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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歌案 警署警長被揭17年前連番違規 官維持接納《願榮光》專家身份

侮辱國歌案 警署警長被揭17年前連番違規 官維持接納《願榮光》專家身份

【獨媒報導】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前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27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的國歌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他否認侮辱國歌罪,以及為交替控罪的侮辱區旗罪,原定今(6月1日)在東區法院裁決。研究《願榮光》的警署警長徐志聲早前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惟辯方得悉他在17年前曾牽涉一連串違規事件,經警隊紀律聆訊後被申斥和扣減擅離職守的薪金,故重召證人出庭作供。辯方質疑徐志聲連番違規,不只出於疏忽而是蓄意,牽涉誠信問題。裁判官屈麗雯考慮後最終維持決定,接納徐的專家證人身份。案件押後至7月5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

被告鄭榮進(27歲,無業),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以及為交替控罪的「侮辱區旗罪」。本案為首宗「侮辱國歌罪」審訊的案件。

專家證人、警署警長17年前接受紀律聆訊 稱已深深後悔

辯方律師指,押後期間獲律政司告知,研究《願榮光》的專家證人、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警署警長徐志聲,在多年前曾接受警隊紀律聆訊,這與辯方爭議其專家資格有關,故申請重開控方案情並重召證人,只會就此議題盤問。在裁判官屈麗雯批准下,控方重新傳召徐志聲。

徐志聲在庭上承認於2006年曾接受一次紀律聆訊,涉及數項違紀行為,包括兩次到案發現場調查期間沒有佩帶配槍、23次在警員記事冊漏寫工作地點和時間、22次在必填事項位置留空,以及在當值期間擅離職守30分鐘,最終被申斥及扣減30分鐘的薪金。

被問到上述行為的原因,徐志聲多番供稱是「當時疏忽遺漏」,但沒有多作解釋。被問及擅離職守事件詳情,徐起初稱當日理應留在旺角警署工作,但曾經「出咗去買嘢」,因而離開警署。惟辯方多番追問下,徐改口稱外出乃為了「攞返我部私家車」,之後再稱兩者都有。他解釋是「純粹係貪方便」,才會在工作時間取回車輛。

辯方指徐接二連三違規,「疏忽解釋唔到你嘅偏差」,質疑徐的行為「係你嘅選擇嚟嘅」,否則沒有理由出現多次疏忽。辯方又質疑徐被申斥後沒有改過,直至接受專家訓練時都沒有,調查本案時亦有選擇性取樣之嫌。徐否認選擇性取樣,又表示經過紀律聆訊後已深深後悔,「帶住呢個記憶去做我嘅工作,希望做到最好。」


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警署警長 徐志聲

警署警長反修例期間收集「起底」情報 協助申請禁制令

在控方覆問下,徐志聲指當年紀律聆訊後,仍然能夠擔任刑事調查的工作,至2012年晉升為警長,2021年更晉升為警署警長。他分別於2011年、2019年和2021年獲得指揮官嘉許,包括收集情報搗破洗黑錢案和口罩騙案,以及在反修例事件期間針對「起底」行為向高院申請禁制令。他強調撰寫專家報告時沒有偏頗或徇私。

辯方質疑警署警長誠信 官維持接納專家證人身份

控方陳詞時指,上述事件在17年前發生,除了擅離職守之外,徐的違紀行為性質僅屬「沒有遵從程序要求的疏忽」,且均在同年發生,只接受過一次的紀律聆訊,事後有升職及嘉許。控方強調不關乎誠信問題,法庭依然可以接納徐的專家證人身份。

辯方則指,徐擅離職守行為可謂「偷雞」,是蓄意的,不會與個人誠信無關,而40多次涉及記事冊的違規,必定是徐的選擇,亦與誠信有關;至於執勤時漏帶配槍,則「完全是一個接近難以置信的疏忽」。

裁判官屈麗雯經考慮後,直指重召證人的情況不理想,控方理應盡早披露相關資料給辯方,儘管如此,她仍然維持原本決定,接納徐專家證人身分。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交替控罪則指他在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被告鄭榮進(右)離開法庭時向鏡頭豎起拇指。

案件編號:ESCC13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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