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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十九歲的我》爭議聲中連番獲獎,日後可被撤銷獎項嗎?

《給十九歲的我》爭議聲中連番獲獎,日後可被撤銷獎項嗎?

《給十九歲的我》日前獲頒香港金像獎最佳電影獎項,再次令這齣電影掀起輿論風波。值得一提的是 ,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並非首個在電影鬧出拍攝和公映倫理風波後仍然頒獎給它的單位;今年三月,《香港電影導演會周年晚宴暨年度頒獎禮》便把最佳電影的獎項頒給《給十九歲的我》。

數個頒獎給《給十九歲的我》的主辦單位中,暫只有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主席爾冬陞公開解釋相關決定的根據。爾冬陞的回應主要有幾個重點:一、香港金像獎入圍提名電影不設自行退選機制;二、儘管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在理論上保留取消任何電影獲提名資格的最終決定權,但協會董事決定不就《給十九歲的我》鬧出的拍攝和公映倫理風波展開調查,亦一致決定不行使取消那齣電影獲提名的資格的權力;三、《給十九歲的我》得獎的結果是有權投票的業界人士的集體決定,協會不應干預按正常投票程序誕生的選舉結果。

爾冬陞的言論雖然只代表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的官方立場,但他的解說在一定程度上與其他頒獎給《給十九歲的我》的主辦單位的背後立場相近。可以肯定,頒獎禮主辦方把任何獎項頒給《給十九歲的我》不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剩下的是它們把獎項頒發給這齣電影的做法是否合宜。坊間的討論大多集中在道德批判的層面,本文倒想先從另一些角度出發探討這個問題。

退賽申請效力和提名入圍資格把關爭議

大概沒有任何頒獎單位會公然表示,頒獎給《給十九歲的我》的決定,就是為了袒護以張婉婷為首的電影製作團隊。那項決定較溫和的潛台詞是,儘管這齣電影引起道德爭議的輿論風波,但直至目前為止並未正式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戲中其中一名主角阿聆早前透過《明報周刊》發表各種控訴的萬言書,只是單方面的指控,在法律層面是否有足夠的事實根據,尚是未知之數。在無罪假定的前提下,主辦方不應因網民公審這齣電影的緣故而參與未審先判。

如果單單因為出品影視作品的單位決定退賽,或拍攝過程存法律爭議便須撤回作品的提名,那麼頒獎禮的結果並非一定符合大眾的道德直覺。比方說,港台前廣播處長梁家榮提早離任後,繼任的李百全迅速把多個港台製作的節目下架,並且主動去信多個評審新聞和電視節目的頒獎主辦單位,申請把已報名參賽的作品退出遴選。不過,合辦的「人權新聞獎」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記協及攝記協以遴選過程已展開及只接受報名者本人提出退賽要求為由,未有接受港台的退賽申請和撤銷任何與港台製作有關的報名資格。更值得強調的是,儘管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被控為跟進元朗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高等法院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註:蔡玉玲早前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但「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獲頒第十二屆金堯如新聞自由大獎(註:港台當時回覆稱,不會領取相關獎項,並重申擁有節目的知識產權)。若然頒發金堯如新聞自由大獎的主辦單位接納李百全的退賽申請,或因蔡玉玲製作節目的過程被裁定有法律過失(暫以高等法院的裁決為基準)為由撤銷相關作品的提名/獲頒獎項,那麼「鏗鏘集:7‧21誰主真相」便很可能不再是得獎作品。

自《給十九歲的我》鬧出拍攝和公映倫理風波後,所有頒發獎項給它的單位也會被外界批評無視、漠視或迴避(三者的意思並非完全相同)箇中的道德爭議。頒獎的主辦單位則在無罪假定的前提下突顯頒獎的結果是一眾評審的專業決定。至於評審基於甚麼準則把選票投給那齣電影,外界只能作出猜測。有些人認為,向來有部分從事電影藝術創作的業界人士是我行我素,拒絕跟隨主流的意見(他們甚至會把主流與庸俗劃上等號)。又有些人聲稱,電影業界涉嫌違規的拍攝程序不勝枚舉,若然每件事也僵化地按規矩辦理,便會一事無成;因此,部分評審壓根兒不認為相關的拍攝和公映風波是嚴重的問題,在明在暗同情那齣電影的製作人員的業界人士亦大不乏人。亦有人推斷,提名入圍的最後把關工作應交由主辦單位負責,評審難以自行查證那齣電影的爭議孰是孰非;既然大會容許那齣電影保留在提名名單,那便只集中從藝術的角度作出評審。綜合起來,便出現了「(評審)投咗畀《給十九歲的我》先,(協會)頒咗畀《給十九歲的我》先」的連鎖效應,反正沒有法律風險。

