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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全罪成還柙 官:若不欲參與暴動應離開並劃清界線

中大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全罪成還柙 官:若不欲參與暴動應離開並劃清界線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並與警方對峙。警察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五名學生。五名中大生否認暴動及蒙面等罪受審,今(3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裁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裁定,五名被告暴動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另第二及第五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須還柙至10月19日求情及判刑。

法官裁決時表示,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暴動現場、逗留了多久,及有何實質暴力行為,但由於他們在警方驅散開始後短時間已於暴動範圍附近被捕,加上裝束與示威者類同,肯定他們必定早已身處暴動現場,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恃人多勢眾阻礙警員執法。至於親自作供的首被告,法官則批評他聲稱不想參與暴動,卻「偏偏全副武裝走進示威者人群」,是行為與想法不一致,拒接納其口供。

另外,今日逾百名旁聽人士到場聲援,庭內及走廊座位爆滿。法官宣判後押後15分鐘求情,罪成的被告不須還柙,步出被告欄後一度面露驚訝,紛紛與家人和朋友相擁道別,法庭走廊有近百人守候,多人抽泣拭淚,亦有人激動痛哭。散庭後,有被告朋友大叫:「我愛你哋啊!」並做出心心手勢,各被告亦做出心心回應。步入囚室時,被告向親友揮手及舉起拇指,首被告劉晉旭突然大叫:「我9月9號生日啊!」有朋友即回應:「記得啊屌你」、「生日快樂」。

五中大生被控暴動、蒙面等罪

五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1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1歲)、三年級生高志斌(21歲)、二年級生陳歷釋(18歲)及四年級生許貽顓(20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並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符及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符被指管有一個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許則管有一把士巴拿。五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官批首被告證供不可信 不想參與卻走進示威者人群

同意事實指,案發當日下午1時06分至2時26分,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暴動,有人以磚塊及雜物堵路,敲打物件製造聲響,又以擴音器向警方表示會使用武力,即使警方多次警告仍不散去。集結人士曾4度衝擊警方防線,以黃色塑膠垃圾車作掩護,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及逾20枚汽油彈,警方並在第4次衝擊後驅散拘捕。法官指,由於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頭3次衝擊,故只考慮第4次衝擊,又裁定暴動範圍為黃色垃圾車與後方的山坡之間。

法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給予絕對比重。唯一作供的首被告,其律師曾質疑警員證供不一致,加上施放催淚煙後煙霧瀰漫,警員或錯誤辨認其身分。但法官指,警員證供雖有不清晰,卻不影響其可信性;而當時剛施放催淚煙,煙霧尚未四散,證人可清晰看見情況,加上辯方從沒有爭議被告身分,故此辯解並不成立。

而對於首被告供稱,當時情況混亂想離開中大,不想被以為是示威者,法官批評,被告當時知道有汽油彈正傳向二號橋方向,前方又有物件敲打聲,卻仍配戴護脛、手袖,並在已戴上手套的手腕繫上另一對手套,走進二號橋的示威者人群之中,其行為與想法並不一致,證供不合情理也不可信,拒絕接納。

官:舍監稱無領取防具及赴二橋 反證首被告說法不合理

至於崇基學院何善衡夫人宿舍舍監李駿康博士,曾供稱案發前數個月,中大生已身穿黑衣及防具表達政治立場,法官接納他誠實可靠,惟認為他案發時沒有親身到二號橋,其證供對法庭幫助不大。

法官又特別提到,李博士曾供稱中大隨處都有防具,但因為他不打算參與示威,故沒有配戴防具及到二號橋,此說更反證聲稱不想參與暴動,卻「偏偏全副武裝走進示威者人群」的首被告,行為及想法不一致,亦不合理。

官拒接納驅散前一刻才抵達 稱被告必能預計暴力事件發生、自願留守現場

辯方曾表示,首被告可能聽不到警方警告,或不知道現場是非法集結,亦可能在警方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或被捕一刻在爭取離開。但法官反駁指,片段顯示所有示威者均集結在同一處,此前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從其他地方抵達該處;而辯方指衝擊前氣氛平靜,被告更不可能聽不到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亦應在第一枚汽油彈投擲時,便意識到現場涉非法集結。

法官續指,雖然不能肯定被告何時到達暴動範圍,但他必然能預計二號橋有暴力事件發生;若他不打算參與暴動,亦應盡快離開確保自身安全,並與示威者劃清界線。然而,他卻選擇身處其中,在警方開始驅散後短時間內於暴動範圍附近被截停拘捕,加上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衣服,又戴上防毒面具等裝備,更顯示他參與暴動的意圖。

法官表示,被告戴上防毒面罩、防火手套等,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必然是自願留守在暴動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共同目的是衝擊警方防線,恃着人多勢眾阻礙警員執法。法官指,被告憑藉身在現場意圖及實際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包括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等,終裁定他暴動罪成。

第二至五被告裝束與示威者相似 身處現場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沒有作供的第二至五被告,同樣無證據顯示他們逗留現場的時間和行為,惟由於他們同樣在警方驅散開始後短時間已被截停,而被第一眼看見時與暴動範圍相距甚近,故肯定他們在必然早已身處暴動現場,亦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場。

法官重申,即使被告不打算參與,都有足夠時間提早離開現場,與示威者劃清界線;但他們卻選擇留在現場直至被捕,加上裝束與示威者類同,終裁定他們暴動罪名成立,憑藉身在現場意圖及實際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拒接納免吸入催淚煙為蒙面合理辯解

至於違《禁蒙面法》罪,法官不接納辯方指,戴上防毒面罩是保護自己免吸入催淚煙的辯解,因為即使有警民對峙,一般旁觀者亦應選擇較遠的位置觀看保障安全,也不需防毒面具。加上各被告暴動罪成,法官裁定他們戴上面罩的其中一個目的,必然是阻止身分辨識,阻礙警方執法、調查及檢控,因此罪名成立。

另外,第四被告曾指他染了金色頭髮,即使有其他蒙面物品亦不會阻止他人識別身分。惟法官不接納,因此說即意味任何人隨意使用蒙面物品遮蓋容貌,但最終被識別出身分也不會罪成,實違立法原意。

拒接納涉案物品遭干擾

最後,就第二及第五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曾干擾被告財物,確定涉案物品均屬被告。

法官續指,雖然二人是中大學生,但無證據顯示該些物品與課堂或學生活動有關,一般人也不會隨時隨地帶在身上。由於二人已裁定暴動罪成,而現場示威者又曾敲打物件及向警方擲物,法官認為,第二被告的金屬鎚頭可被投擲傷人,而其螺絲批和第五被告的士巴拿都可用作傷人或損毀物品,終裁定二人罪名成立。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求情及判刑,獲法官批准,期間各被告均須還柙,法官並下令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DCCC3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