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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喬映瑜認潛逃及製爆炸品 囚5年1個月 不服刑期提上訴

【12港人】喬映瑜認潛逃及製爆炸品 囚5年1個月 不服刑期提上訴

【獨媒報導】12港人案之一的喬映瑜,於2020年在內地法院承認組織他人偷越邊境,服刑兩年後移交本港,她在中港合共已關柙3年半。喬原涉旺角炸彈案,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管有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上月底在區域法院被法官陳廣池判囚5年1個月。喬映瑜不服刑期,昨(8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刑期上訴。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尚未排期聆訊。

案發時33歲、現年37歲的喬映瑜,共被控4罪。她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至於「藏有危險藥物」罪則存檔法庭。

涉容許男友放爆炸品在住所 囚40個月 官:無勸誡反而助紂為虐

法官陳廣池於判刑時指,就管有爆炸品罪,本案顯示有激進份子製造爆炸品,他們不滿足於參與暴動,而是有意將抗爭進一步升級,加劇社會恐慌。被告容許男友在其住所擺放喉管炸彈,同時亦有頭盔、眼罩、戰術背心等。被告曾經與其他人測試炸彈,顯示他們有動機支援暴亂,被告亦有機會親身參與其中。陳官強調,被告不但沒有教導年輕她十多年的男友避免犯法,沒有忠告和勸誡,反而「助紂為虐」。就此罪陳官以5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40個月。

涉自製炸藥網球囚2年 官:打算在暴亂使用、刑責不輕

就製造爆炸品罪,陳官指被告買數十盒火柴,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她在網上學習甚至測試製成品,但因效果不符預期而無繼續;所幸爆炸裝置沒有太大殺傷力。陳官指被告是打算在社會暴亂情況下使用、刑責不輕,決定以3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減至2年。此罪的3個月與首罪分期執行,被告就兩罪共囚43個月。

涉妨礙司法公正囚18個月 官:成功潛逃或在境外再抗爭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指本案為「有組織跨境潛逃行動」,牽涉域外及域內的深層次推手,而且若他們成功逃過拘捕,大有可能會在境外進行另一次抗爭。

官不同意另案以15個月為起點:不能反映罪責

辯方援引同船另9名被告的案件,早前暫委法官王興偉以15個月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各人囚10個月。辯方提到,控方以往很少把棄保潛逃案視為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而王官是以不依法歸押的性質作為判刑考慮因素。但陳官強調,他對本案的考慮因素卻有不同的角度和層次,並認為15個月的量刑起點「遠遠不能反映本案被告在特定時空的罪責」。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以3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2年。但考慮到被告曾在內地受刑,以及與其他9名被告的刑期差異,因此酌情減刑6個月,判被告囚18個月。

陳官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與爆炸品罪在性質及時空上截然不同,因此兩項判刑分期執行。被告共囚5年1個月。

案件編號:CACC34、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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