電影業界是否展開獨立調查的爭議

然而,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表示不會就《給十九歲的我》鬧出的拍攝和公映倫理風波展開調查,便顯得有點不夠公允。正如在2016年里約奧運中,中國泳手孫楊被其他泳手諷刺是「禁藥騙子」;在未有充分證據前,孫楊仍可踏上頒獎台領獎,但這不表示主辦比賽的單位往後不會調查事件。從這個角度來看,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沒有啟動獨立調查,香港電影業界沒有一個好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組織,是明顯的機制漏洞。

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若然香港電影業界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啟動調查後,得出指控不成立的結論,便會引起更大的風波。所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可以是偏袒業界製作人員的利益的組織,由大量跟《給十九歲的我》導演和監制價值觀相近的人士組成。過往其他界別亦不乏內部紀律聆訊得出的結論,與法庭的裁決有巨大差異的情況。

此外,坊間有評論提及到,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同一套選舉機制下分別選出了《十年》和《給十九歲的我》為最佳電影。其實,在「美麗新香港」的大環境下,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設立任何獨立調查和撤回獎項的機制,也可被人加以利用來提出撤銷《十年》第35屆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電影獎項的請求。也就是說,設立任何獨立調查和撤回獎項機制後,其中一種可能性是《給十九歲的我》的最佳電影獎項仍然得以保留,但《十年》的獎項被褫奪。

法律爭議

目前而言,《給十九歲的我》在數個電影頒獎禮獲獎是既定事實。那麼它日後有被撤銷獎項的可能嗎?那便首先要有確實的證據證明阿聆「#MeToo」式的控訴屬實。近月來,不少同溫層的評論也認為證據已經確鑿,是非黑白已明顯不過。但是,從過往一些案例來看,頒獎單位理解證據確鑿的方式與作出控訴的一方可能存有明顯差異(尤其在法律層面)。也許我們先回顧以下兩個案例:

一、普立茲獎得主杜蘭迪(Walter Duranty)在20世紀不時被指控在報道中刻意隱瞞1932年至1933年期間爆發的蘇聯大饑荒,更有人呼籲銷撤他的普立茲獎;數年前上映大銀幕的電影《新聞守護者》(Mr. Jones),便表明是根據這件真實事件改編而成的作品。然而,2003年,當時的普立茲獎委員會以「沒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他蓄意欺騙」為由,拒絕撤回他的獎項。

二、昂山素姬被指控未有阻止緬甸軍方對羅興亞族的種族清洗行動,而分別被國際特赦組織撤回已頒發的「良心大使獎」、被愛爾蘭都柏林市議會撤回已頒發的「都柏林自由獎」、被英國牛津市議會撤回頒發的「牛津自由獎」等。不過,她的諾貝爾和平獎至今仍未被撤銷。

回到《給十九歲的我》的案例,坊間有評論認為,張婉婷、郭偉倫和黃慧的獲獎言論(「今生無悔」、「……唔好驚,拍咗先算,剪咗先算,上咗先算」、「無可理喻的折騰」)反映出他們過往兩個多月來不僅毫無反省,更對受害者造成更大的傷害。亦有些言論稱,英華女學校的校方和電影的製作人員要顧及法律責任的問題,那自然不會輕易在公開的言論上道歉認錯之餘,亦需理直氣壯為自己重新找到立足點。

不過,還有一種可能性是,校方和製作團隊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自己由始至終在法理上也未必會處於下風。《給十九歲的我》鬧出巨大的爭議風波後,很難想像校方和製作團隊公開發言前沒有認真從法律層面考慮問題(英華女學校在4月16日的聲明表示:「本校重申,在本片拍攝過程中,團隊是本着被拍者同意和知情下的原則進行拍攝,絕無意進行強迫拍攝或偷拍……[。]」咬字嚼字地說,「絕無意」(has absolutely no intention to)和「絕無」(has never)的意思並不相同。一個人可以聲稱絕無意危險駕駛撞傷別人,但這不等於他/她絕無撞傷別人。)。

