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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登討論區煽惑殺法官、傷警及鼓吹播毒 32歲男認罪判監11個月

連登討論區煽惑殺法官、傷警及鼓吹播毒 32歲男認罪判監11個月

【獨媒報導】32歲男子前年在「連登」討論區發布言論稱「殺哂啲法官就啱」,以及鼓吹別人傳播新冠病毒,今(1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煽惑蓄意傷人及一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鍵盤戰士」,現實世界中未必真的想殺人,其煽惑傷害法官和警察的言論亦沒有引起網民注意。法官李慶年則指煽惑罪是預防性質,刑罰須具阻嚇性,參考過往數宗案例,最終就3罪判處監禁11個月。

報稱維修工人的被告鍾志超(32歲)原被控5項煽惑罪,經早前控辯雙方商討,他承認其中3罪,分別為「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及「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其餘兩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情:被告「連登」揚言殺法官

案情指,被告的「連登」帳戶名為「雲海」。2021年5月29日,網民「極速神驅」發布帖子,引述政府指「律政司絕不姑息恐嚇法官的嚴重違法行為」,被告在帖子下發表評論,揚言:「殺曬d法官就岩」。

2021年7月1日發生梁健輝刺警事件,政府發稿公開譴責該行為屬「恐怖襲擊」,被告在7月7日發表帖子,題為「我諗到一個方法分散班狗」,其後多次在帖子下發布評論,包括「到時分散曬,再殺就容易好多了」、「唔一定要用刀嘅,可以試吓純射箭呀咁」及「遍地劏狗」等。被告又反覆發表評論「推」,使帖文在討論區置頂。

被告籲人播毒 稱「武肺並唔可怕」

2022年2月7日,被告發表帖子,題為「其實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自己身上」,其後多次發布評論,包括「只要大家中左招四圍傳,基本上港共點玩都唔夠你玩」、「幫手推推po 多d人見到多d人播毒,愈快可以同病毒共存,多d人明白依家武肺並唔可怕,而係一個極權政府操控人民既慌言」及「我都已經身先士卒去左好多間藍店廁所」等。其後4日間,被告反覆發表評論「推」,使該帖文置頂。該帖文錄得逾500項評論,並獲得逾3,523項正評及402項負評。

被告在2月11日於中環被捕,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他向警察承認是帳戶「雲海」的使用者,但堅持否認有意圖煽惑他人傳播病毒。

辯方:被告僅「鍵盤戰士」 煽傷人言論沒人注意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百安求情指,被告被捕時從事冷凍工程,現時協助打理父親的小型公司生意。他有真誠悔意,完全願意承擔責任。就煽惑傷害法官的控罪,關大狀坦言被告言論「絕對係令人反感」,但幸好內容空泛、「冇人理佢」,沒有正評亦沒有負評,被告亦非發起人。關又表示,自己曾經在司法機構擔任工作,因此接手案件時感到尷尬,被告揚言要殺害的對象是否包括自己?後來詢問下,被告解釋「好似輸咗場波,想泄憤、發泄」,反映他只是「鍵盤戰士」,在網上什麼也會講,但現實世界中未必真的想殺人。

李官聞言指煽惑罪乃預防性質,目的為防止某些易受刺激的人如精神病患者響應言論,而付諸實行。

關大狀續指,另一項煽惑傷害警察的控罪中,被告言論僅為了搏取別人注意,可謂不切實際,幸好沒有人回應他。

至於煽惑他人傳播病毒,關大狀指雖然被告的評論獲得3千多個正評和4百多個負評,但幸好案發時病毒已是 Omicron,毒性比先前弱很多。李官則指,新冠病毒是非致命,但如果病毒是致命病毒例如沙士,他認為條例的最高刑罰未能反映嚴重性。

官:煽惑言論較為概括 沒具體實行計劃

李官判刑時指,煽惑別人干犯涉及暴力行為是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時須充份考慮阻嚇和懲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李官續指,被告不是名人,涉及殺害法官和襲擊警察的言論並沒有引來回應,但鼓吹散播新冠病毒是連續性和具鼓動性,引來3千多個正評回應,而且被告進一步留言,進一步提升激進程度。李官亦考慮被告是因應政府的公告而發表言論,但沒有具體實行計劃,煽惑言論較為概括,事實上也沒人其言論而做出嚴重襲擊法官和警察的行為。

李官認為被告的刑責屬於低,考慮被告被捕後態度合作、過往奉公守法、承認控罪、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不高,兩項煽惑傷人罪分別判監6個月,煽惑傳播病毒罪則判監2個月,部份刑罰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1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以及於或約於2022年2月7日至或約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他人(該傳染病即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兩項存檔法庭的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1年7月2日至或約至2021年7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以及於或約於2022年1月23日至或約至2022年1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他人(該傳染病即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案件編號:DCCC 5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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