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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葉錦龍拒捕罪不成立 官:警無出示委任證兼無意拘捕 難證正當執行職務

前區議員葉錦龍拒捕罪不成立 官:警無出示委任證兼無意拘捕 難證正當執行職務

(獨媒報導)前年9月,時任社區幹事、其後當選為中西區石塘咀區議員的葉錦龍,被指損壞西區警署外一張寫著「請勿在此橫過馬路」通告,警長與同袍合力將他拉回行人路期間,葉被指持續掙扎,之後膊頭撞上警長,導致他跌倒。葉否認各一項刑事損壞和拒捕罪,經早前審訊,今(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定兩罪皆不成立。

散庭後,葉錦龍起初在庭外向記者表示,只想講一句:「唔好死。」不過其後在追問下,他表示最擔心的是家人和未婚妻,「大家最緊要平安」,事發超過兩年時間,現時結果讓他感到釋懷。他續表示,自己雖回歸平淡生活,「亦都可以選擇去記念好多事」,「凡走過的路,必有痕跡」,他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只要一息尚存,都可以好好過生活。最後他笑言要趕回家「煮飯俾未婚妻」。

現已辭任區議員的葉錦龍(34歲),否認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張警察通告;以及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1173歐志強。

裁判官黃雅茵指,歐志強警長供稱被告過馬路期間突然大叫和講粗口,欲衝向崔志泉警長,使歐警長感到奇怪,被告又不知何故以傾斜路線而非直行過馬路,對於以上「令人感到奇怪的案情」,崔警長並沒有上庭作供提供解釋。黃官又指,醫療報告顯示歐警長僅出現表面擦傷,警長在盤問下改口稱沒有傷口、只得血絲,黃官認為歐警長作為有經驗的警務人員,沒有理由混淆流血和微絲血管爆裂,因此對他的證供不予接納。

黃官又指,沒有任何一個出庭作供的警員指稱被告撞到警長,市民拍攝的片段顯示歐警長已坐在地下,有兩名警員協助制服被告,與歐警長有一段距離。黃官指,兩名警員既然協助制服被告,必會對被告的動作加以留意,不可能相隔太遠。

辯方曾稱,兩名身穿便衣的「大隻佬」一左一右強行拉走葉,葉有所抗拒也是正常和合理的反應。黃官亦指,警方一直沒有拘捕被告的意思,警長亦在盤問下承認被告未必願意遭強行180度轉身和被拉回行人路。根據辯方提出的案例,若果警方沒有拘捕被告的意思或宣佈拘捕,便沒有合法權限對他行使武力,他的掙扎因而不構成抗拒警務人員。

歐警長指稱被告用肩膊和手臂撞警長,及後又稱被告掙扎和撞警長是同一時間發生。黃官考慮以上,不排除被告意外地撞到警長,並非故意。加上被告不可能聽不到警長指示同袍拘捕被告,但他一直不斷掙扎,警方證人沒有解釋過在哪一刻開始在正當執行職務,案發時歐志強警長、警署警長崔志泉等數名警員均穿著便衣,沒有出示過委任證,既然沒有任何情況改變,令被告不知道警員何時開始在正當執行職務。基於證據未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黃官裁定被告拒捕罪不成立。

至於被告被指稱損壞告示牌一事,歐警長供稱第一眼目睹被告時,他經已扯下了告示牌,不過黃官指,即使告示牌看似緊緊地綁在燈柱上,但是不排除它意外跌落地上,而且警長亦不知告示牌本來在燈柱上的狀態,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告示牌被拉下時有破損,裁定刑毀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2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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