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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司機被控危駕 控方:司機舉中指意圖挑釁警察 今午將有裁決

新巴司機被控危駕 控方:司機舉中指意圖挑釁警察 今午將有裁決

(獨媒報導)去年9月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油麻地彌敦道截停一輛新巴,指司機涉駛近警員及響咹,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及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另涉同日於薄扶林道雙手離軚不小心駕駛。司機否認兩項控罪,雙方案件今早(18日)完成結案陳詞,今午將有判決。

控方指出,就不小心駕駛一罪,張浩然有7秒時間雙手離軚,反映其沒有適當及謹慎的駕駛態度。而就危險駕駛一罪,由於巴士車身當時與警員距離只有40厘米,加上有一定速度,所以構成危險。控方亦強調張對警員舉中指目的是挑釁,為了示意憤怒。

辯方不同意應該考慮張當時是否憤怒,而舉中指的行為亦不會影響其駕駛行為是否正確。辯方亦反駁控方指張車速太快,指出前面兩輛巴士均以同等車速行駛;至於與警員距離太近,車身已經與兩名涉案警員保持理想距離,比靠左行駛已預留更多空間,而巴士靠左行駛亦會碰到警車及其他警員,所以不可能靠左行駛。

惟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質疑張舉中指行為與駕駛有何關係,認為重點應該為張舉中指時漠視於路上右邊的清潔工及沒有在向前行駛時向前望。辯方回應時強調本案重點是因應當時情況,張舉中指及向左望只是一瞬間的事,而望向左邊等同平常看側鏡,不會影響其駕駛表現及態度。

至於不小心駕駛方面,辯方指出當時張預計可以在轉燈前重新配戴手套,而當時環境是直路、車速慢,因此其雙手離軚並立刻配戴手套的做法已經是最理想,未低於合理及謹慎的水平。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將在今午作出裁決。

新巴司機被告張浩然(37歲),首次提堂時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方其後改控危險駕駛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的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TR7971的雙層巴士。司機另被加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指他同日在薄扶林道近何東夫人紀念堂外,不小心駕駛同一輛巴士。據悉為警方在翻查行車紀錄儀時發現司機雙手離軚。

案件編號:KCCC229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