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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理大」 二人認暴動還柙候判 求情稱出於同情救人 8男女不認罪開審

「營救理大」 二人認暴動還柙候判 求情稱出於同情救人 8男女不認罪開審

(獨媒報導)警方於2019年11月圍堵理大,市民發起「營救理大」,衝突蔓延至油麻地、佐敦、尖沙咀一帶。其中於尖沙咀厚福街被捕的10人今(4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案發時18歲的男子及16歲女生於審前承認暴動罪,其中男生被指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結果汽油彈於警員身旁爆開。辯方求情指,男被告當日從媒體看到13、14歲小朋友被困理大,出於同情才嘗試用自己方法「救人幫人」。男被告判刑押後至8月25日,女被告判刑則押至本月25日,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二人須還柙。同案8名被告則於明日續審。

10名被告分別為:何可珊(20歲)、楊淑珍(29歲)、許卓玲(20歲)、梁展榮(34歲)、張啟鏗(24歲)、李駿軒(20歲)、彭紹軒(21歲)、吳詠詩(16歲)、何國棟(23歲)及李昌源(18歲)。

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第20及第17被告承認暴動罪 另兩罪獲法庭存檔

案件原定今開審,第20被告李昌源和第17被告吳詠詩於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李另外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有意圖而縱火」罪,則交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兩被告同意案情指,2019年11月17日有示威者佔據理大校園,警方圍封理大,當晚有網民籲到尖沙咀及佐敦道「圍魏救趙」。翌日九龍各區均有暴力衝突,晚上約8時開始,約100名主要穿深色衣服、部分戴頭盔和面罩等的示威者衝擊漆咸道南和天文臺道交界的警方防線,警方發出多次警告均未有散去,需使用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

19日凌晨約1時,仍有數十人集結加連威老道及信義街交界和金馬倫道一帶。凌晨約2時半起,約20人在金馬倫道附近後巷製造及試掟汽油彈,將用膠索帶綁着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放在紙皮箱內,再放上手推車,往漆咸道南方向推進,義務急救員馬凱瑩尾隨並聽到有人喊「3點9,就兩邊夾攻警察」。至約3時15分,約10名示威者在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一帶,向天文臺道防線不斷投擲汽油彈,警方遂開始驅散,以水炮車推進並追截示威者。

第20被告被指向警掟汽油彈、第17被告手套驗出易燃混合劑

案情指,凌晨約3時45分,警員8962伍嘉威、偵緝警長10005楊耀新及偵緝警員15062吳兆康掃蕩至金馬倫道東輝大廈連接厚福街後巷,看見一群黑衣人,部分人手持燃點著的汽油彈。警長喝令「警察,咪走!」並上前追截,隨即被投擲3至4枚汽油彈,第20被告李昌源並把汽油彈掟向警方。汽油彈在警長旁爆開,燃起約一米高火焰使他感灼熱,火亦波及警員8962腰部。

警員8962向第20被告腳部位置先後發射兩枚橡膠彈,警長並於厚福街7D附近將他制服,當時他戴護目鏡、防毒面具、以頸圈蒙面及戴手套,背囊並被搜出一把鎚、打火機、生理鹽水及手套等。而第17被告吳詠詩則在7至7A外附近被捕,被搜出勞工手套、消毒藥水、生理鹽水及黑色口罩等,該勞工手套被驗出含高度易燃混合劑。當時附近並有3支內有刺鼻液體的玻璃瓶,並以索帶綁著一支卡式石油氣罐,內含高度易燃有機熔液。

辯方求情指理大事件「觸動人心」 被告「想幫人」故犯案

辯方呈上第20被告李昌源的親筆求情信及其僱主求情信。辯方求情指,李昌源於內地出生,自小和父母分開居住,欠家庭温暖,因此不懂是非對錯。加上2019年的理大事件「觸動人心」,被告從媒體看到有13、14歲小朋友被困理大,出於同情才嘗試用自己方法「救人幫人」,才會用錯方法犯案。

辯方形容被告心地善良,不是「大奸大惡」的人,今天有二、三十名好友到場支持。辯方續指,被告案發時年輕,在案中不是主導角色,案件範圍不大、人數少,亦沒有造成警員受傷、對普通市民滋擾程度也低。被告已深感後悔,願意承擔做錯事的後果,望量刑能在44至51個月之間。法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8月26日,待完成審訊後一併判刑。

