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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被指撞警車 文員阻差辦公及危駕罪成 涉藏改裝雨傘無業男藏武罪成

私家車被指撞警車 文員阻差辦公及危駕罪成 涉藏改裝雨傘無業男藏武罪成

(獨媒報導)去年4月30日太子站事件8週月,一輛私家車被指無視警員截查並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尾箱的背囊內檢獲一把改裝傘,司機和車上乘客被控阻差辦公、危駕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當晚負責駕駛的28歲文員今(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和危駕罪成,乘客28歲無業男管有攻擊性武器亦罪成,但阻差辦公罪則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指,改裝雨傘堅固和厚實,異於平常雨傘,加上從被告背囊搜出與示威者一般使用的物品,有理由相信被告參加群眾集會時,會使用改裝雨傘襲擊集會人士,故裁定罪成,兩名被告須還柙至8月13日判刑。

控罪指陳棟材(28歲文員)和曾焌熙(28歲無業男子)於去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秦偉明及警員林浩翔執行職務。陳另被控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曾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帶有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雨傘。

裁判官香淑嫻指,第一被告陳棟材是知道警員要截查私家車,惟當時雙手仍然緊握太盤,望向前方。香官認為第一被告的行為是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故裁定他阻差辦公罪名成立。至於第二被告曾焌熙,香官認為不能排除他未能在私家車撞向警車時打開車門及下車接受警員截查,因此裁定曾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另外,香官指當遇到警員截查時,第一被告陳棟材是必然知道會在位置停留一段時間,惟他沒有把私家車的棍波「入P波」,其後甚至駕駛私家車撞向前方的警車。香官認為陳對道路使用者和警員構成安全問題,故裁定危險駕駛罪成。

至於在私家車車尾箱發現的一把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雨傘,香官指曾使用改裝雨傘,認為雨傘的質料與普通雨傘有很大分別,如傘柄是金屬製造,十分堅固和厚實,正常是不會帶此傘作下雨時使用。香官又指,傘柄上的按鈕不能輕易按下,需要用上相當力氣才能把雨傘伸長;而雨傘拉長後,有金屬杆脫落,形狀與伸縮警棍一樣,金屬杆亦異常沉和重。香官認為,在車尾箱發現的第二被告曾焌熙的背囊裡,藏有與示威者一般使用的物品,即是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及一把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兩傘,有理由相信他會用改裝雨傘襲擊他人,故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香官表示,需要索取兩名被告背景報告後才作判刑,判刑押後至8月13日。

案件編號:WKCC37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