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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事主:警事後問「有冇怨恨」兼砸爛家當、警告繼續住會「再嚟揼爛啲嘢」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事主:警事後問「有冇怨恨」兼砸爛家當、警告繼續住會「再嚟揼爛啲嘢」

【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兩次掃蕩,8人涉襲擊露宿者、打爛家當、誣陷藏毒及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今(1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露宿者阮文山昨稱2月4日拒應警要求「揸刀」後,遭3警拳打腳踢,他今稱被帶往警署後曾想講述被襲一事,但遭警署內人士阻止。阮又指,同一批警員相隔20日後再到公園,其中一名曾打他的男警問他「痛唔痛」、有無「怨恨」及「責怪」他;其後有人以棍等砸爛阮及另一露宿者黎民十的物品,包括罐頭、米、豉油及膠凳膠箱等,並着他「企定定睇住佢哋做嘢」。該男警離開前又向他說:「你唔能夠住呢度,如果你住呢度,3日後我哋又再嚟揼爛啲嘢。」

此外,控方庭上播放阮文山涉被襲的閉路電視片段後,阮情緒激動不斷以越南話發言,又數度以手背拭眼,法庭傳譯稱阮看片段想起當時的事情,感到「好激動」。法官張潔宜一度對阮說:「除非你答問題,如果唔係你唔好隨便講嘢。」

阮文山:被襲時面及胸掂地、警署內想講被襲遭阻止

案件昨開審,案發時居於通州街公園涼亭、涉受襲的露宿者阮文山昨以越南話供稱,2020年2月4日,有自稱警察的約6至7人到通州街公園搜查,期間有人取出一把長約40厘米、不屬他的刀在他面前「掟落地」,並有3人衝過來「撳住」他的手「要我揸住把刀」,他拒絕後被3人拉走拳打腳踢約10秒,自己被打至「趴喺度」、臉貼地,及後警員將他帶返警署。阮今確認,在沙地被3名男子襲擊時「趴喺度」,面和胸亦「掂地」,而他右胸被打時身體「側側地」向右邊,右肩「掂住地下」。

阮續指,他事後被帶上警車,到達深水埗警署一個「小房間」,接著「警察問我嘢,但我太痛,回答唔到」。阮指,當時無人帶他見值日官、亦無帶他去警署其他地方;而他無在警署向任何人提及他被襲一事,指「我有想講,但畀人阻止我講嘢」,他不知該人身分和職業,但是在「小房間」見到該人。阮亦因為太痛,在「小房間」內要求去醫院,其後被救護車送到明愛醫院。

阮:X光報告顯示骨裂、警「打完先痛,未打未痛」

阮文山指,他有向救護車上的人提及他被襲的事情,到達醫院後亦有向為他檢查的醫生稱被警察打,及他的後腰、膊頭和胸感到痛楚。阮照X光後,報告顯示他兩條胸骨受傷,有胸骨「裂咗」,醫生建議留院。

阮指,他在2月4日被襲前,胸骨「冇咩問題」,形容是「(警察)打完(胸骨)先痛,未打未痛」。他最終留院,翌日早上無警員來找他,他留院多於一日後要求出院,返回通州街公園涼亭居住。

阮:警三周後再到場問「痛唔痛」 並砸爛其罐頭、米及膠凳等

而就2月24日警員涉砸家當事件,阮文山稱當日下午他身處公園涼亭,期間有約5至6男和一名女人到場,與2月4日見到的是同一批人。其中於2月4日曾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並打他的一名攜槍男警,向他稱「我打咗你,你痛唔痛?」,又問「對我有冇怨恨?有冇責怪我打你?」,阮回應「我痛」,但「冇咩問題」。

阮指,該名警察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或搜查,其後兩至三名男人在涼亭內「摷晒我啲嘢揼爛晒」,「我全部啲物品都揼爛晒」,過程歷時約數分鐘,期間問阮「痛唔痛」的同一男警「叫我企定定睇住佢哋做嘢」。阮稱,他們使用類似樹枝和棍來砸爛物品,其魚罐頭、米、豉油、魚露、鹽均被「揼爛晒,掉落地下度」,他用來裝米的膠桶、買來坐的膠凳都被「揼爛晒」。

阮文山
阮文山於2020年3月曾向記者展示被打爛的家當和食物。

阮:警再砸爛黎民十物品 稱如再住涼亭3日後再打爛

阮指,該名警員其後帶他去另一露宿者黎民十的帳幕位置,他看到剛才打爛其物品的兩名警察,以鎚仔砸爛阿十的罐頭、豉油及衫褲等,而帶他去的警察「就係叫我喺度睇人揼嘢」,整個過程歷時約20分鐘。

阮續指,該警員其後帶他返回涼亭,對他說「你唔能夠住呢度,如果你住呢度,3日後我哋又再嚟揼爛啲嘢」,其後離開涼亭,他理解警員指不能住在涼亭。阮指,他其後扔掉不能再用的罐頭和調味料,而其凳仔「揼到爛晒唔坐得」,與裝米的膠桶亦同扔掉。