至於第17被告,辯方指她案發時僅16歲,現年19歲,就讀中四,望法庭能採納案例判她入教導所。辯方又指,案件已持續一段時間,被告「積極想讀返書」,望能盡快判刑,李慶年終下令將案件押後至7月25日,以索取教導所報告作判刑。

控方指第18被告認支持理大朋友、攜鐵鎚等堵路

至於其餘不認罪的8名被告,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凌晨3時15分推進後,除上述制服第20及第17被告的警員,約3時45分,呂思灝總督察及偵緝警員15399亦看到30多名示威者於加拿分道聚集,有人作勢向警投擲汽油彈。二人遂拔槍戒備警告,示威者馬上逃跑。閉路電視拍到第3及第8被告沿厚福街跑向加拿分道方向,又沿厚福街跑向7至7A號;拍到第12被告跑往加拿分道方向,第13被告則由加拿分道走入厚福街,進入5至6號地下。

與此同時,警員7717及5166等3人掃蕩至永興大廈旁連接厚福街的後巷,見前方約20米有人燃點火種,有人掟玻璃瓶落地並爆開,隨即燃起約一米高的火球,遂沿後巷向厚福街方向追截。閉路電視拍到一名示威者將着火的手推車推至火球位置,當警員經過後,着火的手推車隨即發生連串爆炸。厚福街「H8」大廈保安員陸先生亦曾聽到人說:「啲狗嚟啦,快啲走啦。」

警員5166在上述後巷看見戴頭盔、穿深色褲的第18被告在巷尾,遂於厚福街7A號外後巷將他制服,搜出一個打火機、一把鐵鎚、一個扳手、一把手鋸及一把鐵鉗。被告在查問下承認在現場出現是因為想支持身處理大的朋友,而攜帶上述物品是用來設路障堵路。控方又指,警方事後搜查被告手機,發現他於18日晚約11時半曾發WhatsApp訊息,指不想留在家中眼看理大朋友被捕,可見他在暴動範圍出現的因由。

第12被告手套有高度易燃溶劑

至於第12被告,由警員7717在厚福街7至7A號對出行人路制服,他身穿印有「Batman」圖案的黑衣和黑褲,右手戴一隻藍色手套,發現微量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

第13被告則由偵緝警員12733於厚福街5至6號地下截停,於褲袋被搜出口罩和生理鹽水等。控方指,他於約3時半被拍到在金馬倫道出現,後於信義街街口出現,必然知道附近有暴動發生,並在進入厚福街前把身上背包及裝備棄置,再假裝若無其事進入5至6號地下,試圖逃避警方注意。

控方指5被告於大廈被捕 乃棄裝逃避警追捕

至於第3、4、5、8及11被告均於厚福街7至7A的大廈內被捕,警員7717當時與警員10768同進入該大廈,發現梯間佈滿黑衣物、背包、防毒面罩、手套等物品,其後在唐三樓、唐三至唐四樓梯間和天台發現共5男6女,包括本案5名被告。

其中第4被告被搜出生理鹽水、3M過濾綿等;第5被告背包被搜出一個急救包,內有生理鹽水、膠布、紗巾、剪刀等,也有火酒、傷口噴霧和「TG Resolve 咽痛飲」粉末沖劑;第8被告戴口罩、頸圍、雙手穿手袖及戴一對灰色手套,上面發現微量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第11被告戴頸圍、護目鏡、防毒面具和長手袖等。

控方指,閉路電視顯示1時多至3時47分無人進入該大廈,5人必然在警方驅散時跟隨暴動人群逃避警方掃蕩,逃入及藏匿在該大廈,並把身上裝備棄置梯間及置身在不同位置,試圖避開警方追截。

被告爭議供詞及警署相片呈堂性

控方終指,根據各被告被發現的時間、地點、環境、裝束及所攜物品,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們懷着參與暴動的意圖,蓄意留在現場壯大聲勢,鼓勵或協助他人參與暴動,並成為一分子參與暴動。至於手套被驗出有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被告,亦可見曾親身或協助他人製造或使用汽油彈。

控方透露將傳召28名控方證人,並可以書面處理其中至少3人。其中第12被告李駿軒爭議在警署拍攝全身照片的呈堂性,第18被告何國棟則爭議供詞的自願性及手提電話內資料。

案件明續審。

涉同一事件的另外3名被告早前分別判囚35月及判入教導所,另案5人將於今月尾裁決及判刑,其餘兩人早前獲撤控。

案件編號: DCCC 6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