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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為「SUCK Channel」擁有人 26歲男子7項串謀煽惑罪成

被指為「SUCK Channel」擁有人 26歲男子7項串謀煽惑罪成

【獨媒報導】一名26歲男子被指為 Telegram 頻道「SUCK Channel」擁有人及管理員,涉於前年10月至去年6月發布訊息,煽動製作汽油彈、癱瘓鐵路及破壞警車等,被控「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等7項控罪及18項交替控罪,案件經審訊後今(20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決。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指,被告作為頻道擁有人,不單提供發佈煽惑訊息的平台,授權其他管理員發佈訊息,更以「SUCKER」名義發表煽惑訊息,必然是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達成協議,非法煽惑他人參與犯罪行為,裁定他全數7項串謀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5月19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伍文浩(26歲),報稱電腦技術員,今被裁定「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

官不同意警「山寨式搜證」有損資料完整

辯方早前爭議駐守網罪科的警員劉澤堅「山寨式」搜證,未有按正常程序,先將涉案手機調校至飛行模式,再將SIM卡取出,然後用防干擾證物袋封存手機;相反,劉任由手機連接網絡,破壞了涉案手機的資料完整性,例如各頻道原本未讀訊息的數量。辯方力陳,法庭無法排除被告從來沒有看過涉案訊息的可能性。

暫委法官許肇強今同意控方所指,Telegram 頻道的資訊是在雲端中央儲存,訊息內容不會因為手機上網而改變;被告手機沒有任何問題,也沒有惡意程式,無證據顯示被告的手機資料、頻道資料或 Telegram 伺服器資料受到干擾。法官續指,辯方未有提出證據反駁以上觀點,故裁定被告手機資料完整及運作正常。

法官亦認同,警員在搜證其間上網有實際需要,因為警方需要移除其他管理員的權限,及後重設雙重驗證碼,避免頻道資訊被他人完全刪除,以保存手機的資料完整性。

官:被告頻道內擁最大權力 不可能不知悉煽惑訊息

辯方審訊時力陳,根據涉案訊息上的署名,頻道有可能曾經存在共15位管理員;由於署名並非獨一無二,可隨時更改,當中亦可能有人用「SUCKER」的名義發文,法庭未能確定被告就是發文者。

惟法官同意控方指,被告作為頻道擁有人,擁有最大的權力,有權發佈、修改及刪除訊息,以及指派其他人成為管理員,並授權他們發布訊息,故他絕不可能不知頻道存在大量煽惑訊息,必然是與其他身份不明的人達成協議,非法煽惑他人犯法。

法官續指,本案有實質證據顯示被告曾在 Instagram 、Facebook 及「連登」討論區轉發 Telegram 的煽惑訊息,他必然是知悉訊息內容才能轉發。他亦在三個平台均使用「SUCKER」的名稱,並有相同或相似的頭像,可見他對保安問題非常關注,絕不可能容許他人盜用,其他人也沒有任何動機或原因利用「SUCKER」名義發文。

官:「SUCKER」會用示威者術語 不可能是機械人

辯方曾爭議,「SUCKER」或其他管理員有可能是能夠自動發文的機械人程式(Bot)。惟法官認為,「SUCKER」與其他帳戶的內容極具人性化,頻道發佈的訊息亦有使用示威者術語,例如「狗」及「裝修」,因此「SUCKER」絕不可能是機械人。

法官最後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被告作為頻道擁有人,授權他人發佈訊息,不但提供了發佈煽惑訊息的平台,更以「SUCKER」的名義發佈非法訊息,裁定他所有串謀控罪成立。

辯方求情指,若多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刑責會過重,希望法庭念及被告犯案沒有金錢利益,能總體考慮刑期;被告個人背景方面,由於不構成求情因素,沒有進一步補充。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損壞他人的財產。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的財產。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藉非法阻塞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3日至18日期間,連同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該些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在香港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由於上述7項控罪成立,法庭不需處理餘下18項交替控罪。

案件編號:DCCC 2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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