不理想」,直至準備就本案上庭前,才發現出錯。他其後再「自揭瘡疤」,承認同年11月5日喬裝行動的記錄也是「不理想」及有遺漏。

辯方續質疑,郭就10月28日及11月5日喬裝行動的記錄,皆不是事實之全部,甚至乎未曾親身到達涉案按摩院「放蛇」。郭一概否認。

辯方:首兩名被告從沒介紹及安排技師予放蛇警

郭昨日提到,在10月28日的喬裝行動中,本來預約了的技師Suki沒有空,之後Suki和SaSa商討了一會後,問他可否更改其他時間。辯方今指出,二人當時的對話僅圍繞Suki的腰部毛病,她已有長時間沒工作。第二被告Sa Sa從來沒有問郭是否需要另一名按摩師,以及從沒指示他進入房間和洗澡。郭不同意。

3月19日的喬裝行動中,郭稱背部酸痛,要求較大力的按摩師服務他,第二被告Sa Sa隨即告訴他:「呢度個個女仔都好力嘅。」辯方律師今則指,此對話從沒發生過,惟郭否認。

辯方續指,郭所供稱第一被告Suki曾問技師Julia是否適合,之後打電話籲Julia回來按摩院為郭提供服務,皆從沒有發生過,惟郭再度否認。但他承認聽到Suki僅向Julia表示:「有客搵你」。

第三被告稱從沒安排技師服務放蛇警

第三被告張明芳的代表大律師指出,張並非郭所指稱的Anna,因他「認錯人」。辯方又指,張從沒安排技師Co Co 向郭提供服務,也沒有指示郭進入房間,而向郭提議介紹其他技師的人應是Julia而非張。惟郭對上述一概否認。

第四被告質疑放蛇警混淆其他行動

代表第四被告胡炳雄的大律師Oliver Davies 指出,郭的證人供詞顯示兩次喬裝行動中所使用的紙幣編號均一模一樣,質疑郭以「copy and paste」的形式撰寫口供,否則兩張紙幣的編號不會完全相同。郭否認,不過被問到原因時,他表示:「我唔記得原因喇。」

Davies又指,郭就10月28日的「放蛇」行動記錄,沒有提及任何地點、時間和Viet Spa的資料,質疑他混淆了其他打擊賣淫行動。惟郭強調,當日喬裝行動完成後,已即日將詳情寫在記事冊中,「我係最快記錄架喇」,因此不可能混淆。

辯方律師庭上揭3警涉紀律問題受查

Davies另透露,參與3月19日拘捕行動的偵緝警長58418、偵緝警員9504和17806,早前被投訴當值期間帶同不知名女子進入娛樂場所,並涉及飲用酒精,又不當使用警方車輛及虛報加班時數,警方已展開紀律調查。郭則表示不知道3名同袍是否已被停職。

在控方的覆問下,郭表示不清楚上述3名同袍在本案行動中的角色,但過去3次喬裝行動中均不見他們在場,又指他們與自己不是同隊。

案件明日續審。

元秋香和張明芳各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元被指在2020年10月28日,在灣仔莊士敦道191至193號勝意大樓1樓A室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張被指在2020年11月5日,在同一地點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

李亦晴和元秋香另被控在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及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

胡炳雄則被控一項經營賣淫場所及一項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罪,指他在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經營賣淫場所;以及在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

案件編號:ESCC11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