反而是阿聆發表萬言書,以及另一名女生聲稱自己受誤導的情況下簽下同意書時未必是諮詢法律意見所作的決定。純從過往一些作出「#MeToo」式控訴的案例去推論,我們不能排除公開作控訴的女生有由原告變被告的可能性,例如她們可被法律起訴發表惡意中傷的誹謗性言論,瘋狂「攬炒」損害學校或/和《給十九歲的我》製作團隊的聲譽(在此便不重覆詳談同意書的法律效力的爭議)。筆者在此列舉一宗震驚南韓全國的案例作對比:南韓女星張紫妍以自殺留下遺書的方式控訴其經紀公司要求她向政商界等31名高層提供性招待服務。張紫妍經紀公司社長金承勛因此案被判處刑期和罰款。然而,金承勛去年卻聘請律師提告昔日向媒體披露消息的藝人李美淑「妨害名譽」罪、宋善美「向媒體散佈了虛假事實」,以及指控南韓政府在沒有任何客觀根據的前提下接納自稱是張紫妍證人的藝人尹智吾的陳述,因此「需負上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英華女學校和《給十九歲的我》的製作團隊不止一次表示要兼顧法理情,不希望要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畢竟,名門正派的教育機構當初打着愛與陪伴的旗號拍攝學生成長片段的電影,若然最後以法律起訴被拍攝者收場,「吃相」會相當難看。但是,這不表示它們在法律層面沒有備案,只是礙於各種其他考慮而尚未撕破最後一張臉皮而已。因此,儘管事件尚未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但所有曾公開控訴和聲援投訴者的英華校友和學生也有必要特別重視從法理的角度考慮如何保障自己往後的權益。對於曾公開控訴反對公映的女生是否應該堅持下去,筆者認為應該要留點空間讓她自行決定;若然堅持下去,甚至希望公開發表回應,最好還是先諮詢法律意見。

香港電影金像獎頒獎典禮結束後,有人表示部分有份參與拍攝和幕後製作的英華校友有出席金像獎頒獎禮,可見公開投訴的女生並未能到英華舊生圈子的一面倒支持。其實,筆者由始至終也沒有認為公開投訴的女生會得到英華舊生圈子的一致支持,原因是學校和校友網絡向來可以是社會的縮影,學生和校友對事態的研判和價值取態存有分歧並非甚麼稀奇的事。金庸武俠小說《笑傲江湖》中,青城派掌門余滄海以為兒子被殺報仇為名,圖搶奪林家的《辟邪劍譜》為實,幾乎把福威鏢局殺過片甲不留,但青城派仍可以名門正派自居:五嶽劍派舉行合併大會中,余滄海與少林方丈方證和武當的沖虛道長並列為比武奪帥的見證人。反之,林平之全家遭殺光,卻幾乎沒有任何名門正派為他抱打不平;收留他的華山派掌門岳不群表面上待之以禮,實際上也是覬覦林家的《辟邪劍譜》。《笑傲江湖》的虛構情節,固然不應被粗疏地用作類比《給十九歲的我》獲頒最佳電影的眾生相,但既然金庸的武俠小說已把各式各樣的現實人性描寫得淋漓盡致,試問還有甚麼在現實生活可能會遇到的人性現象足以令筆者感到驚訝呢?

也許有人認為,筆者既不是英華女學校的校友,又不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憑甚麼作武斷的評論呢?近日坊間又流傳一些事件「另有內情」的小道消息指,若然大眾得悉事實的全部,便會有截然不同的判斷。好的,筆者可以暫且不就公開作控訴的女生的言論真偽爭論下去,但香港運動員李慧詩今年2月狠批電影製作團隊未得到她的知情同意下把訪問她的片段放入作品中,使她「氣在心頭」,因此強調不會觀賞那齣電影,又表示不鼓勵其他人看。直至現在,她仍沒有公開轉變立場。在這個情況下,縱然《給十九歲的我》獲頒最佳電影,但若然其製作團隊日後在一刀不剪的情況重新公映它,在道德上真的說得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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