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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高院下令發還重審

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高院下令發還重審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5日荃灣大遊行,女社工涉拒絕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未能出示身份證罪,經審訊後獲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滿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出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今(14日)頒下判詞,認同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上錯誤,命令將案件發還給她本人,並指示她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罪是否成立。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代表。答辯人為社工林曉樺,由大律師李國輔代表。控罪指她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近眾安街,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在女督察梁敏儀的要求下,未能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原審裁判官黃雅茵裁定兩項控罪皆不成立。

判詞:手中緊握身份證 不符合「出示以供查閱」的要求

律政司一方指出,警方要求林曉樺出示身份證後,林把身份證緊握在手,大幅度上下揮動,僅露出一半內容,並要求警方:「你要出示委任證!」此舉動不符合條例中「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的要求。法官黃崇厚所頒下的判詞亦認同,林所做的,毫無疑問地未能符合條例要求,即使林並非故意把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遮蓋,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在法律上也不正確。

法官又指,原審裁判官過於看重沒有證據顯示林故意遮蓋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而忽略她並沒有展示該些個人資料,也未有顧及林的行為對警方執行職務帶來多大影響。

法官批原審裁判官未充份考慮現場整體情況

原審裁判官認為女督察梁敏儀有充足機會輕易地拿走林手上的身份證,法官則指,這顯示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現場情況,以及沒有充份考慮林是否願意女督察拿走她的身份證。

法官又指,由於原審裁判官不信納女督察梁敏儀的供詞,故只顧及呈堂影片,然而該影片有其局限、不夠全面,裁判官亦未有對於現場非一般的境況給予適當比重。因此裁判官認為林曉樺在沒有質疑女督察梁敏儀的警察身份下,大聲9次重複要求出示委任證,並在43秒內便開始從銀包拿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內,不構成「阻撓」,是基於沒有充份考慮現場整體情況。

法官最後指,原審裁判官對《警察通例》中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規定,掌握不準確,使她在事實裁斷上有不恰當的地方。

法官最終總結指,原審裁判官裁斷林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是「有悖常理」,法律上並不正確,遂下令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MA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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