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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號手認藏爆炸品判囚4年半 官斥控方案情無提搜獲暴動人士常用物品 嚴重降低被告罪責

小號手認藏爆炸品判囚4年半 官斥控方案情無提搜獲暴動人士常用物品 嚴重降低被告罪責

【獨媒報導】一名33歲的香港小交響樂團小號演奏家,涉2022年在紅磡的迷你倉,擺放存有炸藥的樂器盒,警方發現物品可製成計時炸彈。被告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0日)在區域法院判監4年6個月。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管有可觀份量的爆炸品及多件攻擊性武器,如製成爆炸品可造成嚴重人命身亡;又批評被告「所謂悔意只是口惠而實不至」,故「前途盡毀完全是他咎由自取」。法官判刑後又「特別一提」,警方在迷你倉搜獲大量物品,包括防毒面罩、護目鏡等,顯然易見是社會暴亂期間暴動人士的常用物品,如「迷你軍火庫」,法庭絕對有可能推斷是打算於大型集會使用,屬加刑因素;惟「不知為何」控方無於案情提及、更稱與本案無關,「嚴重降低被告罪責」,亦令法庭判刑時無法考慮相關物品。法官終厲聲下令,將判刑理由書副本抄送予律政司司長。

被告文曦(案發時31歲,現33歲,音樂家),為香港小交響樂團的小號演奏家,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早前還柙逾一年,最後獲裁判官溫紹明批准以20萬元保釋。

如材料落在不法份子 必禍及無辜、引社會恐慌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辯方援引案例大多為同級法院判刑,對本案量刑無約束力和參考價值。而根據專家報告,本案所涉原材料可製成9公斤土製炸藥、或1.5公斤黑炸藥,亦有45條藥引,比所有辯方援引案件嚴重得多;經專家將爆炸品放在密封容器測試,容器完全炸成碎片、地板底部亦穿窿。法官指,該些碎片已可造成嚴重人命身亡,雖然被告並非被控製造爆炸品,但如落在立心不良的不法份子手上「必禍及無辜,引起社會恐慌」。

法官續引案例,提到現時資訊發達,極容易找到製作炸藥的方法和買到相關原材料,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官指,輕判不但與控罪保護公眾的主旨相違,更會發放錯誤訊息,強調公眾利益必須凌駕被告個人考慮,本案不存在任何特殊求情因素。

批悔意流於表面、前途盡毀完全咎由自取

法官續指,被告雖生於清貧家庭,但一直獲關愛培育、有多人扶持,而他犯案時年過三十,曾受高等教育、前途光明,卻干犯極嚴重罪行,「自毀前途」,本案亦無證供顯示他是受要脅下犯案,或曾拒絕繼續參與違法行為。

法官又批評,雖然被告適時認罪,「但他的所謂悔意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其求情信雖表現懊悔,但對為何犯案全無反思、對犯案背景和動機亦隻字不提,除提及家庭和教育背景外,只局限於對家人影響及自毀前途的後果。法官認為,被告只是懊悔其行為被揭發須付上責任,屬「咎由自取」。

判監4年6個月 無減刑因素

就管有爆炸品罪,法官以6年監禁為起點,考慮被告即時認罪,雖其悔意「流於表面」,但仍可獲最大的三分一扣減;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以12個月為起點。

求情因素方面,被告提及其音樂有成就、因本案前途盡毀,亦有多人撰求情信,稱讚他真誠、善良、勤奮、有責任感、關顧弱勢等,法官強調,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個人背景完全微不足道,他前途盡毀「完全是他咎由自取」。法官又指,被告於母校任教是受薪、參與音樂比賽是個人興趣、還柙期間信教和協助其他囚犯並不構成良好品格,唯一義工是曾參與音樂基金會的服務,但相關細節、時間、學生數目完全欠奉,並非減刑因素。

法官終指,被告管有可觀份量的爆炸品,亦管有多件攻擊性武器,後者明顯令前者更嚴重,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總刑期原則,故將藏武罪的6個月與藏爆炸品罪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6個月。

批控方案情無提其他物品 嚴重降低罪責

法官最後提高聲線,指「特別一提」,除控罪書上所列物品,警方在迷你倉實搜獲大量其他物品,包括大量濾芯、濾罐、膠管、鐵釘、頭盔、防護背心、防毒面罩、手套、護目鏡,及一包BB彈等。

法官批評,不知為何控方不但於案情撮要隻字不提、還聲稱與本案無關,指相關物品「顯然易見」是社會暴亂期間暴動人士的常用物品,如控方有於案情提及,法庭「絕對有可能」推斷該些物品是打算於大型集會使用,屬加刑因素。即使無作此推斷,法官亦指涉案迷你倉是一個「迷你軍火庫」,而「除了為非作歹,根本無理由管有涉案物品」。

法官指,無提及的物品顯示出計劃規模,控方處事不但「嚴重降低被告罪責」,更令法庭在判刑時無法考慮相關物品。法官最後厲聲下令,將判刑理由書副本抄送予律政司司長。

被告在聽取判刑理由時,一度無奈微笑,聞判時表現平靜。他步入囚室時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人士喊:「保重阿曦!」,亦有人雙眼通紅拭淚。

求情指屢獲獎 因案斷送前程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自小有音樂天份,曾在多項音樂賽事中獲獎,亦獲獎學金,案發前任香港小交響團小號演奏家,但因案斷送前程。音樂老師撰求情信指被告在獄中無法練習,難重拾昔日水準,影響其職業音樂家生涯。法官謝沈智慧卻稱:「音樂家有兩條出路⋯⋯就算還柙期間練唔到水準,唔等於音樂事業完,佢可以作育英才。」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有此意向。

警方發現多個樂器盒內有炸藥、另搜出火箭及斧頭

案情指,2022年9月2日下年5時08分,警方在紅磡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稱音樂家,承認租用紅磡「e-多迷你倉」倉房儲存烈酒。同日警方及被告到達倉房,被告輸入密碼後警方入內搜查。

警方發現3個樂器盒內裝有低爆炸性炸藥、10枚火箭,及20支羅馬焰火筒。警方亦在背包發現3把刀、兩把斧,及兩支伸縮棍。而行李箱內則有兩條木棒、一支金屬棍及一支長彈叉連鋼珠。警方在部分物品發現可能源自被告的DNA。

炸彈處理主任發現若在化學物加入延時信管等,可製成「計時炸彈」,亦可在密封環境下點燃及爆炸,令人嚴重受傷。

管有爆炸品罪指被告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e多迷你倉」2954號倉房,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

(1) 4,908克硝酸鉀粉狀固體;
(2) 5公斤鋁粉狀固體;
(3) 616克硫磺粉狀固體;
(4) 229克內含炭的顆粒;
(5) 約188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
(6) 約60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
(7) 約702克火箭及約652克羅馬焰火筒。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叉連43顆鋼珠、兩把斧、3把刀、兩支木棒、兩支伸縮棍及一支金屬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編號:DCCC 9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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