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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拾磚及站傘陣前線 廚師認暴動囚43個月 官指角色鮮明、認同示威者作為

涉拾磚及站傘陣前線 廚師認暴動囚43個月 官指角色鮮明、認同示威者作為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有人發起反《禁蒙面法》遊行,共26人被控暴動罪,早前5人案暴動罪脫但遭律政司上訴,另案11人罪成已判刑。其餘10人不認罪,其中33歲廚師於開審前改為承認暴動罪,涉在軒尼詩道拾起磚頭及站在傘陣前線,今(30日)在區域法院判囚43個月。法官王詩麗不同意參考辯方呈上的同日暴動案件,該案11人被裁定罪成,法官林偉權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但王官認為本案被告參與程度及罪責比該11人重,故以57個月為起點,她指被告角色鮮明,曾拾磚走向馬路,以及站在傘陣前線,認同示威者的暴力行為。被告被押走時對親友高呼:「睇住我阿媽呀!」

官: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被告為廚師陳振羚(33歲),承認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暴動罪行嚴重,王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亦是和平安寧社區,不容許無故出現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她指案情及片段顯示暴動規模大,案發於10月6日的星期日下午,在銅鑼灣鬧市的遊行演變成暴動。

官:示威者以汽油彈公然對抗執法人員,有記者被擲中著火

王官又指,暴動歷時一小時,範圍不小,約500名示威者在警方設防線後仍集結,漠視警方的重複警告。示威者身穿黑衫及戴裝備,連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拆欄杆、築路障、擲磚塊、叫口號、用強光、組傘陣及噴黑漆。示威者亦向警方防線共投擲14枚汽油彈,雖然辯方稱示威者的舉動只是為與警方保持距離,沒有導致警員受傷,但汽油彈殺傷力大,會禍及他人,是公然對抗現場的執法人員。另外,王官指汽油彈擲中兩名記者,導致左面頰著火,他狀甚驚惶,嘗試用右手拍熄火。

官:被告罪責比同日案件被告更重、角色鮮明

王官強調,被告參與嚴重暴動,她不同意參考辯方呈上的同日暴動案件,該案11人早前被法官林偉權裁定罪成,並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但王官認為本案被告參與程度及罪責比該11人重。本案被告有實際具體行為,知道該處有暴動但仍選擇留下成為一份子,以壯大聲勢。被告除了在現場出現,亦曾拾磚走向馬路,以及站在傘陣前線,目睹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代表認同他們的個別作為。

王官續指,被告在示威者前線積極參與對抗,她指被告案發時穿黑衫黑褲,戴護目鏡及豬咀,站在前線及掘磚,其角色鮮明、罪責更重。最後王官以57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並非最早時間認罪,因此只獲四分一刑期扣減,共囚42.5個月。

就另一項蒙面物品罪,王官指示威者在銅鑼灣集結時無視法紀戴上面罩,因此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9星期。由於條例是為防止蒙面隱藏身分,其性質與另一罪不同,因此部分刑期需分期執行,蒙面物品罪的7星期分期執行,兩罪共囚43個月。

被告三度違宵禁令 官下令扣除全數5千保釋金

另外,控方指被告曾3次違反宵禁令,王官決定全數扣除被告共5千元的保釋金。

辯方求情:打算到海洋公園惟巴士改道,受氣氛影響犯案

辯方為被告求情指,他於中三輟學並在18歲起成為廚師學徒,案發時任廚房經理。他自小與泰裔母親相依為命,被告是經濟支柱。辯方指被告於2020年結婚,最近協議分開。

辯方指被告事後感歉疚慚愧,案發時受到現場氣氛影響而一時衝動,案件導致事業劃上休止符。被告案發時本來打算與朋友到海洋公園玩樂,但其後因巴士改道而未能前往。他途經 SOGO 附近時有人叫口號,亦有人向他派豬咀,於是被告決定參與遊行,幫忙掘磚。

片段拍攝到被告曾拾磚及站在傘陣前線

被告同意的案情提及,片段拍攝到他在軒尼詩道外拾起磚塊並向馬路走去。他亦曾站在與警方對峙的傘陣前線,期間有示威者掟磚及汽油彈。被告被截停身穿黑衫,並戴豬咀、護目鏡及手袖。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他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同案9人將於12月開審

同案不認罪的9人分別為:22歲謝芷盈、16歲吳姓學生、21歲學生李苑瑩、31歲文員黃為瀚、33歲設計師周貝家、17歲高姓學生 、13歲少年、16歲曾姓學生及16歲蘇姓學生。案件將今年12月1日開審。

涉及同日暴動的另有兩案,其中5人被裁定暴動罪脫,但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服刑後遭律政司上訴。另案的11人則暴動罪成,其中9人判囚33至37個月,3人被判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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