阮並指,警察砸爛他和阿十的物品前,均無問他或其他人該些物品屬於誰。而除2月4日和2月24日外,並無發生其他警察襲擊他或打爛其物品的事件。

阮確認終無出席任何認人程序

阮續同意,於2020年5月28日,有警員曾致電約他於6月3日參與認人程序,他回覆可出席並會有律師陪同。至6月3日,有警員到公園找阮,當時阮由林國璋牧師陪同,但因其律師沒有時間,故最終沒有進行認人。阮指,之後不清楚其律師有否與警方再安排認人程序,他最終無就本案出席任何認人程序。

控方播涉案閉路片段 阮一度情緒激動

控方下午播放2月4日的涼亭閉路電視片段,片段播畢後,阮呼吸變重、情緒激動地不斷以越南話發言,又數度以手背拭眼,法庭傳譯稱「佢而家諗起嗰陣嘅嘢激動」。控方及法官張潔宜分別問需否休息,阮稱可以繼續,但不久後又激動以越南話發言。法庭傳譯稱,「佢話佢而家睇到條片好激動」,又指當時被打「個心好痛」,法官遂不耐煩重申,「除非你答問題,如果唔係你唔好隨便講嘢」,指若證人覺得心痛可以休息。阮其後再出聲,法官即打斷:「唔該你唔好隨便出聲啦吓。」

控方着證人圈出片中施襲者遭辯方反對 官接納着控方調整問題

控方續分段播放片段,讓阮圈出相關人士。片段顯示有警員將阮帶到涼亭其中一張長椅搜身,他雙手一度反鎖身後,其後遭解開,阮稱他當時被鎖上手銬;至於其後有人手持一個物件向他展示,阮指該物件是一把刀,警當時問該把刀是否屬於他。片段續顯示,阮由長椅被拉去花槽石躉後方的小竹,約3分鐘後再出來。阮稱在小竹被踢和打,確認是他昨稱被3男襲擊的情況。

控方續着阮從片中圈出襲擊他的人,惟辯方反對。代表陳守業的大律師林芷瑩指,認人證供是本案關鍵,但阮文山事後「唔肯做」認人程序,而且供稱被打時面向地,無講出施襲者衣着特徵。林批評,控方現時是「走後門」引入身分辨認證供,料讓證人先認出片中打他的人,之後再由督察作供指出片中人是哪名被告,對被告非常不公平;亦認為控方要求阮圈出相關人士,與法官自行觀看片段再認人並無分別。代表龐雋詩的大律師陳文慧亦批評,證人有機會做認人手續卻完全不做,「但而家講吓多啲、講吓多啲,佢可以喺度作㗎喎!」

控方高級檢控官鄧銘聰回應,無爭議阮無進行認人程序,故控方不會要求他指出被告是否當天襲擊他的人;但阮已就受襲情況作供,指出施襲者包括要求他出示身分證的男子、持刀展示的男子和另一男子,認為當片段顯示到其口述情況,控方邀證人將其口述證供與片段作出連繫,做法沒有問題。辯方林芷瑩則指,控方明顯因證人口供與片段有「重大分歧」才重播片段發問。

法官張潔宜休庭考慮15分鐘後,表示雖如控方指,證人作供時提及的事發經過被片段拍攝,證人可觀看片段作聯繫;但認同辯方指,證人看不到施襲者的面貌和外形,而且若控方僅要求證人觀看片段指出片中人動作,法官也可自行進行,故接納辯方反對理由,着控方需調整問題。

案件明續審。

8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10罪 否認全部控罪

8名被告依次為:男警22369郭展昇(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29歲)、男警20916梁飛鵬(29歲)、女警24902龐雋詩(29歲)、男警長34520林華嘉(44歲)、男警22120莫志成(25歲)、女警17987尹栢詩(25歲)及男警22544陳守業(27歲),他們正被停職候查。

8人否認全部10項控罪,包括5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作為」罪、兩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就2月4日的涼亭事件,梁飛鵬、龐雋詩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身為正值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

郭展昇、梁飛鵬及陳守業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他們同日在涼亭附近,非法及惡意對阮文山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韓廷光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目擊或知悉上述3人犯罪,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其警員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三人干犯或繼續干犯該罪行,拘捕三人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罪行以作調查。

就2月4日的湖邊事件,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各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至5月21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在其記事冊及/或證人口供中作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 LE Van Muoi。

林華嘉及陳守業亦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2月4日在通州街公園湖邊,身為正值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人員,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

就2月24日的事件,郭展昇被控兩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在公園涼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阮文山的財產,即一個黑膠箱;及屬他人的財產,即一包米、9罐罐頭食品、兩個膠箱及一個膠櫃連抽屜。

韓廷光另被控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月24日,在公園湖邊目擊或知悉郭在他面前干犯刑事損壞罪,而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其警員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郭干犯或繼續干犯該罪行,拘捕郭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罪行以作調查。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審訊第一日
8警不認罪受審 控方:警遮CCTV、屈藏毒及砸家當 事主肋骨骨折
事主:拒應警要求「揸刀」後遭拳打腳踢至「趴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