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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髮禁:特殊對待原則治標不治本

中學髮禁:特殊對待原則治標不治本

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男生林澤駿早前正式向平機會投訴學校的「髮禁」校規涉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事件引起輿論熱議。近日,傳媒報道林同學與校方到平機會出席閉門調解會議,但雙方尚未成功和解。消息指,校方堅持保留原有校規的前提下向林同學提供特殊對待,林同學卻希望以自己的案例推動全港中學廢除髮禁,不欲接受「特事特辦」的折衷方案。當然,由於案件涉及保密原則,外界難以從傳媒的報道百分百肯定校方提出的方案的細節,但我們仍可從大原則着手,審視學校以提供個人調適方案處理學生衣著儀容的問題。既然全港多間中學也面對着類似的問題,以下內容絕非針對任何個別學校。

髮禁欠理據 校方酌情處理非寬宏大量

首先,禁止青少年做某種行為,理應建基於充分的理據,例如港府以吸煙危害健康為由立法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煙草產品。然而,儘管學界有些持分者堅稱容許男生留長髮會損害他們的身心健康,但現今香港法例沒有禁止未滿18歲的人士留長髮。純按邏輯推論,便會得出以下其中一種結論:一、香港法例出現漏洞,需要修例去堵塞;二、未滿18歲的人士留長髮本身並無問題,只是學界部分人士冥頑不靈。

特殊對待的原則,是認為校方在大部分情況下硬性規定男生留長髮仍是正當的;若有男生希望留長髮,校方會酌情處理,但當事人須向校方提供後者認為合理的解釋方有可能獲得批准。換言之,校方仍保留「守尾門」的權力。若有男生可在保留長髮的情況下進入校園範圍,那是校方「寬宏大量」的恩准,而非普遍學生享有的權利。

合理選擇範疇內 理應毋須向校方解釋

問題是,為何短髮男生、短髮女生和長髮女生也不需要向校方解釋整理髮型的決定,唯獨只有留長髮的男生需要被特殊處理呢?如果校方還要申請者通過心理評估方可獲批,問題的爭議將更大。一般而言,需要透過心理評估把關的事宜,也是相關的行動有危險,例如香港器官捐贈制度要求願意捐贈活體器官的人士接受心理評估,確保動機純正,不涉及金錢交易的成分才批准他們捐贈,原因是捐贈活體器官對當事人構成一定的危險。如校方要求男生留長髮前需提供合理解釋,甚至要通過心理評估,即是校方仍然認為男生留長髮有損害他們身心健康的風險,所以才需要嚴格把關。

有些人可能認為,特殊對待的原則已足以照顧有性別焦慮症的莘莘學子的需要。然而,希望留長髮的男生和希望穿褲回校的女生也不一定有性別焦慮症。如果校方只以性別焦慮為由批准男生留長髮和女生穿褲回校,那便會對對沒性別焦慮症的學生造成不公。況且,學生理應享有合理的私隱權:不論希望留長髮的男生,還是希望穿褲回校的女生,也不一定需要向校方正式透露自己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

香港主流中學不少關於衣著儀容的校規已不合時宜,特殊對待的原則雖看似對個別學生作出讓步,但實際上仍容許校方運用權力,藉它們對「整潔樸素學生形象」的主觀想法微觀管理學生的行為。

正式入稟法庭存變數

不過,即使類似的個案未能成功調解,事情會否變成對簿公堂仍存一些變數。當然,其中一個可能性是平機會願意協助學生控告校方,正如當年平機會願意替一名女教師起訴一間學校硬性要求她穿裙上班涉歧視。但是,現時的社會氣氛跟當年有天淵之別,現階段難以評估平機會否有其他額外的考慮。

假若中學生要自行控告校方,難度則更大。首先,大部分中學生也是未成年人士,他們須透過父母或監護人才有望正式控告校方。若然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不願這樣做,他們便難以在年滿18歲前跟校方對簿公堂。待他們年滿18歲,他們已不再是在讀生;以舊生身分提告,便要視乎法庭是否受理。若然法庭認為畢業生不再是受校規影響的持分者,或以其他理由不受理,那麼他們也無法正式提告。再者,對一般人(尤其是一般學生)而言,正式法律起訴行動的使費龐大,他們難有足夠的財力承擔相關費用。他們固然在可循正式的途徑申請法援,但在現時的大環境下,法律援助署會否批出相關的法援,則不好說了。

無論如何,各界對香港中學髮禁的辯論涉及價值觀之戰。有些人稱讚林同學據理力爭勇氣可嘉,有些人則認為林同學不懂見好就收,有些人更嘲諷林同學自毀前程(例如「咁細個就唔守規矩,第時邊有僱主敢請」、「咪搞埋啲無謂嘢,專心讀書好過啦!」等)。這就是社會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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