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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事主:拒應警要求「揸刀」後遭拳打腳踢至「趴喺度」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事主:拒應警要求「揸刀」後遭拳打腳踢至「趴喺度」

【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兩次掃蕩,8人涉毆打露宿者、打爛家當及誣陷露宿者藏毒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今(9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案中涉受襲的露宿者阮文山供稱,事發時有自稱警察到場搜查,期間有人取出一把長約40厘米、不屬他的刀在他面前「掟落地」,並有3人衝過來「撳住」他的手「要我揸住把刀」,他拒絕後被3人拉走拳打腳踢約10秒,自己被打至「趴喺度」、臉貼地,因太痛而沒有出聲,及後警員將他帶返警署,但沒有宣布拘捕。事主明續作供。

阮文山:警要求「揸刀」、拒絕後對他拳打腳踢及拘捕

控方早上讀出開案陳詞,下午傳召首名證人、越南籍阮文山。正在還柙的阮文山,穿黑色風衣、黑長褲及一對拖鞋,在一名懲教人員看管下步上證人台,需使用越南話翻譯。阮供稱,他現年67歲,在越南讀完中三,1982年從越南以難民身分來港,居於啟德難民營,於1997年拿到香港身分證後,曾在金鐘和柴灣地鐵站紮鐵、建設地基、做地板工程,亦曾於土瓜灣租屋住,案發的2020年時則於通州街公園露宿,當時公園有很多其他露宿者,他認識黎民十。

阮供稱,2月4日傍晚,有約5男2女到他住的涼亭搜查,他們均戴口罩,其中一人自稱警察,雖無出示證件或提供警察編號,但他相信他們是警察,因該人攜手銬和槍。阮續指,當時攜槍的男人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並進行搜查,他被指示等候抄寫資料期間,另一男人將一把約長40厘米的刀拿出來,在他面前「掟落地」。阮庭上稱,該把刀不屬於他,「我都唔知係咩用途」,而當時此男人與攜槍男人、及另一男人3人,「一衝埋嚟就撳住我隻手」,「要我揸住把刀」。

阮指,「我話我唔揸」,他們「就打我,又打又踢」。阮稱被拉去沙地遭拳打腳踢,包括以拳「揼落」頭、後頸和胸部,及以腳踢背部,他被打到面貼地「趴喺度」、「起唔到身」,並因太痛而沒有講任何說話,過程歷時約10秒。阮又指,他當時因斷了肋骨,「痛到痺」,左後腰、右前胸和後頸均感痛楚,頭亦「唔係好清醒」,其後被帶上警車返警署,但無人向他宣布拘捕、他不知道為何被帶返警署,亦不記得有否再見過地上的刀。阮明日續作供。

辯方指醫生曾稱不肯定阮傷勢是否案發造成 控方:屬傳聞證供

另外,控方今開庭後表示,原打算呈遞李偉成醫生的醫療報告,但經考量後不再依賴。代表陳守業的大律師林芷瑩指,李曾為控方證人、被指受襲的阮文山撰寫醫療報告,事後偵緝警員11044曾找李醫生,李稱阮的裂骨傷勢有機會於案發兩星期前造成,不能肯定是否案發當日造成,建議再向當時診治阮的醫生了解詳情。林指,控方現時不依賴此報告,是因認為相關意見對控方不利,但此版本「係整個案件嘅關鍵」,認為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能有法律爭議。

控方則回應,李醫生已離世,故辯方所指的回覆明顯屬「傳聞證供」,難以理解在無證人作證下,辯方如何邀法庭依賴相關說話;又指若辯方其後欲傳證人「嘗試帶出依個答案」,「控方必然反對」,亦相信雙方可就此作詳盡陳詞。

承認事實:另外3警曾被捕或調查 終不起訴

此外,控方亦讀出承認事實,除了警長林嘉華,其他被告均不爭議閉路電視片段的呈堂性,所有人亦同承認案發日子正當值,並於2020年5月被捕。陳守業另外承認,就2月4日同曾到場的警員22548、警長51004及警員22135,他們均於同年5月曾被捕或被調查,其後經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警方決定不起訴。

陳另承認,有警員於2020年5月曾到通州街公園邀阮文山錄取補充供詞,但阮拒絕,稱已錄口供:「乜都講晒喇,唔好再搞我喇。」警方其後亦邀阮於6月進行認人,阮稱由律師鄭家富代表,但因鄭的日程而作出改期,至6月17日鄭家富一方稱阮不能出席認人。警方於5月亦曾邀黎民十錄口供,黎當時稱已問律師並拒絕,指「啲咁濕碎嘅嘢,咪再煩住我」。黎民十藏毒罪5月11日獲撤控,其後於同年10月9日逝世。

承認事實:阿十曾認冰壼屬他、檢取冰毒「自己食」

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及陳守業另承認,警方檢取的膠袋經化驗證含有冰毒,而阿十被捕後曾出席警誡會面,稱檢取的冰毒是他「自己食」,於公園向不認識的男子購買,他有吸食習慣,亦承認冰壺屬他。

8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10罪 否認全部控罪受審

8名被告依次為:男警22369郭展昇(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29歲)、男警20916梁飛鵬(29歲)、女警24902龐雋詩(29歲)、男警長34520林華嘉(44歲)、男警22120莫志成(25歲)、女警17987尹栢詩(25歲)及男警22544陳守業(27歲),正被停職候查。

8人否認全部10項控罪,包括5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作為」罪、兩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就2月4日的涼亭事件,梁飛鵬、龐雋詩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身為正值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

郭展昇、梁飛鵬及陳守業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他們同日在涼亭附近,非法及惡意對阮文山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韓廷光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身為警務人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目擊或知悉上述3人犯罪,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憑藉其務員職位而須履行的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三人干犯或繼續干犯該罪行,拘捕三人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罪行以作調查。

就2月4日的湖邊事件,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各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指於2020年2月4日至5月21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在其記事冊及/或證人口供中作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 LE Van Muoi。

林華嘉及陳守業亦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2月4日在通州街公園湖邊,身為正值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人員,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

就2月24日的事件,郭展昇被控兩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在公園涼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阮文山的財產,即一個黑膠箱;及屬他人的財產,即一包米、9罐罐頭食品、兩個膠箱及一個膠櫃連抽屜。

韓廷光另被控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月24日,在公園湖邊目擊或知悉郭在他面前干犯刑事損壞罪,而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憑藉其務員職位而須履行的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郭干犯或繼續干犯該罪行,拘捕郭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罪行以作調查。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審訊第一日
8警不認罪受審 控方:警遮CCTV、屈藏毒及砸家當 事主肋骨骨折
事主:拒應警要求「揸刀」後遭拳打腳踢至「趴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