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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作供警首度確認發現蔡與女按摩師逗留一房內

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作供警首度確認發現蔡與女按摩師逗留一房內

【獨媒報導】時任警務處國安處處長蔡展鵬去年被指光顧灣仔無牌按摩店,三女一男涉嫌經營該按摩店,被控管理賣淫場所、無牌經營按摩院等六項罪名,4人否認所有控罪,今(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負責上門拘捕被告的警員陳曉斌在辯方的盤問下,確認行動期間發現蔡與一名女按摩師身處於其中一個房間,但否認蔡當時大叫及表現憤怒。案件主管得悉此事後,表示親自介入處理蔡。警員承認事後沒有就此作出記錄,但解釋因為往後關於蔡的調查非由他經手,故認為沒有需要就此記錄。

四名被告依次為:女按摩師李亦晴(36歲)、報稱無業的越南籍女子元秋香(34歲)、女按摩師張明芳(35歲)及報稱無業的男子胡炳雄(61歲)。

拘捕警員形容第二被告表現迴避

偵緝警員陳曉斌供稱,同袍黃近冬在大廈地下截停了第一被告李亦晴後,由第一被告解鎖涉案按摩院 Viet Spa 門口的密碼鎖,警方遂進入該處所。同袍告知他第二被告元秋香的角色後,他便向她宣佈拘捕。警方其後安排第一及第二被告進入5號房間。陳當時目睹元秋香右手持兩部手機,查問下她稱其中一部白色 iPhone 屬於她,至於另一部金色 iPhone,元秋香則不願回答任何問題,陳形容她「表現不自然和迴避」。於是陳向店內在場人士查問解鎖密碼,第一被告隨即供出密碼。

警員首度確認「姓蔡」高級警員在場

代表首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頌然問陳,當日他是否曾進入7號房間,並見到房內有一名「非常高級」的男警員與一名叫朱小娟的女子。陳確認,辯方繼而問該警員是否「姓蔡」,陳回答:「不能100%認得他。」辯方問:「是否只曾在電視上見過他?」,並問當日是否曾對蔡進行調查,陳表示沒有。辯方問蔡是否「放蛇」警員之一,陳稱不是。

辯方:蔡大叫及憤怒 警員否認

李大狀指稱,蔡當時大叫及對調查的警員表現憤怒,陳表示不同意。辯方追問:「你意思是蔡表現冷靜?」陳表示同意。

第三被告張明芳的代表大律師陳家昇問,除了2名「放蛇」警員及「蔡先生」之外,按摩院內是否還有其他顧客。此時陳說:「就呢個問題,我有更正。」陳澄清,除了2名「放蛇」警員外,「在場仲有一名男顧客,但我對關於佢嘅調查係唔清楚。」他確認有同袍曾向該名男顧客調查。

警員:案件主管得悉蔡在場後 要求親自處理

代表第四被告胡炳雄的代表大律師 Oliver Davies 指出,陳於當日下午2時02分到達7號房間外敲門,其後有人開門,他見到姓蔡、負責國家安全的高級警員。陳確認,但他未有檢查蔡的身份證。被問到原因,陳稱他見到蔡後,立即通知案件主管,案件主管稱由他親自處理蔡,而陳則處理房內的女子朱小娟,故此陳沒有繼續就7號房間作出調查。

Davies 再追問,為何陳不檢查蔡的身份證。此時裁判官溫紹明打斷,指辯方盤問似乎離題,Davies 強調盤問方向是針對警員的可信性,溫官遂提醒辯方,法庭已容許一定自由度,但盤問並非完全沒有限制。

陳警員之後表示,他認為把蔡交給案件主管是最恰當。被問到是否知道蔡出現在 Viet Spa 的原因,陳表示不知道。Davies 指出,同場有另一名男子被警員看管著,且被禁止離開,陳稱不知道。

警員未有記錄蔡事件 稱沒有需要

Davies 指出,陳在7號房間外敲門,但沒有人應門,直至數分鐘後,才有人開房門,陳隨即見到蔡展鵬,惟房門再度被關上,而當時蔡和另一女子仍然留在房間內,數分鐘後,有人到場並叫蔡離開。陳對上述說法一概否認。

Davies 問到,陳有否就蔡的事件撰寫記錄。陳斷言:「冇,因為我認為唔需要。」Davies 繼而追問原因,陳解釋:「喺我認知裡,我認得佢係蔡先生,但當時冇核實過佢身份,我同佢嘅接觸係非常非常之短暫。」他又指,其後沒有參與過關於蔡的調查,故此沒有作出任何記錄。

Davies 另在庭上確認,與蔡身處同一房間的女子朱小娟,與曾服務「放蛇」警員郭建燊的按摩師 Jessica,兩者為同一人。

辯方稱金色手機為「公司機」

偵緝警員黃近冬供稱,拘捕第一被告李亦晴後,從她隨身袋中檢取了一部黑色 iPhone 。他其後從探員陳曉斌接過另一部玫瑰金色的 iPhone,稱是從第二被告元秋香身上檢取。

辯方盤問時質疑,若果玫瑰金色的 iPhone 當真屬於第二被告,為何黃會在口供記錄中稱同時向第一和第二被告兩人查問密碼,而不是單獨問第二被告,也沒有提及探員陳曉斌向第二被告查問密碼。辯方續指,當時還有另外數名女子在場,而黃實際上在房間內大叫向所有人查問密碼,最終由第一被告供出。黃否認。

辯方指出,黃早已知道玫瑰金的 iPhone 是一部長期放在 Viet Spa 內的「公司機」,它並非從任何人身上被檢取,故此黃才會急切需要知道該 iPhone 的解鎖密碼。警員否認。

警稱沒有留意按摩院顧客

第四被告胡炳雄的代表大律師 Oliver Davies 問黃,作為一名2012年入職、經驗豐富的警員,行動期間理應會細心觀察按摩院內的環境,以及是否有其他顧客。黃表示沒有留意,解釋稱不認為按摩院的範圍很細。Davies繼而問黃有否進入7號房觀察,黃稱沒有。

案件明日續審。

元秋香和張明芳各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元被指在2020年10月28日,在灣仔莊士敦道191至193號勝意大樓1樓A室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張被指在2020年11月5日,在同一地點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

李亦晴和元秋香另被控在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及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

胡炳雄則被控一項經營賣淫場所及一項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罪,指他在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經營賣淫場所;以及在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

案件編號:ESCC1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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