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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和你lunch兩學生否認非法集結開審 控方憑衣著等特徵指認二人為擲磚者

中環和你lunch兩學生否認非法集結開審 控方憑衣著等特徵指認二人為擲磚者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有網民發起「三罷」,中午有人於中環響應「和你lunch」。5人被警方拘捕,其中一人早前承認暴動囚3年多、兩人承認非法集結被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另兩人開審前否認非法集結及蒙面,今(25日)於區域法院受審,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審理。控方於開案陳詞中指,穿上班裝備或黑衣的示威者於中環畢打街一帶街道集結、叫口號及拋擲磚頭,又築起傘陣及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屢次警告不果後作拘捕行動,期間拘捕兩名被告。控方根據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憑衣著等特徵指認二人蒙面及曾擲磚。

兩名被告為第二被告譚家樑(19歲,學生)及第五被告周柏希(20歲,學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各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內容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3日於中環畢打街一帶(包括但不止於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東西行線之間的康樂廣場路),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戴上了遮蔽臉和鼻孔的口罩,即相當可能阻止識辨其身分的蒙面物品。

控方指示威者集結於畢打街叫口號、拋擲磚頭 部份人穿上班裝備

控方外判大律師葉志康於庭上讀出開案陳詞,指案發的11月13日上午及或之前,網絡媒體上出現文宣呼籲群眾正午到中環等地區參與「和你lunch」示威。

當日約正午12時,有人佔據並集結在畢打街的行車路,部份人穿一般上班裝備,其他人則穿黑色或白色衣物並戴上口罩、護目鏡等裝備,又有部份人打開雨傘。集結人士其後移向德輔道中,並叫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人,報仇」、「香港警察,強姦謀殺」等口號,又舉起五隻手指。有人在德輔道中行車路上拋擲磚頭等雜物。

示威者其後向民耀街方向移動,繼續叫喊口號,並沿途拋擲磚頭等雜物。有人以竹枝、圍欄等物品在干諾道中築起路障。

控方指示威者以人鏈傳傘、築傘陣及路障 警方驅散不果遂作拘捕行動

約下午1時12分,警方於畢打街一帶設立了3條防線。約下午一時半,約300人於畢打街一帶的街道集結。有人以「人鏈」傳遞雨傘等物品,並於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築起傘陣及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使用揚聲器及展示藍旗,試圖驅散示威者,但人群沒有散去。

約下午1時41分,警方開始清場及截停拘捕行動,往示威者防線進逼。示威者沿畢打街往皇后大道中方向逃跑。多名人士在畢打街不同地點被警方截停制服,當中包括第二及第五被告。二人稍後在現場被拘捕。

控方呈上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 憑衣著等指認兩名被告蒙面擲磚

控方呈上《香港01》直播片段,指一名戴口罩男子於康樂廣場路的行車路上行走,並擲下一塊磚頭。第二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上衣,頸上掛著一個黑色泳鏡和一個黃黑色護目鏡,並背著一個印有「Too Busy Having No Ideas」的索袋,內有一個口罩。控方以片中人士與第二被告被捕時的衣著、隨身物品和外觀等,指稱片中人士為第二被告。

控方呈上歷山大廈外和鐘錶店 OMEGA Boutique 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在閉路電視顯示時間下午1時12分至1時13分,一名戴口罩男子與一名女子步往德輔道中,並從他們所攜帶的袋中取出磚頭,並拋擲在行車路上。在閉路電視顯示時間下午1時43分,一名戴口罩男子及幾名人士在 OMEGA Boutique 店鋪外跑過。第五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上衣、黑色帽子,並帶有黑綠色背囊,內有一對手套。控方以片中人士與第五被告被捕時的衣著、隨身物品和外觀等,指稱片中人士為第五被告。

高級督察供稱天橋上以揚聲器警告不果 有人從地面向警方投擲物品

控方傳召時任港島衝鋒隊高級督察鄺靈楓作供。鄺指,當日約下午1時12分奉命到民耀街,與陳總督察、第一及第四小隊、特別應變大隊設立防線。鄺供稱到民耀街時,見到約1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在康樂廣場路行車線上,向警方指罵和叫囂「快啲走」、「收隊啦」、「死黑警」等「侮辱性嘅字眼」。

鄺指,其後於陳分兩隊向畢打街方向推進,陳於地面推進,她則於天橋上確保地面同僚安全。鄺推進至置地廣場與歷山大廈之間的天橋,見到畢打街有大量人士撐傘及叫囂,遂兩次以揚聲器警告在場人士離開。鄺續指,警告後人群並沒有散去,加上有人從地面向她投擲物品,她又向地面人士發出警告。

高級督察堅稱天橋非密封 惟承認未能確認有人聞警告

第二被告代表大律師盤問時指,鄺所指的天橋是密封的,質疑她如何從天橋以揚聲器警告地面人士。鄺解釋,當時天橋正進行裝修,天橋被圍上一層綠色的網,而有些位置沒有被網覆蓋。

第五被告代表大律師盤問時指,天橋上有網等障礙物,質疑鄺未能確定地面人士能聽到警方警告的範圍。鄺指,她當時將揚聲器放於網沒有覆蓋的位置,又指出當時她正前方有人聽到警告後從地面向警方投擲物品,證明有人能聽到警方警告。惟鄺承認未能確定除投擲者外,是否有人聽到警方警告。

第二被告代表大律師指,警方的行動性質屬驅散而非圍捕,鄺同意。第五被告代表大律師指,警方發出警告時正值午膳時間,加上聚集人士可以離開現場,故出外用膳、上班、從港鐵站出來的人士皆可以進入畢打街,而且有身穿不同顏色衣服的人也使用畢打街一帶的道路。鄺均表示同意。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611、612/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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