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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站向警掟月餅罐案 兩人暴動罪成囚3年9個月等 官指影響車站運作為加刑因素

沙田站向警掟月餅罐案 兩人暴動罪成囚3年9個月等 官指影響車站運作為加刑因素

(獨媒報導)前年9月7日,港鐵沙田站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技術員被指用強光照向警方,遭制服時反抗,被控拒捕及管攻擊性武器罪。事件引起市民拯救,46歲女經理涉向督察投擲月餅罐,與另一男同被控暴動罪。3人不認罪,審訊後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今(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暴動及襲警罪成的女經理囚3年9個月;暴動罪成的策劃員囚3年8個月;拒捕及管攻擊性武器罪成的技術員則囚1年。法官郭啟安強調,案發地點為沙田站,暴動對車站的正常運作有影響,為市民帶來不便。他又指拒捕的第三被告為本案的始作俑者,他用強光照射後被警方制服,但又不束手就擒,導致人群情緒高漲作破壞,被告難辭其咎。

被告依次為製衣公司經理劉婉玲(46歲)、活動策劃員謝嘉綸(44歲)及技術員李俊霖(28歲)。劉及謝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參與暴動;劉另被指襲擊督察劉俊豪,被控一項襲警罪。李則被指抗拒督察劉俊豪,以及管有兩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官:警員有裝備才沒有嚴重受傷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案發時有大量示威者對警方作挑撥性行為,警方護送因被鐳射筆照射不適的警員離開時,遭第三被告李俊霖以強光照射,督察將他拉入控制室時被告卻反抗,其他示威者見「同路人」被警方制服,即時情緒高漲起哄,首被告劉婉玲先後將雨傘及月餅罐擲向督察。次被告謝嘉綸則衝擊控制室,與其他人舉傘、用雜物包括滅火器噴出的泡沫堵塞門口。

郭官指,被控暴動的兩名被告連同其他人與警方對峙,意圖阻礙警方執法,破壞社會安寧,當督察感到示威者失控時,他才不得不施放胡椒噴霧。郭官又指,幸好警員當日戴頭盔、手持圓盾及穿護甲,令他在過程中沒有嚴重受傷,郭官表明法庭不會容忍針對警方的暴力。

郭官又指,雖然同意辯方所指本案的暴動較輕微、範圍有限,嚴重性較低,且警員所受的不算嚴重傷害。惟他特別強調,案發現場為沙田站,暴動行為對車站的正常運作有不良影響,亦對大眾市民造成不便。示威者當時亦公然襲擊警方,肆意破壞站內設施,因此增加暴動的嚴重性,為加刑因素。

郭官接納兩名暴動罪的被告犯案是由反修例風波引致,民眾因不滿政府施政,以及警方處理示威者的手法,最後破壞社會安寧。郭官提及兩名被告有良好工作,對社會有貢獻,對於要判處他們不短的刑期感到難過,但他重申兩名被告是成年人,需要承擔刑責及後果,故暴動罪以3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涉案沙田站為重要交通設施,故加刑2個月至3年8個月。而首被告的襲警罪則囚3個月,為避免同期執行對次被告不公平,故抽取一個月分期執行,首被告共囚3年9個月。

官指遭制服的被告為本案始作俑者、難辭其咎

至於第三被告,郭官強調他是本案的始作俑者,若非他以強光照射警方,就不會被警員制服,及後卻不束手就擒,一度掙扎逃走,更用口咬督察左前臂,幸好督察有戴手套沒有受傷。郭官指被告沒有被加控襲警罪已非常寬鬆,但其反抗行為令人群情緒高漲並作破壞行為,被告難辭其咎。最後考慮到被告阻撓警方期間,令大量示威者有時間衝擊警方,導致場面一發不可收拾,案情相對嚴重,判被告囚3個月。而他涉管鐳射筆一罪,郭官指被告明確有意圖用鐳射筆照警方眼晴,情節嚴重,最後判他囚9個月。兩罪共囚一年。

案件編號:DCCC 33/2020、DCCC 193/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