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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非法集結案 官拒絕一名只被控藏扳手被告申分開審訊:犯罪意圖與他人相同

8人非法集結案 官拒絕一名只被控藏扳手被告申分開審訊:犯罪意圖與他人相同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3日,市民發起「三罷」行動,多人於中環參與「和你Lunch」時被捕。8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不認罪的被告排期至2023年11月審訊。其中第八被告沒有被控非法集結,她因涉藏扳手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因此辯方申請分開審訊,卻遭控方反對,原因為法庭可憑其他示威者行為,推論第八被告為了非法集結而攜帶工具,意圖由她本人或其他人使用。法官郭偉健早前駁回辯方申請,今(31日)頒下判詞理由。郭官指,即使第八被告獨立行事,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她的犯罪行為及意圖與其他示威者相同或相類。

辯方申請分案審:因控方大部分證據與被告無關

代表第八被告呂傑靈的大律師熊雪如早前申請分案審訊,因第八被告沒有如其他被告般被控非法集結罪,她只是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被捕。辯方提出的原因為大部分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與第八被告的控罪無關;而且這些證據的損害效果遠超其證據價值,因此合併審訊會對第八被告造成不公,同時分案審訊亦可減省被告出庭受審時間及資源,獲批法援的情況下亦可節省公帑。

控方:分案對舉證造成困難及不公

代表控方的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則作出反對,因法庭必須全面考慮案件的背景,而分拆審訊對控方舉證造成困難及不公。本案所有控罪都是基於同一事件。控方又指,第八被告的控罪與現場的非法集結有緊密聯繫。

控方:可憑示威者行為推論被告為非法集結攜帶工具

根據控方案情,第八被告沒有被控參與非法集結,是因為沒有例如錄像等直接證據證明她參與該次非法集結。但從第八被告被捕時管有該些物品的用途、被捕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被捕前的行為。控方指,法庭可憑示威者行為推論第八被告為了非法集結而攜帶3把扳手、200條膠索帶、一對勞工手套等,意圖由她本人或其他人使用這些物品來進行或協助進行該次非法集結,包括使用扳手去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其目的可能是堵塞公眾地方和車輛通道。

控方:被告被捕位置是通往非法集結現場通道

控方又指第八被告在警方展開拘捕行動後的數分鐘即被捕,其位置亦是通往非法集結現場的通道,而且當天在中環發生的非法集結經已持續了長達7個小時,第八被告沒有可能不知道該處發生非法集結。法庭亦可憑第八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作為證據,推論她當時正在做出或有意圖做出與其他示威者相同的行為,從而再推論她當時管有該3把扳手的意圖就是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財產。

官:即使被告獨立行事,其犯罪行為意圖與示威者相類

郭官表示,控方案情顯示8名被告在關鍵時間都是因為同一個非法集結而干犯控罪,雖然第八被告和其他被告面對的控罪不相同,但由於是基於共同事實,故可合併在同一控罪書。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親自參與非法集結或動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除此之外,郭官認為第八被告的控罪和其餘控罪有著足夠的聯繫,即使她獨立行事,沒有參與或協助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但她的犯罪行為及意圖與其他示威者的相同或相類。

官:一同審訊可避免重複傳召證人

另外加上控方必然會傳召證據證明每一名被告被拘捕的經過,因此當第八被告與其他被告同時受審時,控方可以一次過傳召這方面的證據。若要分開審訊可能要重複傳召證人,這不單引致加重檢控資源,亦有可能在法庭的層面上出現不一致裁決的可能性。

至於現時代表被告的大狀未能出席2023年的審訊,辯方指屆時需要由其他大狀代表,但雙方已建立信任,因此希望提早審訊。郭官指,被告當然有權選擇她的律師,但這個權利不是絕對,法庭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包括分案是否符合法律原則、對控方會否造成不公等。他指第八被告絕對有足夠時間找到其他有能力及可信任的大律師。最後郭官指沒有理由促使他運用酌情權來下令分開審訊,駁回第八被告的申請。

8 名被告依次為江偉文(20 歲,學生)、黃朗勤(22 歲,學生)、蕭振灝(20 歲,學生)、葉柏良(25 歲,冷氣技工)、黃鋆國(24 歲,招待員)、劉好途(22 歲,保險經紀)、李浩章(20 歲,無業)及呂傑靈(35 歲,設計師)。其中黃朗勤、蕭振灝、黃鋆國、李浩章及呂傑靈擬不認罪,將於2023年11月6日審訊,為期15日。第四被告表示擬認罪,押後至明年5月25日答辯及求情。至於第一及第六被告則於明年2月10日再提訊,屆時將決定答辯意向。除首被告還柙外,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首 7 名被告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參與非法集結。劉好途及李浩章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們同日刑毀中環港鐵站 F 出口一幅牆壁。

蕭振灝及呂傑靈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蕭於同日在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呂於同日在戲院里管有3支扳手。

案件編號:DCCC34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