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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員送腸到警校 IG稱「你哋畢唔到業」囚7個半月 刑期上訴遭駁回

送貨員送腸到警校 IG稱「你哋畢唔到業」囚7個半月 刑期上訴遭駁回

【獨媒報導】一名22歲送貨員,涉前年2月送司華力腸到黃竹坑警察學院食堂時,於 Instagram 帳戶上載訂單相片,並寫上「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有追蹤者將照片轉發予學警,被告被捕。他否認刑事恐嚇罪,審訊後罪成判囚7個半月,被告申請刑期上訴,期間被拒保釋。高院法官張慧玲今(15日)駁回上訴,她指原審裁判官並無犯原則性錯誤,對於辯方援引持刀恐嚇街市管理員工、最後判緩刑的案例,法官認為難作比較,並同意律政司指本案適逢社會事件,上訴人亦曾表明對警員不滿。

上訴方:4年前已開設帳戶,並非因本案而有計劃開設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提到,上訴方的理據為原審裁判官劉綺雲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屬原則性犯錯,對上訴人楊惠俊不公平。上訴方引述裁判官指,上訴人犯案是經思量及計劃,選擇於有400多名粉絲的 Instagram 公開帳‍戶貼文,明顯想短時間內讓數目眾多的粉絲及朋友看見,目的是短時間內將威脅訊息傳送到學警。上訴方則認為,上訴人在案發4年前已開始使用該帳戶,並非為發佈圖片而有計劃地開設 Instagram 帳戶。另外,上訴人並沒有選擇於 Facebook 及 Telegram 等社交媒體帳‍戶上發佈圖片。

上訴方:裁判官錯誤考慮傳聞證供

另外,上訴方指裁判官亦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當時裁判官認為「學警證人為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驚慌,受到不同程度的心理威嚇,擔心畢不到業」。而其中一名證人所作的是傳聞證供,他稱:「其他見到截圖的同學之感受與他本人的感受是『差唔幾』。」

上訴方:控罪不涉煽動意圖,與貼文會否激發他人情緒無關

再者,上訴方認為裁判官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上訴人面對控罪的事實基礎,裁判官認為見到涉案圖片的人,情緒也可能被影響,「不滿警察人士之負面情緒則會被激發,甚至有機會作出危害學‍警、警務人員安全的行為,危害公眾秩序及安全」。惟上訴方指出,上訴人面對的是「刑事恐嚇」罪,而非「煽動罪」,由於「刑事恐嚇」罪不涉及煽動意圖,上訴人的貼文會否激發到其他人的情緒,是與此案控罪不‍相關。

上訴方續指,裁判官以可能激發對警察不滿的人士作出危害學警等安全的行為,作為判斷本案是「刑事恐‍嚇」中屬於嚴重的情況,明顯超出此罪的事實基礎的範圍,並以沒有被檢控的罪行作判刑基礎。

法官同意律政司指上訴人沒選擇用私人帳戶發文

為答辯方的律政司則反駁,上訴人既然有私人 Instagram 帳戶,但卻偏要使用公開帳戶發佈圖片,以達到以上目的。另外,上‍訴‍人摺疊單據一半才拍照,令圖片只顯示部份貨單資料。

法官經考慮後,完全認同律政司觀點,認為裁判官並無犯原則性錯誤,亦恰當地考慮本案所有情況才判刑。

上訴方引持刀恐嚇判緩刑案例 指本案判刑過重

至於上訴方指裁判官在判刑時,對案發‍時20歲及初犯的上訴人,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最後判監7個半月,是明顯過重。上訴人引述兩宗案例,其中一案的上訴人持刀恐嚇街市管理公司員工,並揚言:「你抌了我的東西,我要斬死你,要你墊屍底」,當時上訴人判罰1,000‍元,並判監禁2個月緩刑2年。另外,上訴方指裁判官時對上訴人過份嚴苛,他已後悔及向學警致歉,但裁判官忽略了對年輕罪犯給予較寬容的刑罰,給他們改過自身的機會。

律政司:本案適逢社會事件、上訴人曾表明對警員不滿

答辯方不同意上訴方說法,指本案上‍訴‍人威脅的對象是案發時正在受訓的學警,是整個類別的人‍士,並非個別、單一人士。而‍本‍案案發之背景適逢多項大型社會運動事件的時間,而上訴人亦表明自己對警務人員不滿,認為警務人員作出濫捕。因此上訴人在本案作出的威脅並不是因為在現場受到其他人激發而作出的,是有目的地向警察學員作出。因此與兩宗案例有別,案情亦更嚴重。

法官表示,完全認同律政司的理據,她指上訴方援引的兩宗案例與本案的案情截然不同,根本不能比較,而裁判官在量刑時已經作出周詳考慮,並非明顯過重。再者,裁判官亦已因應上訴人的年‍齡而‍酌情扣減個‍半‍月,已獲得寬大處理。

控罪指上訴人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傷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案件編號:HCMA 6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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