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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人與公平審訊的距離(續)

聾人與公平審訊的距離(續)

2020年底的弱聽青年襲警案審訊,以及隨後不同媒體有關聾人在不同司法程序中的遭遇的報導,例如落口供時被手語傳譯員慫恿認罪在獄中因為溝通誤會而被轉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等,都揭示了聾人和弱聽人士在在司法系統中面對的種種障礙。

本周二(11月15日),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推出《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指引》),列出與聾人及聽障人士溝通的注意事項,以及不同的溝通輔助工具和服務;指引也就著牽涉聾人在內的司法程序,向法庭、法官、司法人員、律師、法律援助主任、手語傳譯員,以及聾人和弱聽人士提出不同的建議和注意事項。有幾點值得留意—

一、法律工作者若未有為殘疾人士提供適當便利措施,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指引》開首提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自2008年起適用於香港,當中第13條「Access to Justice」列明政府有責任提供便利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指引》中所列出的「便利措施」,包括程序上的調適,例如調整審訊過程的語速、避免複雜字詞和用語、容許更長的作答時間、較頻繁的休息等,也包括「溝通支援」,包括輔助聽力系統、即時字幕、筆記員、唇讀口型傳譯員、手語傳譯員、使用透明口罩等等,目的是讓有不同溝通需要的人可以清晰和完整地參與在整個法律訴訟程序中。

香港的《殘疾歧視條例》涵蓋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等不同的公共範疇,禁止基於殘疾而作出的歧視。條例第6條列明殘疾歧視只分為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兩種形式。這次的《指引》卻清晰指出「…換言之,律師、法院行政人員及法律援助主任等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務時不應歧視殘疾人士。若在缺乏合理的原因下, 有關人員提供服務時未有為殘疾人士提供適當的便利措施,即可能構成歧視」。

一直以來,《殘疾歧視條例》都沒有訂立機構/服務提供者有提供合理調適的責任,機構拒絕為聾人安排合理便利,例如院校拒絕為聾人學生提供手語傳譯服務,都不會被視為違法的殘疾歧視—這一向是《殘疾歧視條例》的對於保障殘疾人士權利上的一大缺口。

《指引》沒有法律效力,但平機會作為執行《殘疾歧視條例》的法定機構,在今次的《指引》中,在解說條例時,表明「未有為殘疾人士提供適當的便利措施」也有可能構成歧視,值得留意。

二、《指引》為司法機關切實推動為聾人及其他受障人士提供無障礙安排的第一步—司法機關需認真看待不同群體的不同溝通需要

《指引》強調香港聾人群體內的多元性—例如聽障的情況和程度因人而異、不同聾人會使用不同的溝通方法、不同人有不同的手語語言特性和使用的變體、一名聾人可能兼有其他殘疾等,指出「基本原則是,提供任何輔助工具和服務之前,應先詢問每一名聾人和聽障人士的需要,並找出適當的便利措施」,不應假定有一套適用於所有人的溝通方法。有時,更需要按該聾人情況安排多於一項服務,例如同時安排手語傳譯和即時字幕;甚至需要在手語、口語和文字以外,使用圖像、其他視覺輔助工具,或在傳譯團隊加入以母語為手語的聾人手語傳譯員,讓溝通更加清晰而有效。

是次《指引》針對聾人和弱聽群體的溝通需要,承認多種聾人群體所需的溝通調適;而司法機構近日的更新中,亦可見他們正積極設立提供調適服務的機制(或終於提供些公開的資料讓公眾得知相關安排);有關無障礙協助和服務的多個選項亦與聾人的溝通需要相關。

過往,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中,只提到法庭會為聾人安排「手語傳譯」。近日,從司法機構的網頁有所更新,在為「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安排」一頁中,提到「司法機構現正提供多種無障礙協助和服務,務求提供適切安排,令殘疾人士得以全面和有效地參與司法程序」,當中列出數項「經預先安排而提供予訴訟人、證人和法律執業者的特定設施和服務」,包括紅外綫耳機和語音助聽器、手語傳譯員、使用唇語透明口罩、豁免戴口罩的規定、即時語音轉換文字服務、輪椅通道、大字體版本或電子版本文件,並設有「要求法庭為殘疾人士就法庭程序/聆訊提供協助」之表格供相關人士填寫,而主審法官或司法人員將就提供所要求的協助作最終決定。

確保溝通清晰、完整和順暢,才能使人平等地參與在司法程序中,這是獲得公平審訊的前提。事實上,除了聾人和弱聽人士外,其他受障群體,例如有發展障礙、智力障礙、讀寫障礙的人士也有著他們的溝通需要和所需的調適,而他們的需要,都應該要被司法機構正視。

三、審訊以外,「獲得司法保護」的權利

這次平機會的《指引》主要就牽涉聾人在內的訴訟過程,提出不同的注意事項和便利措施建議。

然而,《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3條的「獲得司法保護」是一個很廣闊的概念。除了《指引》中聚焦討論的「為審訊中的聾人提供調適」外,「Access to Justice」對其他法律相關程序也有同樣要求,例如在調查過程和其他初步階段、拘留和監禁中,也需要「通過提供程序便利和適齡措施…使其(殘疾人士)切實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方的作用」。第13條也要求政府在不同的投訴、申訴及調解機制上做到通達共融、提供無障礙的法律和服務資訊、支援受障人士成為法律專業人士和司法人員、提升不同群體對於自身權利和《公約》內容的認知,和透過合適的安排,讓合資格的受障人士擔任陪審員等。

這些都是是次《指引》未有觸及的範圍,我們仍是有很多石仔要揼。直到今天,聾人去警局報案仍是不會獲安排手語傳譯、法援表格還是好難填、聾人在法庭上遇上無法溝通或違反專業守則的傳譯員時依然投訴無門、近年也有聾人向高等法院表明聾人身份和查詢一旦被傳召作陪審員的手語傳譯安排後即「被豁免」名字被列入陪審團名單。可見在法庭審訊以外,制度的改變、各種服務的設立、專業人士的培訓和道德操守、人們的意識提升等,都需要我們繼續推動。 聾人與公平審訊、與獲得司法保護權利之間,仍有一大段距離。

平機會的指引沒有法律效力(尷尬而不失禮貌地微笑),出了《指引》亦不代表所有問題瞬間被解決—法庭會否援引指引、不同的持份者會否實踐《指引》的提議,也是未知之數。但這份《指引》作為平機會首份針對聾人群體在司法場景中公平待遇的文件,是一個很好的起步,推動我們看見和思考不同群體在司法程序中的需要,以及可以如何一步一步地消除當中障礙。

今時今日我們都覺得公義離我們很遠,Some people are just more equal than others。不時聽到身邊有人會說「法庭連一般人嘅公平審訊權都唔會保障啦,更何況啲聾人?」,但有些說話仍然需要有人講、有些guidelines仍是需要有人寫、有些改變還是值得我們推動。我們或許無法令世界變得更好、或者阻止世界變得更差,但在不同的崗位上,仍然有在努力地做應做之事的人。

作者為香港手語譯者,人權法碩士畢業論文為《獲得司法保護的權利: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3條在香港的實踐—聾人/弱聽群體的經驗 (Right to Access to Justi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RPD Article 13 in Hong Kong - The Experience of the Deaf/Hard of Hearing Commun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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