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涉旺角警署外藏鐳射筆 侍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還柙至2.9判刑

涉旺角警署外藏鐳射筆 侍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還柙至2.9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9月3日,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及太子站外聚集,22歲侍應被捕時被搜出一支鐳射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2月9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曾自辯稱案發當天參與迎新活動,扮演示威者角色。裁判官施祖堯則拒絕信納被告證供,指他當日身處公眾地方,案發時屬反修例事件的高峰期,認為他攜帶鐳射筆的意圖是希望在違法的示威活動上,射向警員眼睛阻擋其視線,阻礙他們執行職務。

被告譚栢俊(22歲,侍應)否認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曾自辯於迎新活動扮演示威者角色

被告曾自辯稱,案發時他為高級文憑課程的二年級生,當天到派對房間參加迎新活動,同學分批扮演警員和示威者,自己則被指派扮演示威者角色,並獲派頸巾和鐳射筆,活動後回家時遭警員截停;而兩個黑色未開封的口罩是有人在地鐵站派發給他。被告另曾表示,不確定警方在錄影會面時展示的鐳射筆是否與他在派對房間獲得的鐳射筆相同。

官拒信被告供詞 反駁當時未有疫情 不需口罩

施官拒絕接納被告供詞,認為案發時為9月,市民不需要戴頸巾;而當時亦未有疫情,兩個口罩對被告來說毫無價值。施官認為被告明顯知道口罩能用作遮掩身份之用,不相信他會不聞不問,因貪小便宜而取口罩。

就被告稱在錄影會面時沒有看清楚鐳射筆外貌,施官反駁觀看證物的動作簡單、沒有難度,被告的說法不合常理。施官進一步指,涉案鐳射筆外形簡單,被告亦承認玩了一晚,刻意帶走,即使他沒有刻意謹記,亦必然對鐳射筆特徵有印象;加上他面對的控罪嚴重,被告應該會認真檢查。

施官信納所有警員的證供,而且案發時尚未有鐳射筆被視作攻擊性武器的案例,警員沒有必要干擾證物。

官指被告攜帶鐳射筆意圖射向警員眼睛

施官最後指,被告當日身處公眾地方,案發時為反修例事件的高峰期,當天有20多人聚集,向警員叫囂。施官考慮被告被檢獲鴨舌帽、黑色口罩及頸巾等等,相關物品可作遮掩身份之用,而涉案的鐳射筆則檢驗為3B級別,能傷害眼睛及皮膚。

施官認為被告攜帶鐳射筆的意圖是希望在違法的示威活動上射向警員眼睛,阻擋警員視線,阻礙他們執行職務,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本案有不合理檢控延誤

辯方求情時表示,本案有不合理的檢控延誤,提到警方曾主動釋放被告,發還保釋金。惟直至2020年7月,警方才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到2022年6月才正式檢控,相距案發日子已2年10個月。

辯方認為,本案案情簡單,不解警方為何需要如此長時間調查。她表示,被告獲釋時一度以為自己不會再被檢控,期間完成文憑,成功升讀大學,盼法庭能作考慮,酌情扣減刑期。

案件編號:WKCC2076/2022

相關報導:
涉旺角警署外藏鐳射筆 侍應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 12.5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